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用工关系法律问题研究【字数:10225】
目 录
第一章 网约车用工关系概述 1
1.1网约车的法律界定 1
1.2网约车运营模式分析 1
1.3网约车用工关系的种类 1
第二章 传统用工关系与网约车用工关系对比分析 4
2.1传统用工关系认定标准 4
2.2网约车用工关系区别于传统用工关系的特殊性 4
第三章 网约车用工关系的存在问题 6
3.1网约车用工关系呈现多样化趋势 6
3.2网约车用工关系责权不清 7
3.3所涉网约车用工关系相关立法滞后 7
第四章 完善网约车用工关系的相关对策建议 9
4.1厘清网约车用工关系多样性 9
4.2明确网约车用工关系各方主体责任 9
4.3完善网约车用工关系的相关立法 11
结束语 12
致谢 13
参考文献 14
第一章 网约车用工关系概述
1.1网约车的法律界定
网约车,通常简称为网络出租车预订,是指基于网络技术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利用合格的车辆和司机提供非巡游出租车预订服务的业务活动。网络预约出租车是建立在互联网上的信息和服务平台,乘客在平台上报价,平台承诺签订合同,满足乘客点对点的出行需求。在我国,网约车平台主要包括"滴滴打车"、"神州专车"、"美团打车"等等。
1.2网约车运营模式分析
网约车的运营,也是基于互联网的发展而衍生出的一种经营模式,核心内容是用户—平台—车主,业务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51今日免费论文网|www.51jrft.com +Q: ¥351916072$
(一)专、快车形式
这种形式主要是希望充分利用车辆,司机通过平台审核后,即可符合用车要求,网约车平台再根据乘客的需求,进行最优化的车辆匹配,从而满足双方的的需求。专车属于快车的升级版,是平台为了满足高端客户而推出的产品,司机想要成为专车司机,需要通过更严格的考核。
(二)出租车形式
这种形式更接近传统的出租车形式,只是由用户在线上下单,把用户的需求更直接地传递给出租车车主,让传统出租车形式能够更加适应时代发展的潮流。
(三)顺风车形式
这种形式主要是私家车司机通过平台审核后,有权利将车内空余车位提供在平台上。然后由平台根据乘客的需求进行匹配,从而实现车主和用户的双赢。
1.3网约车用工关系的种类
首先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和劳动关系的“从属性”方面出发。下面笔者将把网约车划分为两类:合作型网约车和隶属型网约车。
(一)“合作型”网约车
1.快车用工模式。快车是一种没有起步价的新型用车服务,用户只需支付相应的里程费和等待时间的费用。在快车、专车、顺风车和代驾这四种用车模式中,快车是比较容易注册的,以滴滴快车为例,它只需要将自己的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上的信息传到网约车平台的后台,经过审核后便可以加入并成为滴滴快车司机。在管理上面,滴滴会强制性地要求车主接单,如果一个月内多次拒绝接单就会冻结账号。相反,对于其他非强制性订单,快车司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决定是否接单,但是客观上来讲,看似松散的管理却有效地对快车司机进行了制约;其
次,虽然网约车的收费是由平台定的,但是从给付方式上看还是由市场决定的,滴滴快车司机的主要收入来源是根据自己载客的数量来获得报酬。平台公司不会直接给车主工资,但乘客支付的钱直接记入快车司机自己的账户;最后,在快车司机每一笔订单完成后,还需要向平台公司缴纳一定金额的信息费,这种情况更是比较新颖的,更加类似于合作关系。
专车用工模式专车,主要通过手机等移动设备完成订单预订和支付。根据用工的形式,专车又可以分成两种:一种是P2P模式,另一种是B2C模式。由于B2C模式不在合作型分工的范围内,因此本节内容对该模式不多加评论,只针对p2p模式加以分析。P2P模式的特点在于通过互联网大数据实现调度,把用户的用车需求与闲置车辆需求连接在一起,p2p模式下平台上没有汽车与司机。这种模式与快车模式相似,他们之间的区别只在于P2P模式需要对司机的工作时间做出规定,如果司机没法满足模式要求将会被调整到快车板块中,失去专车司机的身份。在《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营和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给出了专车平台的运营标准,加强对专车平台的安全管理,对专车平台的运营资质鉴定,司机的上岗要求以及车辆的维护等给予了明确的规范,明确网约车以及司机两者之间的关系。根据该暂行办法中的第十八条,依法保护司机的合法利益,合理促进司机的工作流动,有利于维护行业发展,方便网约车对司机群体的管理,监督平台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实际上,网约车平台为了减少用人成本和责任风险,往往不愿意与司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平台与司机属于服务供应者与服务接受者的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并不属于传统劳动关系的“管理关系”范围内,双方没有直接的经济往来,也没有按月发工资。这种管理关系最大的特点是不受时间以及空间上的限制,碎片化管理。如果按照我们国家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很难对平台与司机双方认定为劳动关系。因此综上所述,p2p模式中的平台与司机之间不能界定为劳动关系,而应该是合作关系。
3.顺风车用工形式。顺风车这个模式在“互联网+”之前就已经存在了,但是“互联网+”和传统的顺风车模式有所区别。顺风车驾驶员的要求与快车的要求略有相似,只需要把个人驾驶证和车辆执照信息上传到公司平台后台。对此,双方这种用工模式不符合《通知》中对于劳动管理以及薪资支付的标准。
4.代驾司机在用工模式上和网约车平台上的P2P模式一样,与传统的劳动关系用工模式比较吻合。以第三方视角看来,代驾司机与网约车平台两者之间有着“人格从属性”的特点。对此,滴滴旗下的滴滴代驾也拥有相类似的管理规定,提出了针对代驾司机的代驾分标准。和专车,快车这些网约车相比,代驾的对于时间的控制性与灵活调整型大大降低,并且平台公司对代驾车的要求更高,两者的本质属于“从属”关系的标准。但是实际上,根据《通知》中的认定标准,代驾司机与网约车平台依然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要求。,因为代驾司机在支付劳动报酬方面不符合《通知》的规定,就像上面三种模式的驾驶员一样。因此,代驾模式中的代驾司机与平台之间的关系不在劳动关系范围之内。
原文链接:http://www.jxszl.com/jmgl/jjymy/6104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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