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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探究以响水3.21爆炸事件为例【字数:11760】

2024-11-03 11:00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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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
Abstract1
一、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的内涵与必要性1
(一)行政问责的内涵1
(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的界定2
(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的必要性2
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的现状3
——基于响水“3.21”爆炸事件分析3
(一)我国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取得的成效3
1.行政问责迈向制度化3
2.问责力度和范围不断扩大4
3.官员责任意识逐渐增强4
(二)响水“3.21”爆炸事件概况4
(三)响水“3.21”爆炸事件中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分析5
1.问责范围集中于行政行为,忽视制度体系是否协调5
2.缺乏专门性规定,适用追责的依据无统一标准5
3. 行政问责缺少必要的救济途径6
三、优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制度的对策6
(一)明确行政问责范围,协调制度体系6
1.明确界定问责的范围6
2.明确主体的监管职责6
3.明确问责方式与适用6
4.规定问责机关与程序7
(二)规范行政问责的种类和标准7
1.由各级人大领导制度制定7
2.扩大人大质询的问责范围7
3.人大行使问责权主动问责7
4.设置调查委员会开展调查7
(三)完善行政问责救济途径 7
1.规范行政问责救济程序8
2.拓宽行政问责救济渠道8
3.建立科学的复出机制8
4.加强对后续程序的监督8
四、结语8
致谢9
表1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2
表2相关问责名单5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探究
——以江苏响水“3.21”爆炸事件为例
摘要
我们党和我们国家对“安全”这一课题一直就很重视,而且在国家发展要求和生产的不断进步的过程中,越来越重视安全,作为安全生产理论框架中的最为重要的一环,“安全发 *51今日免费论文网|www.51jrft.com +Q: ^351916072
展”的效用已经有所体现。但在不断收获成果的同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依然出现在我们视野里,纵观我国各地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工作实践,亟待改进。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威胁着居民生命安康,更会影响到经济的健康发展,在这样严重的影响下,会带来信任危机,同样会毁坏社会秩序的谐和,所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领域的行政问责的深层次探索具备充分的现实意义。论文采取文献研究和案例分析的方法,深层次挖掘了国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的现状——存在问责制度体系不够协调、专门性规定缺失,适用追责的依据无统一标准、行政问责缺少必要的救济途径等问题,联结我国现在比较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和实际发生并且真实处理过的案例等剖析探讨,论文分别从行政问责的种类标准及范围、制度体系、救济途径等方面,在我国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方向的发展对策作出补充。
引言
在科学宏观调控与经济发展质量水平增加的发展态势下,安全生产意识也在各部门的重视和社会的关注下较早前更为人们所理解和关注,在法律框架愈加完备的条件下,安全管理也日益得到重视,安全生产环境也同样更加得力。但是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悲剧报道仍时不时出现在我们的视野里,例如济南的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着火中毒事故、青岛的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露爆炸事故、响水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爆炸事故等事件,凸显了我国相关领域的行政问责制尚需进步的问题。
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背景下,我国法律化过程进程正逐步从执法领域转入司法领域,而事故领域监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则需要更加充分的发挥好行政问责的实效。纵观我国各地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工作实践,可以发现政府在管理和监督过程中存在制度缺失的问题,问责过程中我们会看到权力和责任不匹配的现象,问责标准尚不明确,规范性程序还待完善,政府工作人员无视责任等,这显示出我国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领域问责并不完全符合规矩,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仍需漫漫征途。这些情况需要我们结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和现实实际情况来思考,继续进行政体改革,构建相关领域行政问责的制度化支撑体系,切实提高行政问责实效。
本文的内容具体而详细:首先,明确了我国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问责的有关内涵,根据本文的研究现状,明确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行政问责的概念,阐述了政府对生产安全事件的责任理论依据,强调了生产安全行政问责的重要性;其次,结合我国目前施行的法律制度,以实际案例为分析材料,介绍了该领域已经获得的成绩,并针对需要改进的地方,提供优化的方向和方法。
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是文献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经过文献的研究,查询学术电子期刊、数据库等方式,查找汇总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的资料和文献,并且对此进行分类和总结,及时更新信息,使原有理论得到创新,在踏实思考后分析得出可行的观点;收集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爆炸事故的问责处理的有关资讯,经过描述和分析的过程后,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站在理论的肩膀上得出相关结论,使文章更具实用性和说服力。
一、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的内涵与必要性
(一)行政问责的内涵
学界对行政问责的定义也有不同的取向,但本质上已达成共识,但在对主体、对象、内容、方式等标准的细节上存在的模糊性,使其在实践中难以得到统一,使其在具体实践中实操难度大。因此,准确给定行政问责的内涵,不仅满足理论研究的需要,也为完善行政问责制铺上坚实的地基,满足实践发展的需要。
把国内外的相关对行政问责的研究和认识进行综合汇总我们可以得知,行政问责是一个体系,它的运行机制十分完整,应包括事件的主要对象和客观事实还有相应的一些程序处理和责任等要素。所谓的行政问责,主要是指行政系统对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在职权范围或工作范围内因为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责任和义务、行政不端等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过程。行政问责制度是一系列制约和监督公共权力、审查各自职责履行状况的制度安排,是制度标准与程序标准的统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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