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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成年监护制度研究【字数:8582】

2024-12-07 15:56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摘 要随着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世界各国陆续都对成年监护这一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进行了修订。我国自2000年就步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日益增多,面对这一庞大的弱势群体,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和法律适用都受到了很大的考验。为解决这一问题,立法在借鉴各国经验的基础上,对成年监护制度进行了修订,然而依然还是存在适用范围狭隘、监督机制不够完善、法条内容宽泛等不足之处。文章针对上述问题,就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如下建议一是拓宽监护对象的范围;二是完善监护监督机制;三是细化监护人的职责;四是完善意定监护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成年监护制度的基本理论 1
1.1成年监护制度概述 1
1.2成年监护的特征 2
第二章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现状及不足 3
2.1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 3
2.2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不足 3
第三章 域外成年监护制度的比较研究 5
3.1域外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 5
3.2域外成年监护制度的启示 7
第四章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完善 8
4.1扩大被监护对象的范围 8
4.2完善监护监督机制 8
4.3细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8
4.4完善意定监护制度 9
结束语 10
致谢 11
参考文献 12
第一章 成年监护制度的基本理论
1.1成年监护制度概述
1.1.1成年监护的概念
成年监护的上层概念是监护,它是随着监护权的概念发展的。监护制度来源于罗马法,着重适用于没有结婚的人以及妇女,主要是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进行填补。这一时期的监护制度主要基于宗族制度和父母制度,父母充当监护人并行使监护权和控制权。
根据不同的对象,监护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未成年人监护,另一种是成年人监护,过去我国采用的是对精神病人监护的理念,并没有成年人监护的理念,直到《民法总则》才确立了成年人监护的法律理念,在过去的民法理论中,成年人监护也被称为“禁治产监护”和“准禁治产监护”[]。
法律没有明确界定监护的含义。王利明认为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 *51今日免费论文网|www.51jrft.com +Q: @351916072
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置监督保护人的一种制度,杨大文认为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和财产利益而设立的制度[]。从广义上来讲,成年人监护的延伸和内涵包括了所有无法处理自己事务并需要帮助的成年人。从狭义的角度来讲,它只针对因意识障碍而无法处理事务的成年人。如此,这将会影响监护人的内涵,特别是除了有精神疾病的人,身体残疾的成年人以及危重病人、老年人等成年人是否可以设定监护。
本文所研究的监护制度包括两种不同类型的监护即法定监护和意定监护。从法定监护的层面来看,对有精神疾病的人设定监护的部分内容包含在内,而从意定监护的方面来讲,危重病人,老年人等都包括在保护范围内。
1.1.2成年监护的历史沿革
中国的封建社会时期,为了统治阶级的主导地位不易动摇,推动皇权的至高无上,宗法制度在社会上受到推崇。封建家长管理着家庭中的一切。文化和道德领域主张三个阶级和五个常规,以推动封建家长的统治。倘若成年人需要被监护,那么家长当然有责任处理,所以在这个时期,监护制度立法就不需要存在。
直到清政府统治的时期,其受到大陆法系的影响,对法律进行了修订,制订了《大清民律草案》,该草案的亲属部分涉及到了成年人监护,成年人在受到禁治产宣告时,应当为他设立监护人,并且家庭会议负责监督监护人的监护行为[]。这也是中国第一次有关于成年人监护立法的规定。
在北洋政府执政期间,颁布了民国《民律草案》,该草案也提到了成年监护制度,草案中规定了禁治产人,并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为无行为能力人设立监护人,另一类是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看护人,而当时国内形势比较动荡,所以这一草案并没有成为正式的法典[]。
在国民政府执政期间,制订了《中华民国民法典》。除了对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以外,该法典的亲属部分还设立了成年监护制度——为禁治产人设立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法律制度的建设基本上是从头开始,监护制度没有得到该有的重视。一直到《民法通则》,才对成年人监护制度有所规定,然而仅仅包括了对精神病人的监护。
1.2成年监护的特征
第一,监护制度针对的是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定成年人。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相对比较概括,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并没有把这些特定成年人一一列举出来,只包含了因为各种原因而无法对自己的行为作出识别的成年人。
第二,对成年人设定的监护相对来说持续的时间很长,除特殊情况下不会被取消监护。这一特征是因为被监护人的特征而决定的。是因为这些成年人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精神发育滞后等,其身心恢复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第三,自然人监护人需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于自然人监护人需要负责被监护人的事务,只有在他自身有能力处理好自己的事务的时候,才能更好地为被监护人服务,更好的处理被监护人的事务。倘若自然人监护人自己都没有办法处理自己的事务,那就更不可能保护好他人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
第二章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现状及不足
2.1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2012年修订时首次规定了对老年人的意定监护制度,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协商确定他的监护人,监护人可以是其亲属或其他组织,如果没有预先确定监护人,那么在他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的时候,则应适用法定监护的有关规定[]。意定监护的规定是由于中国老龄化时代的加剧发展,导致身体和精神有障碍的人数增长,为了保护这一部分人的利益,从尊重被监护人的意志自由的角度来看,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笔者认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现实意义是巨大的,但是该法的规定也存在许多矛盾的地方,最重要的是这部法律的形式意义高于实际操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还是无法从根本上得到保护,需求仍然无法得到更好的满足。随着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不断增长,这一严重的社会问题要求我们必须完善相关制度,这样才能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缓解社会矛盾。在整个养老体系当中,完善老年人监护制度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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