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先生毕设|www.jxszl.com

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侦查【字数:7720】

2023-04-14 14:57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侦查
摘要:商业秘密是指在经营和技术方面为少数人所掌握,而且能够通过实际应用给其所有权人带来利益的相关信息。如今我们国家正处在高速发展的阶段,在市场经济与对外贸易不断发展下,对商业秘密进行侵犯而导致的犯罪数量显著增加,与此相对应,市场主体对商业秘密的维护意识日趋增强,国家和国际社会采取一系列措施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维护市场公平的竞争秩序,是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本文在研究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案件基础上,从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特征、主观方面、客体特征、客观方面、犯罪对象、犯罪嫌疑人主要犯罪手法等方面详细系统阐述,并综合得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关键性特点和规律,同时从这类案件的直接受害人和市场经济的角度分析侵害商业秘密犯罪的危害,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会对权利人造成直接损失,降低商业秘密的价值,造成企业破产等,同时还会给社会造成巨大的影响,扰乱社会结构,限制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上述的分析探索出一条更便捷迅速处理案件的道路,通过完善侦查策略,即建立相关的法律体系。积极拓宽案件举报来源、加强多方协作、通过网络侦查、建立相应的侦查机构,并根据侦查措施进行侦查,通过对侦查措施的合理运用,提高公安机关办案的效率,减少权利人的损失,为社会经济稳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商业秘密;权利人;重大损失;侦查



  引论

  商业秘密是指,在经营和技术方面,被少数人所掌握,而且能够通过实际应用给其所有权人带来利益的相关信息。这类信息作为抽象无形的财产,是知识产权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是保护创新的重要手段。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愈演愈烈,商业秘密已经成为企业竞争的焦点,为企业的行业竞争力和收益等方面带来潜在却真实的优势。

  为了对商业秘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抑制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经济主体必须要对商业秘密所有权人拥有的特定技术以及相关的经营信息及时的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通过多种方式建立严密的保密制度规则,防止泄密侵犯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随着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类型复杂化,数量的急剧增加,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成为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公安机关以及相应的部门针对经济犯罪进行侦查的主要任务,也是维护和推动我国经济建设发展的重要方法之一。

  一、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认定

  (一)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主要特征

  1.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客体特征

  在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活动中,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所有权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的客体,侵犯的同类客体是知识产权。财产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而商业秘密属于无形财产,因此该财产容易被侵犯。商业秘密所有权区别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缺少独占性和排他性。权利人并没有相应的权利禁止行为人通过合法的方式使用与之相关的商业秘密,只要获取这类信息的方式是合法有效的,法律就会为这些信息的所有权人提供相应的保护。通过以下角度对相关行为是否形成商业秘密罪进行判定:

  (1)如果多个商业秘密所有权者中的一人将知悉的商业秘密提供给除所有权人以外的第三人,则不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权。

  (2)其他人通过自主研发或观察等方法获取同种商业秘密的方式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受其保护的。

  2.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客观特征

  (1)在此类案件中,商业秘密权利人会因为自己所有权受到侵犯而在经济等方面受到严重的损失。从法律角度来啦,此种商业秘密是案件中的侵犯对象。对于商业秘密的具体含义,我们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一文件对它做出了细致的阐述,简单表述起来就是在经营和技术方面,那些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而且能够通过实际应用给所有权人带来利益的相关信息。其中商业秘密的所有权人和由所有人许可的使用方是该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但是要注意,只有商业秘密的所有权人拥有该秘密的所有权,使用方是不能将其使用权许可他人使用的。

  商业秘密,通常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①秘密性,即为少数人所知悉,不具有公众性。工商行政管理局针对性的推出了《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这一法规性文件,该文件范围明确规定商业秘密掌握少数或者特定人员手中,不能直接从公开渠道获取。如果该信息是众所周知的或者是通用的技术和经营方式,则不能称之为商业秘密。

  ②商业秘密不需要任何形式的注册,然而,它仍然需要大量费用来维护。事实上,维护商业秘密的机制非常昂贵的,这取决于有关商业秘密的形式和内容。费用通常与企业内部为维护商业秘密而安装有关的安全设备,组织管理体制有关。

  ③实用性。未经披露的商业秘密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凡是能够给所有权人的商业行为提供有利的帮助的,都应认定为其具有实用性。

  ④合法性。商业秘密的所有权者必须合法拥有该商业秘密,窃取商业秘密行为本身不具有合法性,侵权人拥有商业秘密也不具有合法性。

  (2)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①以偷盗、利诱、威胁等方式获取所有权人合法商业秘密的相关行为。

