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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并购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能带来税收协同效应吗【字数:10356】

2024-11-02 13:20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本文以2014年对企业并购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要求的改变为背景,选择修改当年前后各三年我国上市公司关联并购为样本,探讨该政策修改的有效性。研究发现关联并购能够在所得税方面产生税收协同作用,而在流转税方面作用不显著。相对于非关联并购,关联并购更容易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修改后的要求,符合政策的期望。进一步分析还发现特殊性税务处理确实能提升关联并购的税收协同效应,进一步验证了政策的修改确实提升了这一效应,最后针对企业和政策提出了进一步修改建议。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引言2
一、文献综述2
(一)关联并购与税收协同效应关系研究2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机理研究4
二、研究设计4
(一)研究假设4
(二)样本选择与研究设计6
1.样本选择6
2.变量设计6
3.实证模型构建7
三、实证检验结果与分析7
(一)描述性统计7
(二)相关性分析9
(三)回归分析9
四、研究结论10
致谢11
参考文献12
关联并购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能带来税收协同效应吗
引言
引言
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对109号文件进行了修改,旨在降低企业重组产生的税负,鼓励重组并购行为。其中,特别令人注意的是,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要求有了改变。
在新重组税法下,以股权收购为例,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计税。采取该方式实际上并不会使得企业少缴纳税款,只是延迟了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让企业在支付大量资产进行并购后现金流更加宽裕。
但是,有学者从理论上研究认为该要求依然有些苛刻,现实中企业难以满足,或者不会刻意去满足该要求,所以政策的修改效果很微弱。不仅如此,该政策看似公平,却可能因为企业重组性质的不同造成差异。
本文在理论分析 *51今日免费论文网|www.jxszl.com +Q: @351916072
的基础上,对特殊性税务处理和关联并购的关系进行讨论,研究同等条件下,关联并购与非关联并购产生的税收协同,关联并购是否更容易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要求,且特殊性税务处理能为并购行为带来更好的税务协同效应。从关联并购和非关联并购两个方面入手,以20112013、20152017年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运用回归分析和相关性分析的方法实证研究该政策对企业关联并购的影响。
一、 文献综述
(一)关联并购与税收协同效应关系研究
相关研究表明,企业并购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且会产生很多不同的影响,这些结果又会反过来作为影响企业并购的因素,协同效应就是其中之一。多数并购的出发点是为了获得公司发展的战略制高点,为了有更好的发展和盈利前景。税收因素往往起到的是帮助或辅助决策的作用,但是避税却很少是并购的战略动机。但是在既有情况下,企业愿意进行税务筹划以达到减税目的。由于美国等西方国家企业并购行为出现较早,已经有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但因为国情不同,我国需根据自身情况借鉴外国优秀经验,发展自己的相关制度。
关联并购是指上市公司和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以及和他们能够施加控制的公司之间的进行的并购行为。针对关联并购过程的税务筹划,Majd(1985)和Myers(1985)提出,关联并购可以通过利用税收政策对不同公司的差别性税收待遇,以形成债务融资的税盾效应。如在关联并购中,借由内部交易或者关联定价机制,集团内部可以根据税率变动对公司的盈利和亏损做出更加有效的规划。[1]
在近十年,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及政策的完善,我国市场上也发生了大量的并购行为,为学者对企业间的并购行为的研究带来了较为充足的样本。李善民等(2013)对2009年并购企业及其后三年的公司绩效进行研究,该研究结果显示,关联并购能够显著提升企业的短期和长期的绩效表现。[2]唐清泉和巫岑(2014)的研究表明,与非关联并购相比,关联并购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更低,更有可能在并购过程中降低损失风险。[3]而邓建平等(2009)支持的“掏空假说”认为,关联并购重组并不为企业所有者创造财富,反而可能成为其转移公司资源的“工具”。[4]
税收协同效应属于财务协同效应的一部分,是指通过两个及两个以上公司间的并购重组,收购公司借助于税收法规获得的税收方面的净收益。
税收协同效应这一理念最早由 Eckbo(1983)提出,税收协同效应是财务协同效应的一部分。Eckbo认为,企业可以通过兼并达到避税的目的。税制中形成税收协同效应的因素包括:税盾效应、税制中的非对称性因素、和受困权益因素。管理者会为了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而利用以上因素进行如企业并购重组等进行税务筹划。[5]不仅如此,Majd(1984)和Myers(1984)提出,即使并购双方都并非处于利润亏损的情况下,并购后企业也会产生并购的税收协同效应,其实际所得税率依然会下降。两位学者认为,并购双方的现金流量波动性与企业并购后的现金流量稳定性呈反向关系,即双方的现金流量波动性的相关性越低,企业合并后的现金流量会越稳定,这将导致并购后企业利润水平的稳定和税负的降低。[6]Majd和Myers将此现象看做是税收非对称性带来的结果
但是,James.M.Poterba(1988)通过研究指出,由于企业并购在实现亏损弥补时存在非对称性,被并购企业尚未弥补的亏损可能不能被并购企业所完全弥补,所以亏损所带来的协同效应可能会被夸大。不仅如此,通常情况下存在利润亏损的企业的现金流量也会处于紧张状态,因此还会对公司目前已投资项目的收益产生影响,亏损弥补的所得税协同效应将被更加削弱。[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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