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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软件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字数:10418】

2024-12-07 15:58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摘 要计算机软件及其软件著作权的商业价值随着计算机的发展日益提高。但现在,我国计算机软件的正版使用率仍然不高,导致正版软件的开发者难以获取应得的利润,降低了其创新的动力,进而影响了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前进。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一,当行为人对软件的侵权行为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即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而我国在著作权犯罪行为上的立法过于滞后与不完善,如何更加准确地对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认定是解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对此,本文在分析了我国著作权犯罪的现状,从软件著作权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等问题展开研究,指出我国的软件著作权在立法上定罪标准过高、侵权行为难以认定等问题,提出增加关于软件著作权犯罪的立法规定、完善刑事立法保护、降低定罪标准等建议,以推动我国立法在保护软件著作权罪上的完善,有效抑制侵犯软件著作权的犯罪行为。
目 录
引言 1
第一章 软件著作权犯罪概述 2
1.1软件著作权犯罪的概念 2
1.2软件著作权犯罪构成要件 2
1.2.1软件著作权犯罪的主观要件 2
1.2.2软件著作权犯罪的主体要件 2
1.2.3软件著作权犯罪的客观要件 2
1.2.4软件著作权犯罪的客体要件 3
第二章 我国软件著作权犯罪的现状分析 4
2.1软件著作权犯罪特征 4
2.1.1社会影响力大且恶劣 4
2.1.2隐蔽性 4
2.1.3侵权成本低 4
2.1.4侵权目的多样化 4
2.1.5侵权认定困难 5
2.2软件著作权犯罪的成因分析 5
第三章 关于软件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建议 7
3.1我国软件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立法现状 7
3.2我国软件著作权保护存在的缺陷 8
3.2.1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8
3.2.2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9
3.2.3守法环境中的不利因素 9
3.3完善我国软件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建议 9
结束语 11
致 谢 12
参考文献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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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全球信息化进程加快,作为典型知识型产品的计算机软件,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软件产业的不断发展也使得其成为了国家经济体系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以及对民生有着重要意义的支柱产业之一,自上个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在20多年的高速发展中,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产业已经迈上了一个新的发展台阶。然而,计算机软件的盗版、侵权问题也日渐严重。根据信息产业部电子知识产权咨询中心调研所得,除了少数的外向型和系统集成型计算机研发企业外大部分软件企业都受到了盗版侵权行为所带来的伤害。就现阶段而言,“软件盗版”已经成为了妨碍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最大阻力。盗版软件给我国软件行业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上百亿元。这种严重的盗版和侵权行为不会得到有效遏制,不仅会侵犯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会影响一个国家创新精神的培育和提高。它阻碍了民族文化产业的发展。虽然中国目前的软件保护法律监管体系已经建立,但立法还不够完善,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许多问题。所以,对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认定问题加以分析是很有必要的。深入探讨有关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方法和存在的问题,就刑法在保护软件著作权中的作用进行展开研究。本文在分析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现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对软件著作权存在的立法问题和司法实践问题提出自身的看法和完善建议。
软件著作权犯罪概述
1.1软件著作权犯罪的概念
版权犯罪是指为获取利益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情节严重。在了解软件版权犯罪之前,我们要知道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定义,软件著作权指的是该软件的研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法享有有关著作权法赋予的各项专有权利。软件著作权犯罪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获取利润,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和其他作品为目的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1.2软件著作权犯罪构成要件
1.2.1软件著作权犯罪的主观要件
这种犯罪是主观直接和故意的,复制和发行计算机软件和其他作品以获取利润,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是过失行为,或虽是故意行为但未以营利为目的的,它就不构成这种罪行。
1.2.2软件著作权犯罪的主体要件
本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经国家批准、未经国家批准从事出版发行活动的单位,可以构成这种犯罪。
1.2.3软件著作权犯罪的客观要件
该犯罪的客观要件是违反版权管理规定的行为人的行为,未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和发行其计算机软件作品,侵犯其著作权,侵犯其他大量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况的行为。复制和发行是该犯罪客观行为的具体内容。复制并发行是本罪客观行为的具体内容,复制并发行是指将购买或盗用的正版计算机软件复制之后将其再次发行到互联网中,或者向网络用户销售其复制好的盗版软件,此类行为均构成软件著作权侵权罪。如果其不是在销售或发行,而是在购买正版软件后进行购买,赠送或出借,则不具有此犯罪的特征。应该指出的是,对复制和发行或销售活动的理解不应过于狭隘,以防止侵权人以此逃避罪责。盗版软件是软件著作权侵权罪中被复制和发行的物品,它是在侵犯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合法权利的情况下复制和发行的。对于复制和发行他人的计算机软件作品是否构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罪,我们在判定时应当注意两点:(1)看其侵权行为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2)看其违法所得数额大小,如数额未达到巨大的即使有其他严重情况不构成犯罪,也可以实施行政处罚。
1.2.4软件著作权犯罪的客体要件
侵犯软件著作权侵权的对象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与侵犯著作权的对象相同。该罪行的对象是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与一般作品不同。计算机软件用于特定目的,例如控制某个生产过程,以便计算机可以完成某项任务。两者要求法律保护的侧重点不同,著作权法一般只保护作品的形式,计算机软件要求保护其内容。
第二章 我国软件著作权犯罪的现状分析
2.1软件著作权犯罪特征
2.1.1社会影响力大且恶劣
计算机网络最大的特点是信息传播范围广,速度快和信息包含内容量大。在互联网时代,人们能够获取到的信息量非常大,获取信息的网络途径也很多,而获取信息的速度也是极快的,但是这些获取的信息中就有可能包含了造成著作权侵犯的作品。软件著作权的侵权主要表现是软件“盗版”,软件“盗版”有四种主要形式:非法复制其他人的软件作品及销售;计算机的经销商为了提高销售量,未经软件开发者授权把带有软件的计算机贩卖出去。值得注意的是,这部分软件也大多数是非法安装的盗版软件;未经软件开发者同意私自将软件上传至网络让其他未购买用户下载,最终用户侵犯软件版权;通过“客户端——服务器”侵犯软件版权,这种形式的软件盗版主要存在于单位用户中。盗版的计算机软件不仅盗版形式多种多样,而且传输的速度极快,涉及范围极广,短时间内就能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在传统环境下,由于作品大多是依附于某一载体,例如书籍光盘等,这一类的作品发行量有限,受众面相对较少,但是与之相反的是互联网软件无须载体就能在网络上实现高速度的传输,时空界限被打破,盗版行为发生时,这种高速传输以及大范围传播的影响是难以估量的,对此,这种侵权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力极大并且造成的结果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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