  ②在通过上一款中的不法手段获取相关讯息后,进一步向他人泄露或由自己和他人直接进行使用的侵权行为。

  ③不遵守相关要求和约定,将商业秘密向其他人透露或是不经允许让其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相关行为。

  ④知悉通过上述三种非法手段得到的商业秘密仍然对其进行获取、使用和披露。

  (3)给权利人造成巨大损失。如何解释巨大损失,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认定标准为:

  ①给该商业秘密所有权人在经济方面带来的直接损失超过50万人民币;

  ②由于商业秘密被侵犯使得所有人出现破产等极为严重的财产方面的损失

  3.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主观方面的特征

  过失和故意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两个主要表现,但通常表现为侵权人以自己使用或者披露他人使用为目的,通过多种非法途径取得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是一种结果犯,法律规定,如果受害人的损失不是特别严重,那么就无法定性为侵犯商业秘密罪。

  4.侵犯商业秘密犯主体方面的特征

  实施商业秘密罪的主体方面主要包括企业中承担保密义务的雇员、知悉企业商业秘密且与商业秘密权利人发生业务关系或者行政关系的自然人、组织、法人。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还具有多元化、复杂化等特点。商业秘密的泄密主体大部分是与企业签订协议或者在职责范围内需要承担保密义务的相关工作人员。那些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并对这些信息进行使用的主体主要是同类行业中与其有竞争关系的人员。从获取商业秘密的方式来看,可能是权利人无意泄露,但更大多数则可能是侵权行为人通过胁迫、利诱甚至偷盗等非法的方式和手段得到相关讯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在其侵害的对象方面具有多样性。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财产,容易被侵犯且难被追回,商业秘密具有广泛性,包括使权利人获益的各种信息。犯罪手段具有多元性、隐蔽性和专门性。随着科技的发展,犯罪手段日趋增多,犯罪分子可以利用科技更方便快捷的从事犯罪活动,提高作案的隐蔽性,不便于侦查的开展。且犯罪主体的特殊性需要行为人有较强的的专业知识。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入罪难的原因

  1.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商业秘密为专属的法律权利

  虽然我们国家在刑法中对商业秘密权利人进行了明确的定义,但是却没有具体的指出商业秘密权的概念。而且对于商业秘密的权利范围同样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是,在我国各个机关中就目前的理论来说都把商业秘密看作为与商标、专利、著作并列的第四大知识产权的范围内,我们国家于93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一文件通过对条款的列举,进一步对经营者不允许采用的侵犯商业秘密的相关行为进行了定义,我们国家的《刑法》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侵犯知识产权罪中规定了侵害商业秘密罪。虽然商业秘密权是否为法律权利并无明确的规定,但法律已将商业秘密归到知识产权范围之中,另外,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它们常常表现以不正当竞争的形式出现。在这一情形的限制下,一直以来,我们国家在该方面的保护始终停留在民事保护和行政保护层面,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始终无法从刑事的层次上得到发展,而且始终无法对商业秘密的侵犯上升到犯罪的层面。

  2.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增加了对该方面犯罪活动进行认定时的困难程度

  我们国家曾在反不当竞争法中明确指出,在经营和技术方面,那些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而且能够通过实际应用给其所有权人带来利益的相关信息就是所谓的商业秘密。这一阐述同我们国家的刑法在该方面的规定完全一致,但要具体认定是否不为公众所知且能具有实用价值而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十分困难。且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客体、主客观要件的角度入手,分析侵犯商业秘密罪也极其不易。

  3.侵犯商业秘密罪具有难以进行举证的问题

  我们国家的刑法对于造成商业秘密犯罪活动的具体行为做了明确的规定,以盗窃、利诱、胁迫等方式非法得到商业秘密;对那些通过非法手段得到的相关讯息许可自己或让他人进行使用;以及承担保密责任的合法使用人员披露他人使用的,这些行为都做了具体规定。但是,很难证明行为人是否以不正当的方式侵犯了商业秘密,因为商业秘密不同于商标和专利,无法加以注册,无需经过特别程序审批,不具有排他性和独占性。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也并没有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对权利人是非常不利的。

  我们国家的公安部和最高检察院等相关职能部门曾在10年的时候推出了一项针对性的文件,该文件对于重大损失这一对案件进行定性的指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将下面几类损失情况规定
为重大损失,它们分别是:商业秘密所有权人的经济损失超过50万人民币;因侵权行为致使被侵犯方出现破产的情况;被侵犯方遭到其他严重损失的情况。虽然表面上看,这些针对性的规定在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然而由于权利人很大程度上无法计算自身的实际损失,此条文在技术上并不成熟完善。所以如今在该类案件中,对于损失计算和具体的侵犯方式两个方面,想要通过实际证据进行证明是极为困难的,而在民事诉讼领域,举证责任由处于不利地位的商业秘密权利人承担,在进行刑事诉讼的时候,检察院是举证责任的承担方。综合各方面的情况可以发现,当前我们国家在商业秘密犯罪认定方面的刑事司法系统还不够完善和全面,而且相关的保护机制建设不完备,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下,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在举证等方面的困难现状难以解决。为了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所有权得到充分有效地保护,相关职能部门需要结合该类讯息的相关特点制定专门的保护性法规,或是对当前的法律体系进行针对性的补足和完善,做到对商业秘密相关权利的具体属性进行说明,并明确该罪的主要构件,解决举证责任的归属与分配等相关问题。

