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劳动权保护问题研究【字数:7635】
目 录
引 言 1
第一章 外卖骑手劳动权保护相关理论概述 2
1.1国内外关于外卖骑手劳动权的理解 2
1.2保障外卖骑手劳动权的意义 2
第二章 有关外卖骑手劳动权保护的实例分析 3
2.1典型案例 3
2.2案例评析 3
第三章 外卖骑手劳动权保护的存在问题 5
3.1外卖骑手劳动权利保护主体分析 5
3.2争议中的外卖骑手劳动保护应对 5
3.3外卖骑手劳动权保护相关规制缺失 5
第四章 外卖骑手劳动权保护缺失之成因分析 6
4.1外卖骑手劳动权保护权不受重视 6
4.2相关平台责权不明 6
4.3外卖骑手自我保护意识欠缺 6
第五章 完善外卖骑手劳动权保护的对策建议 7
5.1 立法完善 7
5.2 明确责权 7
5.3 健全第三方保护机制 7
结束语 9
致 谢 10
参考文献 11
引 言
近年来,得益于互联网科技的发展,智能手机的普及使得我们的生活更加便利,人们习惯于在手机上通过外卖平台下单,然后通过专业的外卖配送骑手送到指定地点。与传统行业不同的是,外卖骑手这一职业所需要的技术含量并不高,但是却能获得比传统行业要高的收入,正是基于这一特点,外卖骑手这一职业的群体蛇龙混杂,选择从事外卖配送行业的人员也越来越多。有些外卖骑手受限于自身的法律知识,常常无法很好的运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劳动权益。因此从外卖骑手一开始与工作单位签署劳动合同时对劳动权产生的影响到后期外卖骑手发生法律 *51今日免费论文网|www.51jrft.com +Q: ^351916072^
纠纷时产生的一系列问题都体现了劳动权对于外卖骑手的重要性,那么外卖骑手的劳动权究竟由谁来保护,如何保障呢?
第一章 外卖骑手劳动权保护相关理论概述
1.1国内外关于外卖骑手劳动权的理解
劳动权是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对劳动权的保障是关系到我们社会和谐的大事。如今外卖骑手作为社会上存在广泛的一个职业群体更应当重视与保护。国内《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与实施意味着我国大力推动公民劳动权保障建设,这对于劳动权法律保护也意味着一项标志性事件。然而在面对谁赋予外卖骑手劳动权,并且如何保护骑手劳动权,在发生事故后由谁承担责任时问题频出。例如劳动企业用工模式多样,导致劳动关系不明确。有一部分外卖公司使用自营配送,而另一部分则是采用众包又或者是第三方代理的形式,夹在其中的外卖员有时候出现上下午送快递,中午餐点送外卖的不合理工作模式,而一旦发生了安全事故,法律纠纷等意外需要判定相关方的责任归属时,常常出现相关责任方劳动关系五花八门的情况,“人的体力是有极限的,我国劳动法规定,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一周40小时,但送餐员远超这个标准。一个送餐员一天究竟可以干多少小时?送多少单餐?这一切都模糊不清。”外卖的市场市场规模经过数年的高速发展已成为一个庞然大物,诞生了一个又一个巨无霸级别的上市外卖公司,但却依然普遍存在着压榨劳动力,疏于安全防范教育,缺乏规范的工作制度,使用简单粗放的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来管理员工,忽视外卖员依法享有的劳动保护。西方国家在工业化社会发展的早期也都普遍存在劳动权被漠视和受到侵害的问题,特别是一些社会经济地位低下的劳动者们的劳动权更是屡受侵害。如今外卖骑手在国外也是归类到经济权利低下者的范围,他们的劳动权被忽视的现象屡见不鲜,国外对于这一现象也是从维权组织缺失以及骑手自身权益未被重视等方面进行完善。
1.2保障外卖骑手劳动权的意义
“互联网+”的生活正在潜移默化的改变着人们的饮食习惯、生活习惯以及人际关系。其中外卖骑手作为一种全新职业群体也能够推动产业结构的变迁以及互联网时代的进程。保障外卖骑手的劳动权就能够增强骑手对于这一新兴行业的认同感以及他们作为劳动者的意义。外卖行业作为新兴行业的佼佼者,它的发展与创新是完全离不开外卖骑手的。在互联网大环境生态下诞生的新型服务业,对我们现有的劳动权益法律提出了新时代下的挑战,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许多新的劳动权益法中的空白地段,造成了事实上的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因此只有加快修订与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真正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对新经济形态下的企业进行法律震慑,填补劳动规章制度的缺口,才能真正贯彻落实外卖骑手的劳动权益。这才是最大程度的发挥互联科技时代的优势,发展外卖新型模式的最佳途径,更能够带动其他新兴产业共同进步,促进我国经济的平稳发展,发挥法律应有的作用。
第二章 有关外卖骑手劳动权保护的实例分析
2.1典型案例
美团网的黄色服饰标志在街上格外引人注目,美团网外卖骑手蒋某某在一次送外卖时骑车超车,不慎碰到一老年夫妇。经交警处理,认定蒋某某负全责。后伤者夫妇到医院就医,自己垫付医药费。治疗结束后,该夫妇要求蒋某某和美团委托的宿迁配送服务机构某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各项受伤损失6000元。骑手认为自己与该信息公司是劳动关系,因履行工作职务行为致人损害,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美团网签约的区域配送站,即上述某服务有限公司则认为,该公司系美团委托,与骑手签订了委托送货协议,骑手通过美团手机APP抢单赚劳务费,接不接单有很大的自主性,和滴滴打车的无数司机一样,因而双方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骑手应当自己负担履行劳务合同过程中的风险责任,因而要求蒋某某承担全部或至少是大部分赔偿责任。骑手蒋某某不服配送站的决定,到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平台提起调解申请。那么骑手与美团委托的经营配送站点之间到底是什么法律关系呢?互联网使得传统企业和员工之间劳动关系,由过去的劳资关系,变成了资资关系,由过去的雇佣方式变成了合伙关系,劳动关系更加个体化。本案中骑手工作的自主性很大,与典型劳动关系下劳动者被严格地指定工作内容显然不同。骑手通过手机APP接单有很大的自主性,和其实时地理位置有密切关系。在没有外卖送货任务时,骑手对闲暇时间有很大的自主支配权,可以做自己的私事。骑手无论穿着、电动车喷漆、工作语言,均易被大众认为是美团网工作人员,而非配送站聘用人员。骑手和配送站签订的《骑手委托协议》约定,骑手要遵守美团网管理规定,认同美团的文化和价值观。并且,如果无法达到美团配送工作要求,造成外卖订单不及时、退单、投诉等结果,骑手还要按约定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所以,从表面上看,骑手是从美团获得信息,显示美团的视觉识别,遵循美团配送标准,代表美团进行送货。特别是,骑手必须认同美团文化及价值观。这就从内到外都易让骑手不仅被一般老百姓认为是美团网的聘用人员,就连骑手本身也产生身份混乱,搞不清楚到底和美团还是配送站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
原文链接:http://www.jxszl.com/jmgl/jjymy/6104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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