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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自由裁量权问题的研究【字数:7657】

2023-04-14 15:09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自由裁量权问题的研究
摘要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是警察在一个治安管理案件中对于处罚决定自由评判的一种行政措施。治安管理处罚法授予了人民警察许许多多的自由裁量权,使当今社会下的的人民警察的权力有所扩大,并且也更好地限制了警察的权利使其权力得到了规范。但是在对于国家乃至个人来说警察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是一种不好的现象。虽然新出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很多对于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中自由裁量权权力过大应该如何进行控制的方式,但是还会存在许许多多的问题,例如有许多的基层民警滥用自己手中的行政职权针对身份地位不同的人的违法行为做出不同的行政处罚,本文主要讲述的自由裁量权主要就是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本人从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出发结合我国有关治安管理管理处罚法中的自由裁量权问题的文章、图书以及法律条文对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研究和讨论。我打算从对基层民警的自由裁量权的的概念、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所存在的范围等一系列的概念分析出发,总结出我国警察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所存在的一系列的问题,并且对我国警察行使自由裁量权过程中所出现的每一个问题提供除或多或少的解决措施,如限制警察的滥用行政职权等方式方法。在文章的最后提出自己的见解,希望我的这些建议能够为社会主义制依法治国家的建设提供一点点的帮助。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警察;权力滥用;行政处罚;违法行为
  引言
人民警察行使的自由裁量权就像一把“双刃剑”,所谓双刃剑,字如其名,就是有一好一坏的两面性。行使得好,它可以造福人民,实现每个案件的事实的公平、公正;行使得不好,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同一案件的两个不同的相对人受到不公平的对待,严重的阻碍了社会的稳定发展。比如说在我们现实的生活中,中学生打架斗殴的事情是层出不穷的,由于年龄的原因警察们也无从对其下手。但是,在赔偿的金额上,如果施暴方家里面有一定的权和利,那么对于受害方的赔偿金额会变得很少,这是一种我们现实中有可能见到过的一种现象。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是警察行使行政职权时该如何正确的使用自己行政职权的一种措施。治安管理处罚法授予了人民警察许许多多的自由裁量权,使当今社会下的的人民警察的权力有所扩大,并且也更好地限制了警察的权利,使其权力得到了规范。虽然新出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很多限制警察自由裁量权权力过大的控制措施和方法,但是在如何控制警察乱使滥用自由裁量权方面仍有许许多多的问题,例如有许多的基层民警滥用自己手中的行政职权针对身份、地位不同的人的违法行为做出不同的行政处罚,本文主要讲述的自由裁量权其主要就是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1]成景瑞.浅析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自由裁量权[J].南方农机,2018,48(9):143][1]。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警察行使自己手中权力、维护社会治安的一项最为基本的法律法规,其所规定的法律法规虽然并未明确规定关于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如何有效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以及如何控制警察的权力的扩大,但在一定程度上对其警察的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本课题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警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问题。在我们现实生活中,警务人员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利为他人也可以说是利害关系人提供更多的便利等现象不在于少数。本课题的意义在于自由裁量权是对国家及社会成员法治需求趋势上的必然性吻合。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警察所行使的自由裁量权主要是人民警察在其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据人民警察自己本身所具有的的自由裁量权来选择案件的处理和处罚方式结果的评判的一种无标准模式下的衡量准则。由于自由裁量权本身是一个无法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自由裁量权本身没有其明确的内容,大多数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当中来显示,其衡量的标准主要体现在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的具体条例当中。其中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自由裁量权大多数会在罚款和行政拘留中体现的最多。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中,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犯罪的实际情况对相对人违法事实从而做出最后的处罚结果来进行斟酌考虑,其考虑的情形就是如何正确行使自己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只要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始终不渝的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在治安管理处罚面前做到一视同仁,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行政相对人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治安管理处罚中警察应该行使的权利。对于不同的违法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只是因为身份不同、地位不同而作出不同的处罚决定的处罚结果是警察行使自由裁量权不正确的表现形式,对于此类问题,我建议公安机关应该加大力度予以改正。从而实现公平正义,这样才能共同建造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1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自由裁量权
