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商誉出资法律问题研究【字数:8371】
目 录
第一章 商誉概述 1
1.1商誉的内涵 1
1.2商誉的特征 1
第二章 商誉出资的可行性分析 3
2.1现物出资适格性标准 3
2.2商誉出资的适格性 3
2.3商誉出资的必要性 4
2.4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规定和启示 5
第三章 商誉出资的法律问题及建议 6
3.1商誉资本的评估作价问题及建议 6
3.2商誉出资的履行(交付)问题与建议 6
3.3商誉出资的风险承担问题与建议 7
3.4商誉资本的比例问题 7
结束语 9
致 谢 10
参考文献 11
第一章 商誉概述
1.1商誉的内涵
商誉的概念众说纷纭,其在诸如法学、会计学、经济学等不同学科中的内涵是不同的,而会计学中对商誉的研究最早,也最完善,形成了诸多体系,还根据商誉的不同性质将商誉进行了分类,如将商誉分为自创的和外购的、正的和负的。本文着眼于商誉出资的法律问题研究,所以应将商誉置于法学领域讨论其概念与特征。但这并不是说会计学中商誉的研究对法学中所谈的商誉没有作用。相反,正是由于会计学中对商誉的成熟研究,推动了法学中商誉的发展以及近年来对商誉出资的重视。
即便将商誉放在法学领域讨论,学术界也难以得出一致的结论。从目前法学界对商誉概念的界定看,大体有两种不同的思路,即内在品质论和外在评价论。前者如:《牛津法律大词典》中对商誉的解释即属于从商誉本身的性质出发,其认为企业的商誉来自名誉,是一种与企业的多种要素密不可分的优秀品质。又如英国法院的判例中认为商誉是企业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取得的有利条件。而我国学者对商誉概念的理解通常认为是后者,他们将商誉定义为“社会公众对特定的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能力、经营状况、资信状 *51今日免费论文网|www.51jrft.com +Q: @351916072@
况、商品和服务质量的客观评价。”从上述情况,我们不难发现,这两种观点对于商誉的来源以及性质上存在本质差异。一般来说,企业商誉受包括外部和内部多种方面因素的影响。所以说,这两种观点虽然各有道理,但都有所片面。笔者认为内在品质论更能反映商誉的来源与性质,但仍需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
综合上述两种观点,结合民法中对无形财产的认定,我们不难得到这样一个结论:所谓商誉就是依附于企业营业整体,能够带来超额利润并与企业各要素密切相关的无形财产。
1.2商誉的特征
通过上述对商誉概念的分析我们不难得出商誉的特征:无形性、价值性、可评价性、对营业整体的依附性、易变性和高投入性。
1.2.1商誉的无形性
商誉不仅是无形财产,而且是“最无形的无形财产”。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相比,商誉仍有诸多特殊之处。首先商誉没有明确的载体,著作权的载体是作品,商标权的载体是商标。其次,商誉没有具体的证明性文件和表现形式。
1.2.2商誉的价值性
在如今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企业作为具有营利性的商业主体,想要在竞争中脱颖而出,不仅要依靠企业自己的“硬实力”——精致的服务、物美价廉的产品,还要依靠企业的“软实力——企业的良好形象。从商业活动中,我们得出:商誉能够在未来给企业带来超额收益,而且商誉是企业独有的非常重要的无形财产。生活中诸如例如Louis Vuitton、coach等耳熟能详的奢侈品牌,他们的商誉则意味着超级利润。
1.2.3商誉的可评价性
尽管商誉是无形的且具有不可确指性,但是商誉的价值却是可评估的。也就是说可以用货币来衡量它的价值。部分学者诟病商誉无法评估,其实,我国《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早已明确规定了商誉可以进行评估。虽然商誉的确难以评估,但不能因此就认定商誉无法评估,所以即使是无形的商誉也能够转换成有形的可以出资的货币。
1.2.4商誉对于营业整体的依附性
商誉无法独立存在,必须依赖于企业的营业整体才能存在并发挥作用。既然是企业的营业整体,就不可能仅和企业的一个要素相关,而是所有营业要素共同影响着商誉。这些要素可能增加了商誉的价值,也有可能对商誉的价值造成损害。而且这些要素有些是物质方面的要素,如企业优越的地理位置;有些是非物质性的要素,如良好的信誉以及科学的管理模式。既然商誉无法独立存在,那么商誉就无法与其载体即企业的营业整体分离,那么在转让商誉的时候,就必须将商誉依附于营业整体一同转让,而不能只转让商誉。离开了营业整体的商誉一文不值。
1.2.5商誉的易变性
作为最无形的无形财产,商誉的价值虽然可以用货币进行评估,但仍不同于一般商品的价值那样较为固定。上文提到,商誉是在企业诸多营业要素共同作用下产生的,因此各要素的变动会直接影响到商誉的价值。例如管理人员流失、企业信誉遭到诋毁均会损害商誉的价值。如果在漫长的经营活动中,企业的产品渐渐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公司在社会上取得良好的信誉,那么公司商誉的价值则会明显提高。正是由于商誉易变性的特点,使得商誉比其他无形财产更难评估,而且准确度低。
第二章 商誉出资的可行性分析
2.1现物出资适格性标准
现物出资的概念首次出现在罗马法系中,通常是指采用非货币的出资形式出资,用以区别现金出资的出资形式。现代公司制度的改革,赋予出资人更多的自由以提高市场活力,发展经济。“现物”本身具有多样性,其中包括诸如房屋、车辆、机械设备等有形财产,也包括劳务、股权等无形财产。正是由于现物之“物”具有多样性,对其范围的理解也就缺乏明确性,而且许多国家的公司法也未对现物出资的范围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给了部分不良出资人以可乘之机,他们利用现物出资的模糊性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关于现物出资,国外的研究比国内更为成熟。日本学者志村治美提出现物出资四要件为明白的确定性、事实上的价值性、评价的可能性和独立转让的可能性,下面将对商誉是否符合现物出资适格性标准进行分析。
原文链接:http://www.jxszl.com/jmgl/jjymy/6104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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