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临时仲裁制度研究【字数:10284】
目 录
第一章 临时仲裁概述 1
1.1临时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1
1.2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的优劣势对比 2
1.2临时仲裁在国内外的发展 3
第二章 “互联网+”时代下临时仲裁的发展前景 5
2.1“互联网+”时代下临时仲裁的发展优势 5
2.2“互联网+”时代下临时仲裁发展的必要性 6
2.3“互联网+”时代下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对接的必要性 6
第三章 “互联网+”时代下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对接规则 7
3.1《对接规则》的框架 7
3.2《横琴规则》的解读 8
第四章 “互联网+”时代下临时仲裁的发展建议 9
4.1常设性仲裁机构的作用 9
4.2仲裁员的选用 9
4.3秘书服务 10
4.4裁决的转化 10
结束语 11
致谢 12
参考文献 13
第一章 临时仲裁概述
仲裁、诉讼、调解以及协商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四种基本解决方法。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将具有争议的事件递交给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第三者对争议的进行评判并且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仲裁区别于诉讼,仲裁的前提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是属于自愿性的公断,跟诉讼的强制执行区分开来。而且仲裁区别于调解,虽然二者都是在双方自愿性的基础上,但是仲裁一经做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其一裁终局的性质,不允许在进行上诉,区别于调解。”仲裁在这四种方法中以其自愿性、灵活性以及一裁终局的特点给国际纠纷带来高效率的解决,并且由于在仲裁过程中,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以及充分的意思表示的特点,在互联网这个人人注重自由平等的时代成为备受推崇的解决方法。
1.1临时仲裁的概念 *51今日免费论文网|www.51jrft.com +Q: @351916072@
和特点
仲裁以其组织程序的不同分为机构仲裁以及临时仲裁。临时仲裁的概念是指当事人可根据其自愿拟定或选择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不需要将争议提交给常设性的仲裁机构,只需要根据当事人的协议选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争议案件。临时仲裁又称随意仲裁或者是特别仲裁。
机构仲裁则是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将纠纷交于常设性的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和裁决,仲裁机构负责程序上的工作,从开始的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仲裁并受理,到仲裁庭的组成以及后期的审理裁决,都是由常设性的仲裁机构进行管理并且完成的。
那么,是否由仲裁机构参与进来,就是机构仲裁,或者说临时仲裁是完全拒绝仲裁机构的参与呢?仲裁机构分为全面管理型和促进型。全面管理型的仲裁机构比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他的仲裁机构成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提供机构仲裁服务,对仲程序实行全面管理,从而从中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以维持仲裁机构的运行。促进型的仲裁机构比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他是依当事人的意愿为仲裁提供协助,比如受当事人委托为其提供场地,依照其需要为其推荐仲裁员。
由此可见,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的区分要点:“第一仲裁协议是否有提及仲裁机构,如果完全排除了机构的参加,那么就是临时仲裁;第二如果有提及了仲裁机构,那么看这个仲裁机构是否全面管理着仲裁程序的进行”,如果说仲裁机构只是为仲裁提供协助,帮助其更好地进行,不对仲裁程序进行全面性的管理的,依旧不改变临时仲裁本质特征,还是符合临时仲裁的要求的。
1.2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的优劣势对比
1.2.1仲裁员的水平
机构仲裁都有仲裁员的名册备选,仲裁员定期进行培训与交流,对不合格的仲裁员进行撤换或者替换,这就保证了机构仲裁的仲裁员更具有专业性。而临时仲裁中当事人的自主性较大,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所以临时仲裁的仲裁员选任都是按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的,仲裁员的专业水平的不到保障。
1.2.2程序的管理
机构机构依照其仲裁规则对仲裁进行审理,保障其从申请仲裁到最后的仲裁裁决都能够顺利正常的进行,具有程序的规范性。而临时仲裁中,当事人按照其意愿选择仲裁的规则、仲裁员等,具有很大的灵活性,但是临时仲裁时是基于双方自愿性为基础,所以双方当事人达不成一致时,仲裁往往很难进行下去。
机构仲裁的程序虽然规范,但是往往规矩也较为死板,仲裁的时间也比较久。而临时仲裁中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更契合争议的焦点,解决纠纷时间短,使得临时仲裁具有高效性。
1.2.3费用
临时仲裁不交由常设性的仲裁机构进行全面管理,省去了仲裁机构的管理费用,具有费用更少的特点。而机构仲裁需要支付给仲裁机构管理费用,相对临时仲裁费用更多。
1.2.4保密性
临时仲裁保密性更好,省去了仲裁机构对仲裁程序的管理,也就少了一些机构和一些人员对仲裁案件的知悉,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和商业名誉,有利于维护当事人之间友好的合作关系。
1.3临时仲裁在国内外的发展
仲裁的初期都是以临时仲裁的形态产生的,并且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以临时仲裁为主,而没有机构仲裁的。在如今的时代,虽然各国都已经建立起常设性的机构仲裁,但是临时仲裁不仅没有被消灭,相反在各种纠纷解决案件中反而使用越来越多,发展也越来越迅速,在国际仲裁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但是中国设仲裁的历史较短,我国的仲裁形式的学习和程序的采用完全都是借鉴前苏联以及一些东欧国家的仲裁发展形式——机构仲裁,所以在我国仲裁的发展史上一直都是只有机构仲裁而没有临时仲裁。临时仲裁在我国发展是没有历史渊源的依据。
原文链接:http://www.jxszl.com/jmgl/jjymy/6104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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