  (三)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与盗窃罪的比较

  对于普通的盗窃罪和此处论证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两者,我们可以从构成方面对它们进行区分。我们国家的刑法规定,那些通过记忆、偷看、偷听以及复制等非法手段获取没有载体依附的商业秘密的相关活动将被判处侵犯商业秘密罪。但是通常情况下这些秘密都有特定的载体,像是电器、书报和文件等等,当侵犯方选择以偷盗的形式获取该讯息时,往往会将该载体直接盗走。当这些载体的价值满足盗窃罪规定的数额范围时,具备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就有可能同时构成商业秘密罪和盗窃罪,面对这一情况,应采取何种处罚措施?

  在我看来,根据上面描述的情境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只有一个,而且按照我们国家刑法的相关规定,面对这种情况时不能以两罪同时论处。笔者认为,面对这种情况不可以一概而论,一定要将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在面对实际案件时,需要综和嫌疑人主观故意和具体实施行为确定罪责承担:

  1.如果行为人在偷盗附有相关商业秘密的载体时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其中的相关讯息,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对被侵犯方带来了严重的损失时,通常会将该行为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而此时盗取的相关载体的实际价值在量刑时可予以参考:但是如果盗赃物本身价值十分巨大,超过可计算的商业权利人因侵犯商业秘密而造成的损失的,此时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其量刑违背罪刑责相适应的原则,需要判处其犯了盗窃罪,而且这种情况下在判定刑罚的时候同样要考虑被侵犯方的具体损失情况。

  2.行为人为了获得其中的相关讯息而对附有商业秘密的载体进行偷盗,如果偷盗后未及时使用则已案发,虽然没有因为商业秘密的泄露给权利人造成经济上的重大损失,但是如果他所偷盗的物品价值已经能够判处盗窃罪时,在罪行的具体判定方面需要将其定性为盗窃罪。

  3.当嫌疑人进行偷盗的主要目的是获取财物,但是他并没有意识到获取的是相关商业秘密,由于行为人没有窃取商业秘密的主观故意,应当以盗窃普通财物罪定罪处罚。但是如果嫌疑人发现偷盗的是商业秘密以后,对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擅自允许他人使用,并给商业秘密所有权人造成重大损失以后,行为人除盗窃罪之外,又构成独立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行为人就应当以盗窃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实行并罚。

  (四)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与经济纠纷的不同

  当前在面对由于商业秘密上的侵犯而形成的经济方面的纠纷和犯罪情况时,负责案件侦查工作的人员常常会因为行为对象、方式和主体等方面的混淆不清,而在案件的具体定性方面出现分歧。这两种案件虽然非常相似,但是同样具有很多不同,下面就几个主要的区别进行简单介绍:

  1.首先是主观方面。过失和故意两种方式是导致商业秘密犯罪的两个主观方面活动,其中故意是直接的侵犯形式,过失则是间接的侵犯,然而这种间接的侵犯同样具有带来经济纠纷的可能。

  2.其次是客观方面。根据我们国家的刑法规定,在客观行为方面,除将文中上述的四种情况归为犯罪,其他行为全都归于侵权的范畴。例如以下行为:

  直接侵权人用违法手段得到被侵权人的商业秘密,同时将其交给第三人,接受这一商业秘密的第三人在了解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再次将其转手给其他人并自己进行使用,根据我们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此种行为不能定为犯罪,只能归于经济纠纷范畴,在进行处理时按照普通的民事纠纷做出管理,不用进行刑事立案。

  二、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对社会发展影响的危害

  (一)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发生后,给权利人带来了直接损失

  1、减损消费者对权利人的品牌忠诚度。品牌形象是指消费者对品牌的积极认知,品牌忠诚度是指消费者购买产品时,始终挑选该种品牌的产品。因此,企业可以使用商业秘密建立消费者对自身产品排他的积极感知,不难想象,品牌忠诚度也随之产生。行为人对商业秘密的侵犯,使得权利人建立的品牌积极认知不具有专属性,从而严重减损了消费者对该产品的品牌忠诚度。

