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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研究以范冰冰逃税案为例【字数:8996】

2024-12-07 15:59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摘 要税收是一种重要的政策工具,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如今的社会上,随着各种关于税务犯罪手段的复杂化和网络化,我们对于逃税罪的研究也更加的重视起来。因此,本文就扣缴义务人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只要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具有逃避缴纳税款的义务并满足逃税罪的其他构成要件就构成该罪;扣缴义务人应该适用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还有范冰冰逃税案适用初犯免责条款是正确的这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和研究。
目 录
第一章 逃税罪的含义和渊源 1
1.1逃税罪的含义 1
1.2逃税罪的渊源 1
第二章 逃税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3
2.1逃税罪的主体 3
2.1.1纳税人 3
2.1.2扣缴义务人 3
2.2逃税罪的主观方面 4
2.3逃税罪的客体 5
2.4逃税罪的客观方面 5
第三章 逃税罪的司法判断 6
3.1逃税行为是不作为 6
3.2初犯免责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7
3.3扣缴义务人可以适用“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7
第四章 对范冰冰逃税案的研析与启示 8
4.1范冰冰逃税案的内容 8
4.2范冰冰逃税案的分析 8
4.3完善逃税罪“初犯免责”条款的立法建议 9
结束语 10
致 谢 11
参考文献 12
第一章 逃税罪的含义和渊源
1.1逃税罪的含义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使用欺骗或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扣缴义务人使用这些手段,不支付或者少支付已扣已收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逃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七第201条明确了逃税罪,其中,第一条指出,纳税人要是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方式是欺骗或隐瞒,或者直接不申报,并且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话,要对其视情况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如果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第一条中 *51今日免费论文网|www.51jrft.com +Q: ^351916072
包含的手段,不缴纳或者少缴纳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又比较大的,对其依照第一条的规定处罚;第三,要是不仅一次实施前两款行为且没有被依法处理的话,应当依据累计数额计算;第四,有第一款行为的,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以后,要是义务人及时补缴应纳税款并且缴纳滞纳金,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则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要排除五年内因为逃避缴纳税款受到过刑事处罚或是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1.2逃税罪的渊源
我国税收制度最早始于夏朝,当时的农民以“贡”的形式向国家缴纳赋税。而“税”这个字眼来自于鲁国实行的“履亩而税”,就是说无论是私有土地还是共有土地,只要是占有土地的人都必须缴纳土地税。如土地税,人头税,户口税以及各种工商杂税等。“逃税”并不是到现如今才出现的新颖词汇,早在古时候就已经有这种现象了,古代称之为“匿税”。比如《宋史 食货志一》中写道:占据荒凉的田地作为劳苦工作的农民,就应该相互承担负责,逃税的人就应该承担做劳役的下场。虽然有记载,但是在1927年国民政府之前,对逃避税收的处罚都是夹杂在各种行政或者经济等制度中,并没有建立专门的部门来制定相应的法律。直到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由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开始涉及逃税罪。后来,它在全国资本主义工业和商业人士中开始进行。逃税一词被偷税和漏税这两个概念逐渐取代,并开始普及是在“反行贿、反盗窃国家资财、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情报、反偷工减料”的五反运动中。1979年,中国颁布了第一部刑法典,这部法典将逃税罪和偷税罪合并为空白罪状,没有直接地规定逃税罪犯罪的特征,而只是指明确定其需要参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偷税罪的主体过于单一,仅限于“直接责任人员”。因此,后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改革时期的到来,逃税案件相比之前多了很多,上述问题也就更加的突出了。为解决这些问题,明确逃税罪的概念,《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由此出台了。但即便如此,问题也并没有能够得到根本性的解决,立法上的缺陷依然存在。因此,同年,我国立法机关全国人大会常委员会就又颁布了《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以刑事立法的方式对以前立法上的不足做了修改和弥补。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又对1979年的刑法做出了修改,在犯罪客观方面和刑罚的适用方面做出了补充。直至2009年2月28日,在国外税收实践的基础上,经过十几年的立法调查,《刑法修正案(七)》对一些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包括逃税金额过低、叙明式罪状出现漏洞等。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明确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罪名定为“逃税罪”,逃税罪罪名也被依法废除。到这里为止,中国逃税罪的刑事立法基本完善。
第二章 逃税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的构成要件也可称为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确定了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作为形成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和客观因素,是让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无论什么形式的犯罪都必须拥有四个要素: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2.1逃税罪的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拥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对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是逃税罪的犯罪主体,范围不仅限于纳税人,也包括扣缴义务人。然而,在刑法领域,有关扣缴义务人和税务代理人可否成为逃税罪的适格主体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2.1.1纳税人
“纳税义务人”的简称就是纳税人,称为纳税主体,指的是根据税法规定直接承担纳税义务的个人和单位。税收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之一是纳税人,相应的纳税人就应该承担相应的税务。所以说,产生纳税人的先决条件就是承担纳税义务,而且这种纳税义务在法律上是有制度限制的。纳税义务来自于一定的经济行为,里面包含了生产、经营、销售、取得合法收入等。纳税内容是缴纳税款,特征就是无偿性还有强制性。而纳税人的义务是指纳税人按照法律、宪法还有行政法规,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具体包括依法交税、按时交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依法和有关公司开展会计核算的义务、依法登记税务、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及相关资料;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接受检查的义务以及及时提供信息、财务会计制度(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提供其他相关涉税信息的义务。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由此得到,上述纳税人也可以成为逃税罪的犯罪主体,而对于那些非法无证经营的人,它不是该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构成其他罪行,如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经营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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