农村群体性事件成因与对策研究基于若干典型案例分析【字数:15134】
目录
摘要3
关键词3
Abstract3
Key words3
一、绪论3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4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4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框架6
(四)相关概念界定7
二、农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和基本特征7
(一)案例的选取7
(二)农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8
(三)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特征13
三、农村群体性事件成因分析14
(一)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时代背景14
(二)基层群众自治渠道不畅通15
(三)农民权利意识提高与法律意识缺失的矛盾15
(四)基层政府工作存在缺陷16
四、完善农村群体性事件治理的对策17
(一)坚持依法治国17
(二)培育合格的利益表达主体,促进表达方式的理性化17
(三)改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18
(四)改进基层政府执法方式和手段,提高公信力18
(五)加强基层政府对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应对能力18
五、致谢19
参考文献19
农村群体性事件成因与对策研究基于若干典型案例分析
引言
一、绪论
(一) 研究背景与意义
1.研究背景
改革开放40年以来,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不仅仅是经济领域的崛起,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在飞速变革。当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必然会影响原本的利益分配机制,如果新的利益 *景先生毕设|www.jxszl.com +Q: ^351916072^
分配机制没有形成或者尚未完善,那么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就会衍生种种错综复杂的矛盾,并且在日益地增加与激化。这种变化的格局不仅仅表现在城市,同时也发生在农村,导致近年来农村群体性事件呈现多发态势。
一直以来,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在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农村、农业迅猛发展,打造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必然时代的抉择。各主体间因利益纠纷和冲突引起的冲突问题不可忽视,此类冲突问题的重要表现形式正是农村群体性事件。[1]。在农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加速,农业经济和农村社会的发展面临着巨大压力。导致各主体间因种种纠纷产生的农村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加,严重影响了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引起了政府和社会各界以及学术界的高度重视。
2.研究意义
改革开放40多年来,农村社会在进步和发展的趋势中产生巨变,村民彼此之间的经济差距拉大,村民与政府间利益纠纷与矛盾凸显。发展中国家几乎都有一个普遍性的规律,一些动乱的发生都是从农村开始的,而农村一旦稳定,国家必定会繁荣、安定。 [2]特别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同时又是一个农业大国,国民经济的根基在于农业经济,并且中国人口中的农民人口占有很大比重,消除时代背景下农村地区的不稳定因素将有助于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此外,有效预防和化解农村群体性事件,能够切实维护和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维护农民群体的合法利益。
(二) 国内外研究综述
1.国内研究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一直处于社会变革和城市化的进程中。农村地区的群体性事件不断涌现,人们不断关注这一领域的研究。20世纪中期,一些学者称群众集体请愿、示威、上访等行为为“少数人闹事”。从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学术界称为“突发事件”。20世纪90年代中期,公安机关将此类行为称为 “紧急治安事件。21世纪初,部分学者称其为“群体性治安事件”。
自新世纪以来,中国学者在农村群体性事件上的研究不断充实,并且逐步迈向成熟,分析事件的成因与特征也逐步深入和透彻。笔者在中国知网上以2007年2016年为时间区间检索“农村群体性事件”,共得740个检索结果。从2007年的33篇文献到2016年的46篇文献,相关学者进行着持续的关注。具体检索结果如下图1所示:
图1 2007年到2016年农村群体性事件文献检索结果
此外,依发生地域的不同,学者分群体性事件为两类:农村群体性事件和城市群体性事件。[3] 不同的学者对于农村群体性事件有不同的研究视角和领域。例如,方江山从非制度政治参与的角度,对农村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原因、特征及发展趋势作了相关分析。于建嵘则从农民非制度政治参与的研究领域出发,在《岳村整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利益、权威和秩序:对村民抗争基层政府的群体性事件的分祈》等著作中,对湖南部分地区的农村群体性事件开展了实地调查,得出农民的组织和斗争性质在事件中是显着的这一结果。之后把通过调查得出的分析结果在研究其他全国相关案例时加以运用,指出了这类事件产生的原因以及不良影响。程同顺从农民自身的角度,提出农民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等相关素质存在缺憾,会引起农村群体性事件的产生。近几年,相关学术界人士和公共部门工作者,都十分重视农村群体性事件。然而,由于中国对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研究相对较晚,当前对于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分类、特征、成因等相关方面,学术界都没有绝对统一的结论。
2.国外研究现状
美国社会学会于1907年举行了第一次年会,首次提出了“社会冲突”概念。之后,韦伯(M.Weber)、齐美尔(G.Simmel)等众多学者都以此出发,不断完善了这一概念,丰富其内容体系。[4] 很早之前国外学术界就对"集体行动"进行了初步研究,关于群体性事件的定义,外国学术界视其为集合行为或集合行动。美国社会学家帕克(R.E.Park)在1921出版的《社会学导论》中最先从社会学的角度对“集群行动”作出了定义,“集群行动是在集体共同推动和影响下引发的个人行为,是一种情绪波动。”[5]20世纪50年代后期,研究群体性事件的方法从心理学慢慢地发展到社会学、政治学等众多领域,麦克亚当曾提出,社会边缘的群体反抗现有政治体制就是群体性事件实质之一。在70年代,詹姆斯•斯科特在著作中提出,当生活中出现了影响生存的事件时,农民会奋起反抗,导致农民革命的爆发。[6]亨廷顿从政治参与的角度,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政治动员的速度过快,与政治组织化与制度化速度不相匹配,导致政治不稳定和无序的结果。[7]
原文链接:http://www.jxszl.com/jmgl/xzgl/5625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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