  2、商业秘密价值灭失。商业秘密由于其具有的技术含量和实用性而具有较高的价值,由于商业秘密被非法公开,则丧失了起秘密性,随之丧失其实用性等方面的价值。商业秘密的原权利人利用商业秘密进行反复销售来赚取利润,商业秘密附加的产品价格通常低于商业秘密的价值,一旦商业秘密被公开,原权利人丧失了对商业秘密的独占性,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不复存在。

  3、对权利人的经济造成直接或间接的损失。直接损失包括该项商业的开发成本,保密机制所支付的费用、该部分是难以精确计算的。间接损失主要是指商业秘密的泄露对权利人名誉信誉产生影响,而间接影响到其生产经营。

  4.损失大量的研究成本和相应的保密费用。企业公司依靠商业秘密生存,因此注重开发和其产业相关的商业秘密,这往往会让该企业投入很多的资源,包括人力、财力和物力,在研究开发之后,还要和研发人员以及知晓该商业秘密的人员支付相关的保密费用,保存和使用商业秘密还要耗费很多的资源。如果刚刚被研究出的商业秘密被侵犯,会造成权利人的投资白白浪费,不利于权利人所在公司企业的发展。行为人在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后如果再加以使用,降低了商业秘密的价值。

  5.以前签订的合同会废止。相关权利人在开发出商业秘密以后会基于其开发的商业秘密和销售商等签订合同,但是如果商业秘密泄露以后,该商业秘密自身的价值会降低,因此会导致其签订的合同废止。同时,购买该商业秘密的对象也要承受很大的损失,譬如本来该商业秘密价值一千万,投资方花费一千万买来以后,商业秘密的价值下跌,给投资方造成巨大的损失。

  6.致使权利人破产的。商业秘密时企业的核心,时企业赖以生存的保障,一个企业可以依靠商业秘密获取利润,支撑企业的发展,但是商业秘密被侵犯以后,会使企业的经济效益下降,打乱企业的发展结构过程,比如百事可乐的企业,如果百事可乐的制作方法被很多人知晓,该企业赖以生存的保障就会被破坏,饮料就销售不出去,严重的话可能会导致企业破产倒闭。

  (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扰乱经济市场的协调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商业在我国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稳定市场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备,让许多投机者有利可图,通过侵犯其他企业等的商业秘密进行牟利,这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直接或间接的扰乱了经济市场的协调发展,遏制了经济社会的进步,不仅仅是给被侵权人,还有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的影响,此种消极影响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降低了经济市场上的产品差异化,产品差异化定义为一种产品的一个或多个产品属性不同于另一种产品,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一个预期后果是产品差异化。当商业秘密被侵犯,产品的制造特征就从个别企业秘密专属状态转变为众多企业的共享状态,从未显著减小了产品类型的差异化。

  2.产品销售数量减少,市场混乱。企业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开发商业秘密为的是提高产品的销售量。侵权人使用商业秘密,则抢占了权利人的资源,掠夺了权利人市场份额。商业秘密的所有权人产品本身不会减少,但是侵权人销售产品的增多意味着被侵权人销售市场的削弱,最终造成市场混乱。

  3.上文中说道,商业秘密被侵犯以后,商业秘密的价值下降,会导致企业的破产倒闭,同时还会产生一大批下岗工人,企业的发展直接决定这些工作者的去向,如果该企业无法依靠其商业秘密生存,那么工人也会失去工作,这样会破坏社会的经济结构,造成社会的混乱,不利于我国的可持续发展。

  三、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侦查策略

  (一)积极主动拓展案件举报来源

  1.案件举报少的原因

  (1)由于需要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案件比较隐秘,难以立案,而且其中牵涉到许多公司企业的机密,所有被侵权人在报案前有许多顾虑,从而助长了侵权人的气焰和侵犯其权利的主动性。

  (2)相关的知情人和证人由于该案件涉及到多方的权益,如果举报不仅对自己没有好处,还会使自己处于一定的危险之中,因此知情人也不愿意举报

  2.加强宣传,拓宽案件举报来源

  针对举报和报案的缺位,我们相关的工作人员要寻找方法推动被害人和知情人主动举报案件,虽然这种方式看着比较简单,但是难以进行实践,在操作中会存在居多问题。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需要被害人主动举报案件才可以立案,对于一些小的案件,被害人不予以重视,对于一些大的案件,被害人考虑到涉及的多方利益也难以抉择,所以并不愿意主动去公安机关报案。因此,要加强对举报机制的宣传,提高全民的法制意识,尤其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通过对他们提高宣传,让他们了解被侵犯权利后应该去哪里报案,什么

原文链接:http://www.jxszl.com/lwqt/yzlw/3570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