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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领域新型不正当竞争问题研究【字数:11048】

2024-12-07 15:56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摘 要网络经济的飞速发展为经营者提供了更多的机会,越来越多的市场竞争发生在互联网环境下,随着竞争的愈发激烈,具有网络特性的新型不正当竞争也更加频繁地发生。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加入了有关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容,但具体行为的列举条款依旧过少,对于规范当下复杂繁多的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发挥的作用也是有限的。文章通过对几种较为常见的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分析,指出当前对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时存在的缺陷。在结合案例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具体措施。
目 录
第一章 互联网领域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 1
1.1互联网领域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 1
1.2互联网领域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2
第二章 互联网领域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化分析 4
2.1恶意软件类 4
2.2不正当网络链接类 4
2.3不正当域名类 5
2.4其他 6
第三章 互联网领域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及不足 8
3.1新法对互联网领域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 8
3.2现行法律规制中存在的不足 8
第四章 完善互联网领域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建议 11
4.1完善一般条款 11
4.2增加具体行为的列举条款 11
4.3明确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赔偿的规则 11
4.4设立独立、专业的网络市场监管机构 12
4.5完善诉讼制度 12
结束语 14
致 谢 15
参考文献 16
第一章 互联网领域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
1.1互联网领域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
1.1.1概念
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为世界各地的经济带来了全新的市场,也为商品和服务的传播、聚集、交易提供了平台。为确保互联网市场的良好秩序,有必要系统地规范互联网领域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对此类行为进行法律规制之前,有必要先对其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都是全新的一种行为 *51今日免费论文网|www.51jrft.com +Q: #351916072
,该类行为中的绝大部分是不正当竞争环境的迁移和拓展,即该行为由原始的传统经营模式逐步向高端互联网市场蔓延,而网络只是非法经营者借用的一种传播媒介和途径。例如互联网领域中的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行为本质与传统市场上的此类行为并没有太大区别,只是将其所需要的传播渠道进行了变换。
本文所讨论的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此类行为是在互联网环境下利用了一定的技术手段所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此行为的构成要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中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存在不同之处,即此类行为无法直接对应现行法律中所列举的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1.2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之间的区别
不正当的竞争使得非法竞争者迅速建立有利于自己的竞争优势,这些竞争者往往会采取恶劣的手段和方式,通过损坏其他公平竞争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整个市场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二章中详细列出了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
通过网络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形式繁多,各种手段层出不穷,例如通过网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利用黑客技术入侵防火墙获取商业机密或者通过网络水军制造舆论诋毁竞争对手等低劣手段。对于在网络环境中存在的传统不正当竞争还是比较容易认定的,相关的问题也较容易解决。本文笔者所要研究的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范围内,但是“新型”两个字又将其范围进一步缩小,主要可概括为两种:一种是“新出现”的行为,即因网络技术本身所引起的新种类,另一种则是新出现的形式。从确定竞争关系到识别互联网环境中的不公平做法,可以认为网络环境中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实际上是市场参与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种“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虽然在本质上也可以适用我国现行法律中所列出的一般性条款,但我国现行法律中针对此类行为专门的规定却是缺乏的。2017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通过网络进行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形成了一定的法律规制,但由于网络环境的范围大、不可预测性强和法条的规定原则化等问题,对于规制处于灰色地带的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非一劳永逸。
1.2 互联网领域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1.2.1隐匿性
在互联网市场中,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虚拟性和广域性能够使技术服务通过各个域名解析、服务器等渠道在瞬间到达亿万用户终端。互联网的侵权行为往往更加隐蔽,甚至大多数侵权行为都是通过终端用户的投诉或受害者的诉讼行为而发现的。
这种隐匿性和专业性的存在使得被害人调查取证的难度大大的增加,最为典型的案例即百度诉青岛奥商网络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此案中,被告采取的侵权手段非常隐蔽,百度为了找出实施主体及其侵权行为,多次前往济南、山东、青岛等地进行调查和试验,并多次向业内权威技术专家征求意见。最后在网民的举报和自身的努力下,最终胜诉,但却也花费了近20万元的维权费用,维权成本巨大。
1.2.2损害范围大
在传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大多数当事人都属于同一领域,而且其中大部分纠纷只是发生在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而在互联网领域中,许多纠纷的当事人之间并没有直接的竞争关系,甚至有时都不属于同一行业领域,因此侵权人常常会以不存在竞争关系为由进行抗辩。互联网市场相对于传统市场,在空间上具有无限性,因此互联网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影响的范围不受地域限制。此外,网络信息的传递是即时的,因此一旦发生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它就会立即影响竞争市场内的用户和运营商,从而扩大了损害的后果。
1.2.3违法成本低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通过网络不正当竞争谋取的高回报与所需承担的低成本也是越来越多的人难抵诱惑铤而走险的原因之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章法律责任的规定,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而且在大多现实的案件中法院判决的金额范围多集中于5万元到50万元之间,这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给那些非法经营者带来的巨大商业利益相比,根本微不足道。再者,由于互联网本身就是虚拟的,许多不法商家不存在实体店租金等问题,他们就更容易打着法律的擦边球肆意进行一些违法的行为。较低的违法成本导致许多互联网公司宁愿铤而走险违法以期望能在将来获得更大的收益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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