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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视角下政府治理网络平台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研究以视觉中国版权事件为例【字数:10588】

2024-02-25 12:38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近几年,我国网络平台专利滥用问题初见端倪,但已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足以防范呈扩大趋势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学界和政府部门对这方面的问题关注度也不够。今年上半年,视觉中国“版权”事件的爆出引起了社会各界和知识产权保护有关部门对互联网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关注与讨论。本课题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运用案例分析法,以视觉中国“版权”事件为例,对网络平台知识产权滥用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探讨政府治理网络平台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途径与方法,从而丰富政府治理网络平台知识产权问题的理论,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推动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2
一、文献回顾 2
(一)基本概念界定 2
1. 网络平台 2
2.知识产权滥用 2
(二)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公共利益研究 2
(三)关于网络治理的研究 3
(四)关于知识产权滥用的研究 3
(五)文献述评 3
二、案例回顾 4
(一)黑洞照片发酵 4
(二)视觉中国“版权”事件对公共利益的危害 5
1.扰乱了整个社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秩序 5
2.打击了再创作者的创作热情 5
3.扰乱了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和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5
(三)政府挽回公共利益的努力 5
1.天津网信办的应对 5
2.最高法、南京中院、知识产权局的回应 6
3.知识产权保护变革行动的开展 6
三、治理成效及滥用问题的原因 6
(一)政府行动的治理成效 6
(二)知识产权滥用问题产生的原因 6
1.有关知识产权、不正当维权的法律不完善 6
2.相关部门对于网络平台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重视不够 7
3.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不正当维权提供了技术手段 7
4.不同领域的维权难易程度不同,图片举证更为宽松 7
5.不正当维权的利润高而成本低 7
6. 一些公司经营理念、管理方式 *景先生毕设|www.jxszl.com +Q: *351916072
忽略公众利益 8
四、对政府治理网络平台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建议 8
(一)治理方式要注意网络平台的特点 8
(二)从审查程序和条文细则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8
(三)更加强调多部门协同治理的真正落实,出台相应制度规范协同治理的权责划分 9
(四)建立知识产权交流平台助力诉讼举证 9
(五)规范知识产权价格机制 9
(六)完善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对不正当维权行为进行追责 10
五、结论与不足 10
致谢 10
参考文献: 12
公共利益视角下政府治理网络平台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研究
——以视觉中国“版权”事件为例
引言
自李克强在夏季达沃斯论坛上首次发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后,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就一直成为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一。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促进发明创造和转化运用。”
发明创造需要给予鼓励和支持,需要保护创造者的知识产权,尤其是创作者的收益权。但是,随着知识产权市场的快速发展和信息化技术的不断更新,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套利行为的危害日益凸显,越来越危害着知识产权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一方面,不正当竞争行为会导致权利主体无法就其智力成果的价值进行合理有效的收益,严重损害了智力创造活动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一些套利者利用知识产权保护,通过恶意维权谋取巨额利润,严重破坏了知识产权行业的稳定秩序,不利于大众创新,严重危害了公共利益。基于上述现象,公众要求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呼声也日益高涨。本文将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以视觉中国“版权”事件为例,探讨政府治理网络平台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途径与方法。
文献回顾
(一)基本概念界定
网络平台
网络平台就是利用互联网技术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一系列软件系统,本文中的网络平台特指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网站。
知识产权滥用
科斯最先提出了现代产权理论,他认为,保证经济高效率的产权应该具有明确性、专有性、可转让性、可操作性。[13]一些学者将产权等同于所有权,一般认为产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但张五常学者认为,产权定义应从功能出发,他认为私有产权包括三项权利:私有的使用权、私有的收入享受权、自由的转让权。[4]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解释,知识产权的范围是:(1)版权与相关权利,(2)商标,(3)地理标志,(4)工业设计,(5)专利,(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7)对未披露过的信息的保护,(8)对协议许可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学者们普遍认为,严格的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只存在于美国法中。有学者这样解释知识产权滥用:“知识产权滥用,包括权利滥用、制度滥用和诉讼滥用,在本质上是以追逐利益为目的,以保护或合理利用知识产权的名义进行的,背离知识产权制度宗旨的行为。” [5]
(二)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公共利益研究
关于公共利益的概念,学术界一直没有定论,但学界普遍认为公共利益是公共行政的出发点,也是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6]《公共政策词典》将公共利益解释为“社会或国家占绝对地位的集体利益而不是某个狭隘或专门行业的利益”。
一些学者认为知识产权就是私权,不具有公共性。但冯晓青、周贺微认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本身应该承载着多元价值取向,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要处理好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关系,既要从私权保护基础上保护智力劳动成果,激励创作和创新,更要从公共利益角度来进行保留,从而促进知识的长远发展与进步。[7]
(三)关于网络治理的研究

原文链接:http://www.jxszl.com/jmgl/xzgl/5625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