  1.1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所谓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自由裁量权也就是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面对处罚方式所要考虑的关于如何针对此次案件的处罚结果的决定[[2]臧冬斌.量刑自由裁量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10):01][2]。其也可以说是经常执法过程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我们不明思议可以从字面意思上理解为,行政机关自己本身来决定这事件应该如何审理,判处等。准确地来说就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其事件确定后和法律允许的范围,依据自己本身的意愿来进行的一种行政行为。换言之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所实施的自由裁量权就是人民警察在治安管理案件的事实确定的情况下,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允许的范围之内,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规定的立法的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对此次社会治安案件依据自己的判断来自己选择处罚的行为方式,从而做出一个衡量此次治安案件的评判,这就是所谓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自由裁量的权力,其实就是人民警察依据一定的制度标准和价值取向进行行政选择的一个过程[[3]吴南杰.浅析警察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J].法制与社会,2018,26(8):238][3]。也可以说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就是人民警察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一种衡量标准,但是此次标准不能预约过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明确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种类中的处罚形式的条文规定。也就是说,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就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律条例允许的范围,针对事实发生的违法行为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衡量准则。简而言之,警察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就是通过自己本身的意愿,所行使的一种衡量准则、标准的一种法律措施或者手段。但是总体这种意愿不能违背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就是相对应的法律条文。
  1.2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自由裁量权存在范围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警察所行使的自由裁量权主要是人民警察在其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据人民警察自己本身所具有的自由裁量权来选择案件的处理和处罚方式结果的评判的一种无标准模式下的衡量准则[[4]郑丽媛.警察执法自由裁量权的适用[J].法制与社会,2018,26(9):221][4]。由于自由裁量权本身是一个无法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自由裁量权本身没有其明确的内容,大多数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当中来显示,其衡量的标准主要体现在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的具体条例当中。其中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自由裁量权大多数会在罚款和行政拘留中体现的最多。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中,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犯罪的实际情况对相对人违法事实从而做出最后的处罚结果来进行斟酌考虑,其考虑的情形就是如何正确行使自己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在治安管理处罚的案件中,案件执行的过程采取的措施,以及处罚的方式方法等都属于警察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
首先,我们来谈一谈罚款。我国法律法规规定,针对不同类型的违法犯罪行为作出的罚款数额是不一的。虽然数额不一,但是我们在看法条是可以清晰的看到每一条处罚条例下的罚款金额都是在一个范围内所进行罚款的,这就体现出了我们所讨论的自由裁量权的主题,比如说,在一起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中,行政相对人所需要提交的罚款金额则由人民警察在此案犯罪事实确定并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来决定其处罚金额的多少,这便是警察所行驶自由裁量权的一条最为基本的准则。
最后我们谈一谈行政拘留的问题。我们都知道行政拘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天,情节严重的不超过十五天。就以这情节严重的不超过十五天为例,其也是一个范围,需要人民警察自己决定行政相对人的处罚期限。通俗来讲,所谓不超过十五天,也可以是一天也可以是十五天,其决定权依旧在于人民警察手中,其也是自由裁量权的表现。
综上所诉,根据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在具体适用某一处罚种类时,在何种幅度内进行处罚也属于公安机关自由裁量的范围。
  2我国警察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现状和不足
  2.1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自由裁量权的现状
在当今这个社会,警察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是一个必要性的存在,从法律法规来说,法律法规是一种人人都应该遵守明文规定,具有一定的约束性,但它是统筹的,并不是具体的解析。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作为治安管理处罚发现一项重要的行使处罚措施的手段,其在一定意义上限制了警察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但也扩大了警察手中的权力。从现实的生活中来看,我们生活的社会性质是千变万化的,所以对于同一个案件警察的判断是不可能一模一样的,所以在处理同一案件,警察要考虑当前情况的性质,从而使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产生各种疑惑。并且随着社会稳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有可能导致任何一项新的问题的出现,而且也有可能导致警察执法工作的滞后性。
