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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有奖销售法律问题研究【字数:9492】

2024-12-07 15:56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摘 要有奖销售作为商家经常使用的一种销售模式,作为一把双刃剑,在对繁荣市场经济起到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会带来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缺乏公平公正的有奖销售活动不仅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原则,而且有损于正常的市场秩序。本课题分析我国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现状,厘清有奖销售的范围,梳理相关国家的经验,使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得以全面规制,从而达到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最终目的。 
目 录
第一章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概述 1
1.1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概念分析 1
1.2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类型及特点 1
第二章 我国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实证分析 3
第三章 我国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现状及存在问题 5
3.1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发展现状 5
3.2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存在的问题 5
第四章 完善我国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对策建议 7
4.1明晰立法原则与立法模式 7
4.2加强针对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管制 8
4.3加强审判制度完善相关立法 9
结束语 11
致 谢 12
参考文献 13
第一章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概述
1.1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概念分析
根据最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正常的销售行为的生产经营活动,对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了破坏,进而损害到其他正常经营者和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利益。这条规定相比较1993年所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中的第2条里面的第2项的规定,新竞争法把消费者加入到受到损害的主体中,这使得《反不正当竞争法》变得更加适应现代社会的市场环境。
1.2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类型及特点
1.2.1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类型
(一)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指的是经营者虚构奖品或隐瞒事实并作出“奖励”,但并未投放商品或中奖号码使消费者无法兑现的欺骗性活动。欺骗性有奖销售是指运营商使用欺诈性销售来欺骗购买者的营销活动的行为。该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且消费者实际上并未获得任何实质性的奖励。例如谎称设有一等奖二等奖 *51今日免费论文网|www.51jrft.com +Q: ¥351916072
三等奖,对奖品的价格做出吹嘘的报价表示;故意让暗箱操作者获奖的不当手段;故意将带有中奖标的的商品不投放市场,或者故意将不同奖金数额的产品和奖劵分阶段投放市场;抽奖式有奖销售中私下安排内部人员中奖等。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在交易的过程中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为了保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的正常秩序,该行为必须受到严格管控与规制。
(二)以有奖销售的方式推销价廉物美的商品
这种类型通常出现在随赠型有奖销售以及抽奖型有奖销售里,而滥售型有奖销售指的是经营商用有奖销售的嚼头去吸引消费者进而以低价把商品推销出去。这一类型的滥售型有奖销售的特点为经营者使用的是机会主义行为。经营者使用这种方式把一些低价商品以高价形式推销出去,消费者常常被其中附加的高额利益蒙蔽双眼,忽视了商品最应该重视的品质,这种行为使得市场上优质的商品难以在价格上与劣质商品抗衡,有损公平。
(三)巨额大奖性销售行为
这种行为也叫大奖抽奖,指的是经销商在出售商品的同时捆绑额外的巨额利益,它由非现金项目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引诱消费者推销其商品。从短期内看消费者确实获利,但这种行为却明显削弱了其他的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破坏了整个社会公共利益,大大地降低了市场活力。
1.2.2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特点
有奖销售是商家最常用的销售方式,它允许经营者在成本上面投入更少,在短期内,将带来更大的收益,并在市场经济的繁荣中发挥积极作用。有奖销售所带来的巨大利润蛋糕使得各个竞争主体相互之间发力竞争,在不同企业里也相应存在着许多忽视公平甚至违法的竞争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有以下几种情况:
获奖的方式多元化。通过暗箱操作使得特定人员获取大奖,滥用有奖销售强行推销高价劣质商品,在抽奖型有奖销售里把最高奖金设置为5000元以上。日常生活中比较经典多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购物退换券;获奖后购物;返本销售;没有交易就获奖的销售;以高价赢得小额商品的销售;根据个人关系的内容设立奖品;有权使用价值5000元以上的货物作为奖励;虚拟世界的有奖销售。
(二)设立的奖项广而大。设奖作为一种推广的手段,有泛滥的趋势,衣食住行等方面设奖奖品总额品种繁多,奖金总额和最高奖金均在攀升,大奖占比较大。
(三)消费者换奖难。公开作弊。强烈的片面性宣传,比如只宣传奖品总额,不告知赔率,诱使消费者见木不见林。在这种有奖销售中,最终解释权归设奖者所有,商家利用自己的说辞各种推脱拒绝兑换奖项,从而使得消费者无可奈何,哑巴吃黄连。
第二章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实证分析
不正当型有奖销售通常有两种表现形式:(一)市场混淆视线形式:这种形式指的是经营者在未经当事人授权的情况下,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使用其他人的智力成果或者市场影响力对自己的商品进行促销,比如使用具有影响力的称号,独特的包装或者其他与产品相似的,混淆行为的认定前提因素需要经营者的行为足够引起市场上消费者的误解,并且判定经营者混淆产品和其他人的产品产生某种关系。(二)虚假宣传行为: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经营者通常需要为自己的产品制作宣传广告,这种广告通常需要将产品进行一定程度的美化与夸大,如果这种美化与夸大没有脱离产品的实际功效,一般消费者依然可以通过广告识别出产品的话,这种情况不能视作虚假宣传。只有当广告脱离了实际产品的功效,让消费者产生误解的宣传广告才能视作虚假广告宣传。
在2018年的3月,晋江市的某商业机构举行了一场有奖促销活动,在活动的期间利用线上社交媒体以及线下发传单,单页广告以及宣传手册等形式对活动奖项信息进行模糊宣传,打出以下宣传口号“今天抽奖明天奔驰带回家,送你奔驰首付款”等夸张式口号,导致后续抽中奖项的消费者误以为抽到了奔驰轿车,实际上却是奔驰B200型号的首付款20%而已,并且中奖者必须购买同款轿车,才能获得该公司送出的20%首付款,中奖者对此项结果不满意,向晋江市的市场监管局提出异议,最终判定该公司为不正当型有奖销售活动,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里面的第22条规定,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有奖销售活动,并对其进行行政罚款。有些经营者在制定促销有奖销售活动时,太过于利用消费者的投机贪小便宜的心理进行广告宣传,一味地通过夸大奖励刺激消费者以及诱导他们参与到有奖销售活动里,忽视其促销活动是否符合市场竞争法,法律意识淡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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