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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字数:8883】

2024-12-07 15:58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摘 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各式各样的网络平台应运而生,网络虚拟财产就是在互联网时代所产生的新型财产。随着这种新型财产的出现,虚拟财产的继承就成了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网络用户对自己的虚拟财产享有所有权,拥有对虚拟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支配、处分的权利。但是,当虚拟财产所有权人去世以后,虚拟财产的继承,以及可以继承的范围等,都需要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文章在对国外就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现状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在虚拟财产继承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对虚拟财产继承的完善提出建议,以切实有效地保护公民的财产继承权。
目 录
第一章 网络虚拟财产概述 1
1.1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 1
1.2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1
1.3继承网络虚拟财产与继承传统财产的区别 2
第二章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3
2.1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必要性 3
2.2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可行性 3
第三章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立法的比较研究 6
3.1美国虚拟财产继承的立法现状 6
3.2韩国虚拟财产继承的立法现状 6
3.3德国虚拟财产继承的立法现状 6
3.4我国虚拟财产继承的立法现状 6
第四章 完善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措施 8
4.1完善立法 8
4.2明确继承的程序规则 8
4.3规定举证责任 8
4.4明确规定网络服务运营商的法定义务 9
结束语 10
致 谢 11
参考文献 12
第一章 网络虚拟财产概述
1.1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
在法律层面上,网络虚拟财产至今都没有明确法律条文加以规定,一般而言,学者都是分别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来阐述和解释网络虚拟财产。广义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上被人们所持有和控制且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财产价值的虚拟物,包括电子邮件、社交网络账号等。狭义网络虚拟财产,是指一些具有虚拟性的财产,如,人们在网络上玩游戏而获得的财物,其中包括人们持有的游戏段位排行榜、账户等级、游戏账户中的金币以及所使用游戏角色的属性 *51今日免费论文网|www.51jrft.com +Q: ^351916072
、技能等。
1.2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1.2.1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物权属性
我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一款以及第二款明文规定了该法所适用的对象及范围,虽然《物权法》并没有对物有明确的范围规定,但兜底条款在一定程度上为物权客体保留了适当宽裕的空间。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物权属性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解释:
第一,网络虚拟财产权能满足人们的利益需求并被人们所持有和控制,具有一切物的属性。如网络游戏用户可以通过使用现实货币购买游戏装备,随意处置账户中的虚拟财产,游戏用户还可以自由的管理和支配游戏账户中装备,用设置密码的方式对游戏装备进行管理以防他人侵害,还可以通过自己的意愿对游戏装备进行转让和处分,这些都可以体现出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排他性和支配性。而法律对物的规定范围并不绝对排斥无体物,并不专指有体物,所以在法律上网络虚拟财产可以被称为物。
第二,网络虚拟财产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空间的限制,可以与现实货币进行等价交换,这不仅满足人们在网络上对于虚拟财产的实际需求,而且人们可以通过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换从而获得具有经济价值的现实货币。
通过以上两点可以看出,网络虚拟财产可以被主体所拥有和支配,并在一定程度上能满足主体的利益需求,且能与现实货币进行等价交换,所以可以将网络虚拟财产置于物权范围调整。
1.2.2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
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具备财产属性,目前学界对此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具有较大的争议。部分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只是储备在计算机里的静态数据,毫无财产价值而言。但是也有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用户用现实货币等价交换得来的财物,应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
首先,网络虚拟财产是人们在网络上付出一定的时间、金钱以及精力所获取的,且人们所持有的网络虚拟财产可以在网上互相进行交换、转让。
其次,2013年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相关政策,规定了网络虚拟货币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需要征收20%的所得税。据此,可以看出我国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
最后,在司法实践中,曾经发生过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如“孟动、何立康网络盗窃案”、“陈聪诉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网络游戏侵权纠纷案”,从这些案件的最后判决可以看出,法官在一定程度上是认定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价值。
总的来说,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物权属性和财产属性,这也决定了其可以被继承,属于我国继承法所规范的对象。
1.3继承网络虚拟财产与继承传统财产的区别
1.3.1继承的主体不同
对于继承主体来说,继承人和被继承人都是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和传统财产继承所必需的两大主体,但是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来说,它还涉及到第三方,即网络运营商。一般而言,用户进入网络虚拟空间时会与相关网络运营商签订协议,其规定网络用户在使用相关产品时只享有对产品的使用权,而运营商拥有对相关产品的所有权。所以,当网络用户去世后,其继承人如若想要对用户在网络上的物品以及相关信息得到继承时,与运营商之间良性沟通是必不可少的,需要得到其协助或者同意。
1.3.2继承的财产的形态不同
网络虚拟财产与传统财产的财产形态截然不同,这也必然导致其继承方式有很大差异。对于传统财产而言,当被继承人去世后,其继承人可以直接将遗产分割,遗产是现实中客观所存在的实物,通常我们称之为有体物,主要包含不动产以及动产,具有明显的客观物质性。而对于网络虚拟财产而言,其财产的形态大多存在与网络上,是一种无体物,大多数以网络信息数据的形态存在,当其存在于网络空间时,它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而如果其脱离网络空间,这些网络信息数据便没有了其实际价值,所以当网络财产出现继承问题时,其必须依托于网络。
1.3.3继承财产的价值界定不同
在传统继承中,继承人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是客观存在的物,通过相关财产评估机构和市场交易规则可以来鉴定继承物的价值。而在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关系中,继承人所继承的是网络用户的虚拟物,存在于虚拟空间中,其价值很难通过财产评估机构和市场交易规则来评定。目前学者比较认同采用综合考量法,即除了评估被继承人买虚拟财产所花费的现实货币外,还需要综合评估考虑其他一些因素,如,被继承人在生前对该虚拟财产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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