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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问题研究【字数:8263】

2024-12-07 15:57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摘 要环境保护问题一直是世界各国关注的重点,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的自然环境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生态环境破坏事件频发,环境司法实践和学术理论研究均不完善。虽然《民事诉讼法》的55条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问题,还规定了有权提起诉讼的原告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但是关于“机关”和“有关组织”未作详细说明;法院的受案范围过于狭隘,审判程序不明确;环保组织自身专业能力不足,资金匮乏等。尝试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进行系统的研究,以此来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引言 1
1.1问题的提出 1
1.2研究现状及目的和意义 1
第二章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困境 3
2.1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困境 3
2.2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困境 3
第三章 我国与外国理论和实践的比较与启示 5
3.1我国理论与实践 5
3.2域外理论与实践 6
第四章 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 8
4.1完善环保组织参与环境诉讼的法律制度 8
4.2加大环保组织的资金扶持 8
4.3加强环保组织的自身建设 8
结束语 19
致谢 10
参考文献 11
第一章 引言
1.1问题的提出
自第二次工业革命完成以后,自然资源不断的被挖掘和开发,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的烦恼。其中,对人类未来的最大威胁是环境污染和资源过度使用的问题。因而,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越来越重视对环境的保护。起初,环境的保护主要依赖人类的意识和自觉,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国家意识到,单纯地依靠意识是不够的。于是,有很多国家都制定了针对环境保护的《环境法》。虽然对那些污染环境的企业和个人的处罚有了法律依据,但是参与环境诉讼的主体多依靠政府部门。
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政府部门相互推诿、监察不力和职能不明的情况。这时候就需要有新的力量站出来,首先从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兴起了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我国的环保组织兴起相比较于发达国家来说,起步相对较晚。经历了20世纪80 *51今日免费论文网|www.51jrft.com +Q: ^351916072
90年代的发展时期,本世纪初期,环保组织开始逐渐参与到公共事务的管理和环境诉讼。近几年,中国的环保组织已从最初的组织个体单独行动转变进入到了相互协作、互相配合的时代。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也从之前单纯地宣传环境保护及特定物种保护逐步地发展到组织公众参与环保活动、维护公民自身的权益。
环保组织在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方面各有优势。比如职责明确、参与主体大、热情高等,但是其本身也存在许多问题。本文将重点研究中国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境,探索具有中国特色、适合我国国情的诉讼制度。
1.2研究现状及目的和意义
1.2.1国内研究现状
不同的学者对环保组织所使用的名称各不相同,但不论何种称呼,它都是不以盈利的社会组织,并在保护生态环境这一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10年,国家环境保护部颁布了《关于培育和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在各种环境公益保护活动中,明确了环保组织的宗旨是以人与环境和谐发展为目标,为社会提供环境公益服务。自愿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是其基本特征。
①庞德伟认为,在我国,环保组织是指一群人为了环境公益而结交起来的团体,其目的是为了对抗污染环境的个人和企业,致力于维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组织。王彬辉在总结了国外环境治理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对新《环境保护法》的解读,指出在环境治理中,要建立政府治理、公众自治和环保组织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此外,还有部分学者持有不同观点,他们认为公民难以很好地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主要是因为公民可能会受到个人利益的影响。并且,公民个人缺乏专业能力、欠缺有效手段,无法对抗强大的企业等违法者。
关于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中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环境权。,但是其规定了公民有权参与管理国家公共事务。鉴于我国法律未对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做出明确的规定,2012年我国公布的《环境保护法》草案规定了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市级以上地区设立的环保联合会有权作为主体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我国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的一个里程碑。
1.2.2国外研究现状
就环保组织而言,美国政府对一般的社会组织都不设特别的审批和授权程序,只对部分的社会组织采取登记许可制度。在德国,政府会给非盈利性质的社会组织予以税收的优惠,德国的法律还规定,对于社会组织的设立采取的是准则主义,也就是说社会组织的设立必须经过政府的批准。著名学者Vigocchi认为想要集体利益得到法律的保护,就必须要有一个利益代表机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公益机构都可以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该机构要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广泛的代表性。
对于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问题,最早是由美国提出的,而且就其主体资格经历了由紧到宽的一个过程。著名意大利学者桑德罗斯奇巴尼在其文章《司法管辖权审判诉讼》中表述了他对于公益诉讼的理解,他认为公益诉讼的就是维护公民自身权利的诉讼。德国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就越来越注重环保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地位,经过实践的发展,最终允许社会环保组织作为主体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并建立了公益诉讼制度。
1.2.3研究目的和意义
研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有效地加强环境执法和环境司法的建设。从上个纪90年代开始,我国的环保组织在数量和规模上有了一定的增长,不同学者提出了不同的开展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研究。但是,到目前为止环境司法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通过本文的研究,努力探索适合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制度,创新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行为模式,帮助我国环境司法走出目前的困境和误区。
第二章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困境
2.1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困境
2.1.1环保组织的原告资格存在诸多限制
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如果法律规定的不够完善,那么公民就很难维护自身利益,公共利益也就会被置之身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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