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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字数:】

2023-04-14 14:57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论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
摘 要
多年来,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农民工群体快速地扩大。大多数人从事的往往是最脏、最累、最差、最危险的工作,尤其建筑业农民工。虽然,多地多部门近年来就农民工权益问题实施多种举措,但各大媒体报道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的新闻仍屡见不鲜,农民工权益的有效保障和维护之路依然任重而道远。本文采用理论论证和实证论证的方法,通过文献、问卷调查、亲身体验等方法研究了国内外及珠三角地区建筑业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情况,并究其三方面原因提出了三方面法律保护的针对性对策和建议,力求在解决农民工权益问题上奉上微薄之力,助社会强化保障农民工权益。
 关键词:农民工,建筑业,权益保障
  第1章 绪论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研究的背景
自改革开放,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以来,“三农问题”都在困扰着国家的经济民生。尤其是农民工问题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它的存在无可后非地会减弱政府的权威,对社会局势稳定造成潜在的威胁;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当地原居民对农民工人群的不理解,农民工对务工城市现实的不满,进而在极少数人身上发展为对社会的仇恨和行为报复;从城市化进程来看,我们看到农民工群体仍然位于社会阶级的底层,很难得到市民身份和公平性的待遇。据国家统计局“2018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18年,农民工总量为28836万人,比上年增加184万人,增长0.6%,其中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比重为18.6%,约5363万人[]。可见,他们在带动农村当地发展、城市化进程和推进城市现代化建设上贡献了重要的力量。但是在建筑行业中,工程一手倒一手、违规分包、挂靠及包工头的现象广泛存在。劳动纠纷中法院及仲裁庭在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有相当程度的不确定性。如何保障他们的劳动权益成为近些年来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
  1.1.2研究的意义
本论文以建筑业农民工为例。着重从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权利与义务、尊严和自我实现等方面研究建筑业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障。为该群体提供实践性的指导:首先,做好农民工政策的顶层设计可以预见性避免社会秩序紊乱。当今,自农民工群体的迅速扩大,他们已经成为一个独特的社会群体。健全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维护好他们在工作、薪酬、社会保障、公共福利、文化和体育生活等方面的权益,让他们平等地得到法律赋予的权益,这样可以大限度地推动社会的公平,同时提升个人素质,减少社会的不稳定。其次,研究农民工权益保障政策有利于加快我国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而调和劳资关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劳动者的通力协作。最后,对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政策设计有利于为解决我国的“三农”问题提供理论基础。因为“三农”问题是国家改革开放的大踏步进程中的涌现出来的产物,要用联系的视角来看待,而不应用孤立的态度来简单的分析,因为它牵涉到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关键性决策。做好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政策性研究,将有助于国家“三农”问题的解决。
1.2文献综述
  1.2.1国外研究
共产主义思想家马克思主义指出,资产阶级是以生产资料被私人占有为基础的,工人维持生存的唯一途径是出卖劳动力。在出资方的工厂里,劳动者基于生存的必要,需要自愿或非自愿地将自己打包成可供资本家利用的‘工具’,以体现自身的剩余价值来获取劳动收益,当劳动者和资本家的利益存在矛盾的时候,资本家利用其掌握的不对称的资源对劳动者实行必要的支配,从而侵犯劳动者的权益就显而易见了。
[]罗纳德·哈里·科斯指出,如果劳动力所有者与资本所有者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交易是公平的,有完善的工会组织和国家法律的保护,工人的正当权益就可以得到较大程度的保护。
