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研究以易租宝案为例【字数:8944】
目 录
第一章 集资诈骗罪概述 1
1.1集资诈骗罪的立法沿革 1
1.2集资诈骗罪的定义 1
1.3集资诈骗罪的现状及危害 1
1.4集资诈骗罪与相关罪名的认定 1
第二章 集资诈骗罪犯罪构成分析——以“易租宝”案为例 3
2.1“易租宝”案件回顾 3
2.2案件性质分析——P2P 外观下的集资诈骗形态 3
2.3互联网环境下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分析 4
第三章 集资诈骗罪的立法、司法缺陷和完善 7
3.1集资诈骗罪的立法、司法缺陷 7
3.2我国集资诈骗罪的立法、司法完善 8
结束语 10
致 谢 11
参考文献 12
第一章 集资诈骗罪概述
1.1集资诈骗罪的立法沿革
跟大多数古已有之的犯罪相比,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历史是非常短暂的,直到在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里才首次出现了非法吸收公共存款这一法律术语。1997年《刑法》在此基础上做了一些修改,比如“量刑幅度”、“构成要件”、“死刑适用标准的限制”等。虽然已经确立了集资诈骗罪,但“非法占有”、“使用欺诈手段”、“非法集资”、“金额”等这几个要素在司法认定中还存在一定的争议。
1.2集资诈骗罪的定义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扰乱市场秩序,侵害国家和公民的财产权的行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构成犯罪。单位 *51今日免费论文网|www.51jrft.com +Q: ¥351916072¥
也可以成为此罪的主体。
1.3集资诈骗罪的现状及危害
1.3.1集资诈骗罪的现状
1.3.2集资诈骗罪的危害
集资诈骗罪侵犯的是国家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首先,它破坏了国家对市场的经济管理秩序。集资诈骗罪是通过筹资方式进入法定资本市场的犯罪,集资诈骗罪给国家资本市场的正常管理带来了困难。其次,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受到损害。侵犯公共和私人财产的所有权可能引发社会动荡。最后,社会稳定性遭到破坏。随着集资诈骗罪所涉数额的不断增加,危害范围越来越广,容易造成社会恐慌,妨害国家的管理。
1.4集资诈骗罪与相关罪名的认定
1.4.1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从某种意义上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是非法集资的一种形式。但两者之间也有不同之处:第一,侵犯的客体是不同的。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一个复杂的客体,即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后种犯罪的客体仅仅是国家的金融信用管理制度。第二,主观方面的差异。集资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是通过诈骗手段非法集资,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犯罪目的不是非法占有。第三,侵权的对象是不同的。前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是资金,也可以是存款。后者的对象只能用金钱的形式来表达。
1.4.2集资诈骗罪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这两种犯罪的相同点表现为非法集资,主要区别如下:第一,侵权的对象是不同的。前者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后者的对象是公司、企业和股票的管理制度。第二,客观方面的差异。前罪的客观方面如上所述。后者的客观表现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发行股票、债券。第三,不同的主观方面。前者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后者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只是为公司的生产、销售筹集资金。
1.4.3集资诈骗罪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这两种罪都属于非法集资性犯罪,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主要区别如下:第一,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如前所述,后者的犯罪对象是投资者的财产利益和国家发行公司股票、公司债券的管理制度。第二,客观方面的差异。前者的客观方面如上所述,后者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在招股说明书、公司股票和招股说明书中编造重要和虚假内容,隐瞒重要事实。第三,主体方面的差异。前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后者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指经批准的公司和有发行债券条件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企业。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是犯罪的主体。第四,不同的主观方面。前者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而后者的犯罪目的只是非法使用资金,而非非法占有。
第二章 集资诈骗罪犯罪构成分析——以“易租宝”案为例
2.1“易租宝”案件回顾
“易租宝”的总部位于北京,注册资金1亿元,以融资租赁债权转让为基础业务。2015年,多地金融监管部门发现“易租宝”的经营模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安机关即对“易租宝”及其相关公司提起刑事调查。2016年,警方通报了“易租宝”的非法集资案。2016年底,“易租宝”案被北京检方提起公诉。2017年9月,“易租宝”被罚款19亿元,主犯丁宁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丁宁、张敏等人在初审后提出上诉。2017年1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易租宝”关联公司丁宁、张敏等26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上诉案二审作出公开判决。法院裁定上诉无效,维持原判。
2.2案件性质分析——P2P 外观下的集资诈骗形态
2.2.1“易租宝”的P2P 性质
P2P的意思是一对一。它也被称为点对点网络,为陷入困境的人筹集少量资金,是一种互联网金融产品。2016年8月,银监会向银行发出了网上借款(以下简称“咨询项目”)的指导方针。咨询草案不仅规定了银行进行存款业务的资格条件,而且还规定了进入平台的五种条件,例如在企业和企业注册地点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登记,根据通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管理许可证。该行业最关注的一点是,存款银行不应外包或通过合伙企业承担,也不允许委托贷款人和第三方机构开设贷方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原文链接:http://www.jxszl.com/jmgl/jjymy/6105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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