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纳税人知情权的法律保护【字数:10365】
目录
第一章 纳税人知情权的内涵和价值 1
1.1纳税人知情权的内涵 1
1.2保障纳税人知情权的价值 1
第二章 我国纳税人法律保护现状及问题 3
2.1我国纳税人知情权保护现状 3
2.2我国纳税人知情权保护的主要问题 4
第三章 国外纳税人知情权法律保护的分析与借鉴 7
3.1国外纳税人知情权的实践 7
3.2国外纳税人保护的启示借鉴 8
第四章 完善我国纳税人知情权法律保护的措施建议 9
4.1立法保护——构建纳税人知情权保护制度体系 9
4.2行政保护——加强信息公开、成立自治组织 9
4.3司法保护——完善救济途径 10
结束语 12
致 谢 13
参考文献 14
纳税人知情权的内涵和价值
1.1纳税人知情权的内涵
纳税人知情权是知情权的重要分支,弄清楚纳税人知情权之前先要明晰何为知情权。在1945年的1月,位于美国的法律编辑肯特.库柏把知情权当作权利主张的法律概念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公民拥有知道自己应该知道的信息的权利,并且国家有义务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利”。肯特.库柏的演讲明确了公民的知情权是一项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重要权利。同样,我国宪法中也明确规定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知情权。因此,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人权,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纳税人的权利一般包括以下几种:限额纳税权、税负从轻权、诚实推定权、知情权、接受服务权、秘密信息 *51今日免费论文网|www.51jrft.com +Q: #351916072#
权、赔偿救济权。而知情权又称获取信息权,指的是纳税人有权利向税务部门了解税制的运行状况和税款的用途,并可以对于以上的相关问题提出质询;同时纳税主体还有权了解与其纳税有关的各种信息和资料;当知情权受到损害时, 相关机关应告知其法律救济途径并予以配合。
笔者认为以上的权利,同样属于纳税人知情权所规定的征税主体理应向纳税人告知的具体权利。也就是说,征税主体不仅需要提供并保障以上权利得以实现,同时还要确保纳税人可以知晓以上权利,以保障其知情权。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纳税人的具体权利就是征税主体的具体义务,纳税人知情权就是征税主体依法告知的义务。此义务不仅对于保护依法纳税的公民主体的程序权利的实现,还包括实体权利的实现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与意义。
1.2保障纳税人知情权的价值
知情权的其中重要一项内容就是纳税人依法享有知情权,对其研究、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税务体制发展、社会秩序和谐稳定、国家财政平稳运行等方面有着关键的现实意义。
纳税人这个法律主体和我国社会公民主体上有一些重合,但是就覆盖面来说,又比社会公民要广泛。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同的企业形式,所征收的税负也不同,主体非常广泛。因此,保障纳税人知情权,实际上就是保障了整个社会上绝大多数公民的个人切实利益,以及关乎国家经济命脉的所有企业的切实利益,意义非凡。
目前我国税务体制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国税地税合并,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切实保障依法纳税的纳税人的知情权,是切实地为纳税人考虑,打造服务型政府,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一网通办、“一次性告知”和“最多跑一次”等政策相继出台,保障了纳税人知情权,更是纳税人权利意识提升,对于个人知情权权利追求倒逼政府部门作出相应的政策、体制转变。因此,纳税人知情权的保护有利于提升政府部门为民服务的意识和促进税务部门体制的科学健康发展。
税款收入是指国家或者一些公众组织为了让公民享受公共设施职能,依法按照指定的纳税标准从社会的私人组织向国家部门转移财富资源,其具有强制性以及无偿性,它不仅是国家主体为了让社会财富资源分配以及再分配的重要措施,而且还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重要的形式。因此,税收的存在十分有必要,确保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保障社会稳定。而保障纳税人知情权又能够有效推进税收管理、税款征收,从而促进税收行政行为有效进行,为国家聚财。
我国纳税人法律保护现状及问题
2.1我国纳税人知情权保护现状
2.1.1纳税人知情权发展滞后性
1978年,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代,我国从一个落后贫穷的小国家,逐渐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随着经济实力的提升,我国人们变得富裕起来了以来,社会的主要矛盾也发生了转变,人民群众越来越明白国家的权力来自于人民,民主意识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开始想要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同样的对于纳税人来说就会想要知道税务部门是怎样代替人民行使权利的。在这样的社会现状下,政府如果不转变观念,依旧以管理者、指挥者自居,不去建立交流联系,是非常容易损害政府形象的,从而不利于政府的执政。经济全球化蓬勃发展,法律全球化势在必行,在这样的国际大背景下,保证纳税人的知情权,确保税务部门依法行政,是遵守目前国际社会发展趋势的必要途径。
但目前我国官本位思想严重,民众畏官怕官,不敢与政府打交道,始终处于被动的地位。这种社会大众思想使得税务部门和依法纳税的公民变成了监督以及被监督的畸形关系。即便是纳税人在司法诉讼中胜诉,纳税人同样会对政府机关产生担忧的心理。担心税务部门的恶意报复,例如多次进行税务检查,耗时费力;在税务管理过程中阻碍纳税人正常税收行为,设定障碍;滥用处罚权等。因此,当纳税人完成税收行为后不去关注税款的用途,所以当我们纳税人权利受到侵害时却不知道受到侵害、知道了不去维权、维权救济没有方法途径、有方法途径却不敢维权。
2.1.2税收宣传效果差
我国政府的宣传长期给人的印象就是冷冰冰的横幅、海报、宣传栏,不得不说传统的宣传方式已经非常过时,很难起到宣传的效果。在税收领域来说,税收宣传月活动从1992年就已经开始实行,历经了二十多年,按理说应该能够起到宣传的效果。但笔者本人通过实地的走访调查以及问卷调查,发现大多数人并不知道一些常见税种的含义,依然觉得税收就是政府布置的任务,不知道作为纳税人有哪些权利,甚至认为纳税人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同时,税收宣传月活动始终把“诚信纳税”放在重要突出的位置,对纳税的公民一味的以法律威慑为主要指导思想。这更加剧了纳税人抱着恐惧害怕、完成任务的心态去依法纳税。税务部门和纳税人群体之间的地位关系俨然高低分明,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
原文链接:http://www.jxszl.com/jmgl/jjymy/6105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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