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格式合同法律规制研究【字数:8359】
目 录
第一章 引言 4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格式合同的主体 5
2.1电子商务经营者概述 5
2.2电子商务消费者概述 5
第三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格式合同的特征 7
第四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格式合同规则 8
4.1电子商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格式合同的订立规则 8
4.1.1电子商务经营者合理的提示义务 8
4.1.2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解释说明义务 8
4.2 电子商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格式合同的解释规则 8
4.3电子商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格式合同的效力规则 9
第五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格式合同的完善 11
5.1相关法律的完善 11
5.2电子商务主体的完善 11
5.3其他部门的完善 11
结束语 13
致 谢 14
参考文献 15
第一章 引言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网络成为连接彼此的工具,网络交易也成为如今最主要的交易方式。无论是国内间的贸易还是与国外间的贸易,电子商务的发展不断缩进人与人的距离,同时也实现了人们的需求。对于快节奏的我们来说有很大的便利性,一个网站即可解决问题。凭借服务范围广、简易便捷、快速高效、成本偏低的特点迅速打开了消费市场。电子商务经营者为了省去和消费者多次沟通、协商,无法对每位消费者制定单独的合同的时间, *51今日免费论文网|www.51jrft.com +Q: ¥351916072$
电子商务网站因此都拟定了极为详细的格式合同供双方交易使用。合同从形式到内容,相比传统格式合同都发生重大变化。但是,任何事情都有双面性。电子商务格式条款虽然带给经营者和消费者便捷,通过网站即可达成交易,但由此引发的双方之间的纠纷也在不断的增加。2018年上半年收到的投诉案件同比增长66.93%,看起来对于双方都平等的格式合同,实际上有不平等的现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自己建立的平台进行交易的经营模式中,经营的方式是正规的,卖方的身份信息是相对完善的,因此消费者的权利可以得到有效的保障。相比而言,C2C交易方式中卖家身份无法准确确定,经营资质低,销售行为不规范。商家容易贪图小利,使用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侵犯买方合法权益,本身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在经济或者法律上占据优势的地位。出现交易纠纷时,买方往往因无法确认卖方身份、维护权利消耗的时间长等原因导致其问题无法得到合理解决。经营者在销售自己的商品或提供无形的服务过程中,经常使用小字体、默认已经检查等手段,让消费者在本身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把自己的部分权利出售或捆绑销售商品。部分电商平台单方面滥用协议条款变更修改权利、排除用户合理损害赔偿的权利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我们该如何规制?不少学界专家发表自己的意见,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障、格式合同的订立和效力、存在的问题和法律规制提出自己的见解,基于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研究,然而,电子商务的格式合同和传统的格式合同也存在很大区别。为了更好地规范电子商务的发展,2019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正式出台,经过五年时间的探讨研究电子商务领域。让我国电子商业领域有法可依。那么对于电商格式合同订立的规则、效力、解释、完善等问题仍需进一步探讨。
本文以电子商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格式合同为论文选题,主要依据自己近年对于电商平台领域的关注,同时对于目前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交易现状,以及出现的法律问题为出发点,结合刚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和其他几部法律,分析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现状。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格式合同的主体
2.1电子商务经营者概述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9条关于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主体的界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根据该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等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本文所指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电子商务中提供网络经营的场所,撮合双方当事人交易的完成,发布信息供经营者和消费者知晓等服务,供交易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组织。现实中通常被称为“电商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电子商务平台的所有者,有权拥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自己建立的电子商务平台。向交易双方提供电子商务平台作为他们的经营场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在自己的电子商务平台上与消费者直接达成交易。身为平台的管理者,负责制定交易规则和管理交易秩序。
平台内经营者的法律概念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即我们通常生活中所说的“商家”,商家与电商平台之间通过平台服务协议联系起来,彼此构成契约关系,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商家并不一定都要求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一样可以成为“商家”。
2.2电子商务消费者概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者的规定为消费行为属于生活消费;消费客体是商品或服务;消费方式是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电子商务建立在信息平台上,只是人们生活消费的途径之一。它不改变消费者的定义也不改变法律对于消费者的保护。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定义同时适用于电子商务消费者。
在移动支付技术全面普及后,电商消费用户已经达到庞大的规模,网购已成消费者消费的重要渠道,因此网购消费中关于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已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消费者越来越多地倾向于在网上购买,因为多数实体店里的产品太过陈规,而消费者不断追求独一无二。同时,他们也喜欢对品牌进行调查,对比线上和线下价格。互联网的发展,让许多消费者足不出户就可以查找国内及国外的品牌,在线寻找心仪的商品并直接线上购买的方式越来越普及。消费者可以在一个属于自己的空间内随心随意的挑选商品,同时还能购买到性价比很高的小商品,比在实体店购买更加实惠,会让消费者有很大的成就感。电子商务消费者的增多,侵权问题也不断增加,消费者在网站上选择各种特点的商品或服务,可是消费者难以进行实体触摸,仅依靠网站上所显示的图片作为参照进行选择。所以买回来的商品常常不尽如人意。其它如规定“由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买方承担”、“退换货运费自理”等条款引发各种各样的纠纷问题。
原文链接:http://www.jxszl.com/fxlw/faxue/6104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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