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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司法认定以陆勇案为例【字数:9403】

2024-12-07 15:57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摘 要生产、销售假药是指将不符合规定的或是成分有问题的药品假冒正规生产出来的药品并且将其进行销售贩卖,从而达到盈利的目的。大体了解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概念、内容、特征后,发现我国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法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假药”概念不完善、销售行为认定依据不合理等。生产、销售假药罪在司法认定过程中应该特别注意行为人的主观意识方面、行为本身触及何种客体等,因此,在认定时,我国在立法上应当首先要完善“假药”概念,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满足犯罪要件,并且明确该罪的推定原则等,来有效减少甚至杜绝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发生。
目 录
第一章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法概况 1
1.1我国对药品安全的立法记载与发展 1
1.2国外药品安全刑事立法概况 1
第二章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2
2.1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概念 2
2.2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客体 2
2.3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客观方面 2
2.4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主观方面 2
第三章 生产、销售假药罪司法认定相关问题探究 4
3.1对“假药”的认定 4
3.2对“销售行为”的认定 4
3.3陆勇案解析 5
第四章 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法建议 7
4.1明确、完善“假药”概念 7
4.2扩大规制范围 7
4.3严格责任谦抑化 7
4.4确立生产、销售假药罪司法认定中的推定规则 8
结束语 9
致 谢 10
参考文献 11
第一章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法概况
1.1我国对药品安全的立法记载与发展
当我国处于封建时代的时候,就有了关于医疗法制的成文法典,例如《唐律》、《明律》。而后经过不断地发展与完善。1957年,开始出现生产、销售假药罪的雏形,在当时,如果试图为了赚取利润,生产或销售假药,并造成严重后果,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刑事拘留,还有可能被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1979年《刑法》规定,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定罪要满足“危害人体健康”这一要件,将此罪定为结果犯。199 *51今日免费论文网|www.51jrft.com +Q: *351916072
3年,《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中国将假冒药品罪与劣药罪区分开来,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与生产、销售假药的罪行分开。到了1997年,刑法将生产、销售假药罪放入了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将生产、销售假药罪定为危险犯,只要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市场经济秩序有发生倾覆的危险,就可以定罪。在确定罪行时,不仅要识别药品确属假药,还要确定该假药的实际风险等级。到了2011年,我国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一要素进行调整,是为了将它从定罪中删除,作为一个加重处罚的情节,从而将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强调犯罪结果改为了强调行为有罪。
1.2国外药品安全刑事立法概况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基础存在差别,这就导致了两种法系对犯罪的划分上存在很多差异性。
英美法系中美国是很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目前美国还尚未在刑法中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罪进行系统地规制,但是仍通过一些行政法律法规对药品安全进行了加强管理,比如说对于制造并销售假药这一行为,以禁令、罚款、没收等方式来处理;还有英国的刑法,其对生产、销售假药行为运用了严格责任来规定,英国1995年的《食品、药物法》、1971年的《滥用药物法》都有相关的规定,从普通法来看,英国法律将有害于公共安全和健康的制售假药行为放进了公害行为的范围之中,从而对此类行为进行管制。
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法国也很有代表性,但是制造销售假药这一行为也还并没有出现在它们的刑事法律法规当中,大多数的大陆法系国家都把生产、销售假药纳入到了行政法的规制范围中,并用严格责任的方式对其加以规定,因为这样做可以对惩治这类行为发挥积极作用,同时又避免了刑法理论中的主观要件说。
第二章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2.1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概念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第8号修正案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进行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构成了这一罪行。
2.2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客体
关于本罪的客体,在法律界生产、销售假药罪引起的争议的实质就是对该罪行法益内容的理解存在差异。法益即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根据高铭暄、马克昌主编的《刑法学》,从传统的四要素的角度出发,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具体就是指以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还有不指明的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为客体。因为假药可以同时破坏国家的药品安全,损害群众的身体健康,这种观点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对两者的破坏缺一不可。
而由张军主编的《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中有观点指出,该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而未指明的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一个次要客体。如果按照这一种说法,陆勇的行为已经满足了侵犯主要客体,对罪名的司法认定可能会有一定程度上的推动作用。
但是生产、销售假药的的主要法益内容是什么是一个复杂长远的问题,仍然需要学界专业人士的进一步分析,即行为人的行为只是单纯地违反了法律条文的规定,但是却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甚至是保护了特定人群的生命安全时,是否应当入罪的问题。
2.3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客观方面
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了国家对于药品的管理制度,进行不符合规定的生产、销售,并且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这一行为的实质其实就是在药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所谓假药,其“假”是相对真药而言的,如果它不充真,也就无所谓假。那么按照这一说法,行为人明确说明药品与国家所规定的药品成分不同,没有将假药或者仿制药冒充为符合规定的药品的行为的,并且购买者在了解真实情况的条件下自愿购买此类药品的,行为人就不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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