Dorothy Solinger提出中国农民在城市的命运更类似于20世纪上半叶美国的黑人和亚裔人……他们不被承认为自己当地的真正市民”。并指出中国低保制度的配套政策滞后,没能使社会阶层进一步转化。
[]瑞雪·墨菲从中国农村的深度调查为探索农民流动对农村生活的深刻影响提供了丰富而坚实的基础。以创新的视角将农民工与农村有机联系,探讨农村现状逼迫农民工进城追求更高的物质生活,反过来,农民工返回村庄如何利用外出打工所得对乡村的影响。
  1.2.2国内研究
雍继敏指出农民工进城务工,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应该有任何限制。然面在户籍制度、权益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受到隐形歧视。并由此而产生的社会问题衍生为社会的不和谐因素。
李钥指出新一代农民工有别于传统农民工,容易受到负面情绪而产生自卑或孤独的心理,这就容易导致农民工群体对社会表现出一些消极情绪。而消除这种现象,需要政府提供额外的人文关怀,使其融入到城市群体中去。
高敏盛认为在我国长期的城乡分治管理下,政府在制定政策是往往着重城市原居民的利益,忽视了农民工的观感,这就容易催生两个群体利益的矛盾,进而影响社会和谐。
邵荣康提出农民工的权利意识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的权利意识指该群体在国家法律规范下所享有的权利的意识,狭义的权利意思指该群体在务工地区所能得到的公共服务。
1.2.3国内外研究评述
通过了解国内外专家学者的研究,发现对于农民工劳动权益的研究已经越来越得到社会的关注,为社会处理农民工权益问题提供了扎实的理论基础。但是,现实社会侵犯农民工权利的现象仍然层出不穷,问题的关键在于各级政府部门对于农民工的关注过于抽象和流于形式。本文从农民工紧迫且亟需得到保障的权利出发,研究为有关机关和农民工提供切实可行的实践操作。
1.3课题研究方法和农民工的定义
  1.3.1研究的方法
1、文献法。通过分析党政机关发布的年度统计数据;各大智库和高等院校发表的学术论文和调查报告;并尽可能地收集国内外有关期刊、报纸、自媒体等信息传播媒介,等等关于中国建筑业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资料为本论文的写作提供理论基础。从而全面、客观、正确地了解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障问题。
2、调查问卷法。笔者通过借鉴现有文献资料中的调查问卷,同时通过与研究对象互动进一步对建筑业农民工的开工时长、劳动时间、劳动收入、开支等工作、生活的情况,以及社会交往、支持网络等获得补充性的理解。以便得到该行业农民工的群体特性。
3、亲身体验法。笔者出身农村,可有效地利用寒暑假、逢年过节与亲朋好友见面之际,搜集农民工现状的一手材料。同时我的父亲也是建筑行业里劳苦大众的一员,所以,我决意在寒假期间随同父亲在建筑工地卖卖力气。在赚取生活费的同时,有意识地观察和记录在该行业农民工的言行,包括衣着打扮、言谈举止、居住环境、家庭生活、工作环境等,通过面对面地交谈,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和喜怒哀乐,以便获得更多的一手资料。
1.3.2农民工的定义
“农民工”一词最早由张雨林教授提出。1991年xx出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率先对农民工做出了官方定义:指率先从传统农民队伍中分化,虽然仍与土地持有一定的经济联系,但已转变为以非农业生产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特殊群体,这一群体不属于城镇居民。2006年xx研究室课题组也专门对农民工做出定义: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篇身份、有承包土地,但主要在城镇从事非农产业、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员。[]所以,农民工是具有农村户籍;从事非农性质工作;在城镇工作;另外还需要在户籍地保有当地承包地,这是存有农村户籍但一非农收入的区分关键。
第2章 珠三角地区建筑业农民工权益保护现状的调查
  2.1 问卷设计和整理
本论文采取发放调查问卷的形式,对珠三角地区建筑业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进行研究。为了保证调查数据的真实性,笔者在收集问卷过程中采取对话访谈的形式对农民工群体的回复一一做出记录。本文对不同建筑工地和不同建筑公司的300名农民工的基本情况、务工现状、权益保护现状等方面着手研究。通过对问卷的整理,为力求数据的有效性,笔者在去除18份无效的问卷后增补该缺口的数据以贯彻设计的严谨性。本论文以珠三角地区建筑业农民工为样本,分析该行业劳动保障所存在的问题。希望通过笔者的研究数据为我国建筑业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提供有效的参考。
 2.2 调查发现
  2.1.1以男性为主,文化水平较低
从珠三角地区建筑业农民工的问卷数据来看,该群体农民工以男性为主,高达92%;25岁以上的占比88%;已婚的有75%。数据间接反映出年轻人对建筑业这类体力劳动的接受度不高。文化水平上,初高中比例占比达到82%,大学程度有12%,数据表明农民工为了适应建筑技术的进步需求,在逐步地提升自己的文化水平。打工时间在2~7年占比70%,8年及以上的有5%,而在2年以内的占比25%,表明了农民工群体需要保持有健康强壮的身体,才能适应高强度的体力劳动要求。
表1-1 珠三角地区建筑业农民工基本情况