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的规定我们知道“
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党和政府一项重要的基本准则,在此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条文也明确的规定出次重要的思想[[6]陈华.警察法治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8(6):01][6]。基层民警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作为人民群众的我们应该积极对其进行监督。但是,我们在现实生活中遇到这种不公平的对待的时候,也就是基层民警滥用自己手中的职权来评判每一次案件时,我们都会遇之而不管,因为我们人民群众缺乏法律意识,根深蒂固就是警察处罚你就是对的这样的文化思想,这样大大地放任了警察滥用职权的行为。
并且,当前我国基层民警在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中行使的自由裁量权无论在执法程序上还是在行政处罚上都是必不可少的存在。但是在现如今的社会上,一些基层的人民警察利用这一点xxxx受贿,使“自由裁量权”变成了自己赚钱的工具。从而使自由裁量权本身的权力变成了“权”和“利”。
  2.2我国警察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不足
上诉我们讲诉了在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中行使的自由裁量权的概念,以及其存在的范围和当前我国警察在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现状,接下来我们来探讨一下我国警察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不足,根据其存在的不好的现状谈一谈不足。这也就是所谓的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中的问题所在。其就在于警察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案件在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问题和显失公平问题,以及在案件处理之后的履行延迟的问题。但是主要的问题在于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的问题。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作为治安管理处罚发现一项重要的行使处罚措施的手段,其在一定意义上限制了警察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但也扩大了警察手中的权力。从现实的生活中来看,我们生活的社会性质是千变万化的,所以对于同一个案件警察的判断是不可能一模一样的,所以在处理同一案件,警察要考虑当前情况的性质,从而使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产生各种疑惑。并且随着社会稳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有可能导致任何一项新的问题的出现,而且也有可能导致警察执法工作的滞后性。
因此,在我们现实生活中,警务人员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利为他人也可以说是利害关系人提供更多的便利等现象不在于少数。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2.2.1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是人民警察在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时,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过程中,由于一些其他因素的干扰,比如说,受贿等违法的行为[[7]许韬.比较警察法学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3):01
][7]。没有按照预期的结果来行使本次案件的自由裁量权,这与我们所说的公平正义的原则相违背。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滥用的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中,基层民警应该将案件的事实根据作为依据,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衡量案件的标准,不能虚构和掺假。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警员滥用职权的现象那是层出不穷。如江西乐平市的超载包月“套餐”制,上交600罚金包一个月,这就是滥用职权行为,也是公安机关人员并未按照适时作出处罚。二是处罚目的不合法。在治安管理处罚中,人民警察进行处罚的目的是维护社会治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当前社会实际行使过程中,一些人民警察为了一己私利,滥用自己手中的自由裁量权,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种现象与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不符的,违反了立法的目的性。三是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中行政相对人的行贿行为等。在当前社会中,在一起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中,一些行政相对人会利用本省的一些便利向治安管理人员进行行贿等行为,如金钱等。面对这些行贿行为,有些警察受不了这种利诱从而导致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2.2.2显失公正
警察自由裁量权的不当使用还有最重要因素就是显失公正,所谓显失公平就是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对方没有经验,只是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中的显失公平就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本身的优势针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对行政人员进行施惠,致使自己受到的处罚相对于较轻或者免于处罚。这里的显失公正就是指执法机关在行使治安管理处罚职责时,违背了原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了本次案件的不公正、不合理。举例说明一下,我们想必都知道跑长途的那些大货车吧?搭火车作为一个常年在外长途运输的一项工作,必不可少的会遇到交警的拦截。我从一位开货车的一位长者那里听说,每一次走货的时候都会多预备一点钱用来“打点”。所谓的打点就是贿赂,那么贿赂谁呢?不明思议当然是交警了。