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校园贷诈骗犯罪的司法规制【字数:8269】
目 录
第一章 校园贷诈骗犯罪概述 1
1.1校园贷诈骗犯罪的概念 1
1.2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
第二章 我国校园贷诈骗犯罪的特点及成因分析 3
2.1校园贷诈骗犯罪的特点 3
2.2校园贷诈骗犯罪的成因分析 3
第三章 校园贷诈骗犯罪的法律思考 6
3.1刑法视角的反思 6
3.2校园贷的相关立法现状分析 6
第四章 规制校园贷的司法途径 8
4.1防范校园贷诈骗犯罪的对策建议 8
4.2规制校园贷诈骗犯罪的司法途径 9
结束语 11
致谢 12
参考文献 13
第一章 校园贷诈骗犯罪概述
1.1校园贷诈骗犯罪的概念
“校园贷”,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并没有明确的概念,其本质意义是发生在校园里的商业借贷行为,因为主要面向在校大学生为其提供服务,故称为“校园贷”。诈骗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并且数额比较大的行为。诈骗罪是刑事犯罪领域比较常见的一种犯罪类型,尤其是这几年来,随着信息网络和市场经济等科学技术的进步,各种类型、各种方式的诈骗犯罪也是层出不穷。而在经济领域的诈骗通常社会影响恶劣并且数额较大,更容易引发不良影响。校园贷诈骗指的是针对大学生等利用校园贷进行诈骗的行为。
1.2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2.1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51今日免费论文网|www.51jrft.com +Q: @351916072@
本罪客观表现为行为人使用隐瞒真相或者虚构事实等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隐瞒事实或者虚构事实等欺骗行为。不论是隐瞒或者虚构过去的事实,或者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所提到的内容,就是一种诈骗行为。欺诈的行为手段并没有限制,可以是动作欺诈,也可以是语言欺诈。行为人通过这种认知错误获得财产的,也算是欺诈行为。
然后,欺诈行为会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知。即受害人产生错误认知是因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在诈骗行为和对方处置财产之间,必定介入对方错误的认知。反之,如果对方不是因为诈骗行为产生错误认知而处置财产的,则诈骗罪不成立。
接着,诈骗罪成立需要受害人作出财产处分。而财产处分包括处分意思和处分行为。即受害人因行为人的欺诈产生错误认知后,对自己的财物进行处置,使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受害人处分的财产,或者受害人做出了处置财产的意思,将要处置财产。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置财产后,行为人便取得财产,进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诈骗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才构成犯罪。而诈骗罪的数额比较大,起点为2000元。
1.2.2诈骗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物。然而有一些犯罪活动,尽管使用了欺骗手段,但是因为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局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认为构成诈骗罪。
1.2.3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并且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作为目的。
1.2.4诈骗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应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
第二章 我国校园贷诈骗犯罪的特点及成因分析
2.1校园贷诈骗犯罪的特点
首先,校园贷诈骗都有极强的诱惑力。很多大学生被诈骗主要是因为“零利息、零首付、零抵押”的诱惑。但是很多大学生缺乏基本的金融常识,只看到了低利息,却没有注意到许多高额的隐形费用。例如2016年5月,山西省某高校学生冯某在校园贷的宣传活动下,在半年内零利息买了笔记本电脑。冯某在购买之前就反复向校园贷平台确认是否会收取其余的费用,校园贷平台明确告知其不会收取,但是还款时校园贷平台却告诉冯某还要支付本金外的800元,并且拿出了冯某之前从未见过的借款须知。像冯某这样的遭遇并不是个别案例,很多校园贷平台在宣传时都会隐藏合同的真实信息。隐瞒借贷的各种风险,过分夸大和宣传产品,诱惑大学生签下不公平的借贷合同,侵犯了大学生的知情权。
其次,校园贷诈骗都有很强的隐蔽性。校园贷平台办公地隐蔽、办理业务隐蔽、宣传隐蔽,只需要聊天工具即可完成。借贷时大学生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随时随地都能发生。大部分校园贷只需要手机上的一个APP,借款人只需按照APP上的操作流程指示,填写对应的相关信息,足不出户就可以贷款。相对于复杂的银行借款业务,需要提供很多的担保等,这对于离不开手机的大学生来说,十分的简单。正因为如此,校园贷的传播方式非常隐蔽,不容易被他人发现。以笔者所在地区为例,有一大学生为打赏自己喜欢的网络主播,在校园贷平台贷款8000元,后来翻倍到10多万,学生无奈偷偷从家中先后拿5万元偿还,后被家长发现才向家长坦白。校园贷平台用互联网科技的外衣来伪装自己,明显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和隐蔽性。
最后,校园贷诈骗具有自发传销性。受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影响,校园贷平台良莠不齐。校园贷行为本身就是网络金融自发选择的商业行为,部分大学生在利益的驱使下,自愿兼职校园贷代理、自我发展下线、自主开发朋友圈市场和校园市场。例如2017年2月,吉林长春警方侦破一起特大“校园贷”诈骗案,150多名学生涉案。涉案的学生便是发展线下靠提成敛财的违法活动。正常情况下,帮忙“刷单”可以获得几十到一百不等的佣金,加上诈骗分子谎称贷款不用学生偿还,在金钱的诱惑下学生会选择这种所谓的“兼职”。为了得到更多的佣金,很多学生会选择继续拉入其他学生,而这些学生就从受骗者变成施骗者了。这些年来发生的和兼职相关的案件,大多都是通过学长学姐或者同学朋友相互联系介绍,来得到受害者的信任,因为很多大学生未出社会,涉世不深,缺乏正确的判断能力和风险意识,很容易被拉拢而自愿发展为下线,从而扩大了诈骗的规模。
原文链接:http://www.jxszl.com/jmgl/jjymy/6105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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