类型
数量
占比


性别
300




92%
8%


婚姻状况
300
已婚
未婚


75%
25%


年龄
300
25岁以下
25-35岁
35-45岁
45岁以上


15%
24%
28%
33%


教育程度
300
小学
初中
高中
大学


6%
47%
35%
12%


打工时间
300
2年以内
2-4年
4-7年
8年以上


25%
45%
25%
5%



2.1.2基本劳动权益保护不足
数据显示珠三角地区建筑业农民工普遍超长时间作业,每周都加班70%,正常时间上班的比例只占不到12%,此举容易增加他们的疲劳度,发生工伤风险的可能性。没有签订合同、被拖欠过工资的比例均高达一半以上,间接表明了建筑行业的劳动保障的缺失是个棘手的现实性问题。
表1-2珠三角地区建筑业农民工用工情况



调查内容
人数
占比


情况1
情况2
情况3
情况4



工作时间
300
每周都加班70%
每天工作10小时
正常上班占比11.17%



是否签约
300
没有占54%
签订占47%
没必要35%
没想65%


工资发放情况
300
被拖欠过占比55%
按月结算占20%
只拿到生活费占27%




 2.1.3社会保障覆盖面不足
从问卷数据显示,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比例超过85%,缴纳医疗保险的比例有9%,表明了用人单位风险防控意识在增强。而缴纳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的比例仅有3%和2%,表明了企业为节约用人成本,规避了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表1-3珠三角地区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险情况一览表
第3章 珠三角地区建筑业农民工权益保护的调查分析
  3.1 就业平等权:招聘条件存在隐形歧视
政府在保护农民工就业平等权方面做了诸多的努力。《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根据问卷调查发现,农民工就业主要有两种选择:第一,通过邻里介绍,一般情况下,逢年过节,第一次“吃螃蟹”的务工群体回到家中,基于城乡收入的差距,很快就会显现出贫富差距,而这同时会激发进城务工的动机。第二,农民工自身作为一个自由的劳动力,可通过企事业单位的对外招聘行为获取对应的资讯。看起来是一种双方选择行为,但在本质上,企业需要贯彻政府的政策。从问卷调差的结果显示,农民工对潜在的歧视性政策下的招聘行为,并不敏感,他们对“包吃住”的条件更感兴趣。而“优先录用本地户口”的工作有时工资高一些,但往往不包吃住,扣除生活成本,可供消费性的工资也所剩无几,不一定在农民工的选择之内。况且当地政府政策照顾的人群基本为下岗职工、失地农民、没有多少技能的家庭妇女或残疾人,对于外来农民工来说,这些人跟他们也差不了多少,并不构成竞争压力,因此他们自身对于就业过程是否平等并无太多意见。即使面对隐性歧视,他们也很难觉察,或觉察到了,但不愿深究,或者不以为然。
 3.2 劳动权:工资低构成核心权益缺失
劳动权中的劳动报酬权和休息休假权是农民工诸多权益的核心,决定了农民工人格尊严权,如生活水准、社会地位、社会声望等,以及发展与自我实现权的落实,它们关系着农民工整体的生活质量。休息休假权直接影响着农民工的文化娱乐与教育权、家庭完整权益、性权利等。劳动权受侵是农民工相对剥夺感最感强烈的地方,它的残缺严重违背尊严、体面生活的人类理想,也真实反映了他们与市民、其他社会群体之间的权益差距。工资水平是农民工生存权利的基础和前提,它的高低是衡量农民工及其家属生活质量和人生幸福感的标尺,如果被损害将直接影响着他的生存和生活。农民工工资总体上偏低,这是一个似是而非的事实,他学并不会使所有的人认同。有的人会指出某个领城农民工的工资此酸商,商用报道也以此作为农民工步动大。价值不非的证据。
工资低对农民工产生重大影响,体现在这几个方面:首先影响了农民工的幸福感和对未来的预期。笔者对建筑业的7位农民工访谈时,关于“出来工作最感痛苦的是什么”,他们有4人回答“挣得钱少”让人痛苦;回答“对于未来的愿望是什么”时,有3人回答“工资涨一些”。其次影响了农民工工作稳定性,或对工作的忠诚度,如调查问卷分析表3-6。在调查样本中,有效百分比占50.7%的人换工作的原因是“工资低,待遇不好”。再次,工资低也成为农民工要求企业赋权和认为企业侵权的重要内容。在19个访谈的个案中,有10个人回答“希望单位为自己做什么”时,都提到了“涨工资”或“提高待遇”,另有2个人认为无法忍受企业工资低。由此可见,工资低已经成为农民工剥夺感最强烈的领域。
最后,工资低阻碍了农民工的发展与自我实现。相反,如果挣到的工资足够多,则会使农民工超越对于安全保障和政治尊严的需求,直接进入追求发展和自我实现状态。
 3.3 职业安全权:岗位保障流于形式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具体实施细则在法律条文下面做了一一例举。法律保障可谓详尽,但在实践上各方对于农民工职业安全权的保护,基本处于虚化状态。但在实践上,对于农民工职业安全权的保护,政府卫生部门对于农民工职业安全权存在被动作为的现象。企业违法成本过低,使得企业对农民工的职业安全权“不在乎”,企业根本对农民工的职业病及其诊断、对卫生部门的监督,都是有恃无恐的态度。国家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曾说“尽管国家开始逐渐重视职工的职业健康,但我国劳动工人的职业健康形势仍然未得到根本性的改观,侵权现象仍然层出不穷。”这充分说明,无效的政府管理,造成企业“无法无天”侵害农民工职业安全权的恶行。再次是农民工自身对职业安全权“不敏感”。在深度访谈中,所调查的19个个案,只有来自某公司的C某说“希望企业为工人改善生产、生活质量”。但其他人对职业病没有再说起。但在调查同卷中,关于农民工频繁换工作的原因,其中15%的人回答因为“工作太累或太危险”,这说明同样只有一小部分人注意到了职业病的威时,采取了消极的维权方式,但更多的人对此感受不强烈,不积极主张,也加重了对职业安全权的侵害。
 第4章 建筑业农民工劳动权益缺失的原因分析
  4.1法律缺失是影响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制度因素