从这里我们便可以看出公安行政人员的不称职以及显失公平,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律法规。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警务人员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利为他人也可以说是利害关系人提供更多的便利等现象不在于少数。我认为只要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就始终不渝的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在治安管理处罚面前做到一视同仁,公平公正的原则,正所谓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对于不同的违法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只是因为身份不同、地位不同而作出不同的处罚决定的处罚结果是警察行使自由裁量权不正确的表现形式,对于此类问题,我建议公安机关应该加大力度予以改正[[8]赵金生.谈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自由裁量权[J].法治与社会,2020,28(4):129][8]。
2.2.3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我国的法律规定,执法人员应该在本次案件的时限内及时履行职责,不得借故拖延。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并没有顶治安管理处罚中的时限问题做出明确的明文规定,只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了,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期限在受理之日起不超过三十天。重大案件的,经过上级受理审批同意的延长三十天期限。因此,一些警察在这三十天内故意推迟办理审批借故拖延,这也与行政执法所追求的效率原则不相符,造成执法资源的浪费。
综上所诉三种治安管理处罚中自由裁量权的不当使用的情况,根据上诉我们结合案例来看一看。就以2017年的哈尔滨市“疯狂大货车”案件为例,此案件主要讲述的是哈尔滨的大货车在市区内严重的超载、超限,造成了多起交通事故,严重的危害了老百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但是对于此次大货车的事件相关的治安管理人员对此不闻不问,不管不顾,充当起了大货车们的保护伞,对于大货车的违法行为一律免除处罚,最后案件被曝光,所有涉嫌的官员一律得到了相应的刑罚。此次哈尔滨大货车案启示我们一是对公职人员要不断加强教育和监督,最主要的就是进行监督作用,积极的引导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始终不渝地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廉洁行为。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二是强化监督体系机制,对于干部的不作为行为要积极的去指出、纠正并且进行改正,发现问题要及时提醒并改正所犯错误。三是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公安机关行政人员要对自己所行使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约束,国家要对其监察,进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化国家。公职人员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对党忠诚和热爱,对人民更加要爱护有加,应该在其位、谋其政、干其事,不要做违法乱纪之事,要带头弘扬富强、民主、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9]高文英.警察法学专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9(8):01][9]。对于公安机关行政人员要习惯在受监视、受拘束的环境下进行工作和生活。要积极的发扬艰苦奋斗的奉献精神,坚守自己的岗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贡献无限的力量。
  3解决警察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方法
  3.1细化治安管理处罚中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
现如今的社会上,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没有条文明确限制了我国人民警察的职权。我国人民警察的权力过大,这间接促使了很多警察的不作为,就如上述中哈尔滨大货车事件。因此我建议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明确限制警察的权力和义务,使警察的权力与义务相统一。只要限制住了警察的权力,其就不能滥用自己手中的职权。并且警务人员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对党忠诚和热爱,对人民更加要爱护有加,应该在其位、谋其政、干其事,不要做违法乱纪之事,要带头弘扬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0]李雨轩.论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异化及其法律规制[J].西部法学评论,2019,29(6):123][10]。
那么,如何限制人民警察滥用行政职权呢?这是个问题需要我们来探讨。以我的观点来看,我认为想要限制人民警察滥用职权首先要国家和人民共同来进行监督,监察委和纪检委要密切的合作,对滥用职权的人严惩不贷,然后是人民的监督,人民更要做好自己的监督职责,对基层民警公安干部的违纪行为积极地进行举报。其次就是整顿公安部门的专业和素质教育,牢固执法为民的思想工作。最后就是有关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建立一个合法的自由裁量权准则,每一个相同的违法人员按照这个准则来进行惩处。
那么,怎么来制定一个合法的自由裁量权准则呢?何为合法的自由裁量权准则呢?所谓合法的自由裁量权准则就是在一起治安管理案件中警察所实施的处罚决定由资深的自由裁量权所致,但此自由裁量权不能违背或者过多于此准则。我来举例说明一下何为自由裁量权准则,譬如说,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结伙打架斗殴的出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金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初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罚金一千元以下罚款[[11]陈雅.我国交通警察行政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研究—以哈尔滨市“疯狂大货车”案件为例[J].辽宁经济,2019,37(2):70][11]。针对此条款我们可知其共同点位罚金五百元和拘留十天。所以,我们可将其拘留十天罚金五百元作为此条例的自由裁量准则。对于此准则我们可细分为情节较轻和较重,情节较轻的二百元罚金拘留五天;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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