法律,指由立法机关制定,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的规范。权利理论以法律为原点,阐述了权利的两种状态:自然权利和法律权利。农民工的实有权利以两者为参照,这是本章讨论影响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制度因素的逻辑起点。我认为农民工实有权利的不理想,首要因素是我国法律中存在根本性问题,导致其法律权利难以被保护。如,取消“公民自由居住和迁徙自由权利”给农民工维权设置障碍;取消“罢工自由”不适应多元经济体制下的劳资关系;《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存在局限性,等等。
  4.2政府是影响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组织因素
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之所以得不到充分的保护,主要原因在于政府的执法动机和意愿不够充足。经笔者查阅,广州市发布《2019年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在政府重点工作中,首要的工作是经济发展,包括多项关于生产总值增长、招商引资、为企业服务等内容。第二项重大工作为民生福社,包括菜篮子、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等等,主要针对本市市民的各项服务,其中外来农民工比例较小。市民、农民和农民工在各级政府的工作考核目标中,本地市民的比重大于本地户籍的农民。关于农民工的内容非常的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作目标考核,主要围绕着城镇人口的服务。
4.3就业市场是影响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经济因素
农民工权益保护缺失的市场因素,在于劳资双方的不平等的务工与招工关系。尤其是一些中小型企业的不规范管理,例如在管理中存在不规范、不公平、不信守承诺、压低工资以节省成本和拖欠工资等。这些不良的企业文化,无法带给工人精神满足感。企业不科学管理的最典型表现为:割裂企业发展与工人发展,仅把工人看作为了谋生而赚钱、能给企业带来利润的机器。企业不断发展,利润上涨,但农民工不能共享企业发展成果,其工资始终比较低。如,在2010年发生的丰田工人罢工事件,其起因就是一线工人工资太低,要求加薪所引发。
4.4自身状况是影响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内在因素
农民工普遍低学历,大部分又没有接受过职业技能培训,可接受他们的企业有限,主要集中在以从事体力劳动为主的行业。此外,工作的流动性也成为他们争取权利的阻碍。珠三角地区某建筑公司希望为工人购买社保,在工人中间摸底时,许多工人表示不愿意购买保险,由于多数人反对,该公司最后没有组织工人参加某示范区的城镇居民社会保险。个案买啥保险嘛,我今儿在这个干,过一阵儿就不在这里干了,你给我买保险,还把我人困到这里了。倒不如将购买保险的钱给我留存,让我自行选择。农民工工作的不确定性,容易导致其生活状况的不稳定。有些农民工常年处在就业和失业的边缘循环徘徊,特别是新一代青年农民工,对工作青黄不接。据笔者问卷调查发现,相当一部分青年农民工固定就业的不会超过半年。失业必然导致农民工全体情绪的不稳定,进而萌生违法犯罪的想法,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稳定因素。
第5章 法律保护的针对性策略和建议
  5.1明确用工关系
目前,建筑行业“包工头”的现象在劳务市场中存来已久,由于法律规定和法条理解的不同,国内各个法院在处理“农民工”与各个用工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往往会存在不同的理解和作出不同的判决结果,导致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这种现象,对于处在用工关系劣势的“农民工”一方,显然是十分不利的。另外,选择以何种法律关系来主张权利,既关系到赔偿标准的计算依据,也直接影响到权益实现的可能性。在劳务救济上需要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等程序,诉讼时间长,成本高,且一环扣一环。导致农民工维权之路漫漫。所以,明确界定用工关系,对农民工的维权救济十分关键。在我国《劳动合同法》里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可以是自然人,所以笔者建议认定包工头与建筑施工企业作为共同雇主的形式承担对农名工的法律责任。农民工可自由选择二者谁来承担责任,但在前者承担了法律责任之后,可依照法律规定对责任承担方合理追偿。进而同步保障建筑施工单位和承包方的诉求。
  5.2确保工伤保险待遇
《民法总则》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总包单位在违法分包或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时应对劳务工人遭受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特殊侵权: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综上所述,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对于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所规定的“连带责任”需进行重新审视。即不论用人单位是否对此建设项目缴纳工伤保险。工人在遭受人身损害后,若能够被依法认定构成工伤,则即应由其实际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责任。这样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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