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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合理生态补偿标准分析以山西中阳县金罗镇为例【字数:10126】

2024-11-03 10:34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目录
摘要 I
关键词 I
ABSTRACT II
KEY WORDS II
引言 1
一、 文献综述 2
二、研究方法 3
三、理论分析 3
四、研究思路和计算方法确定 4
(一)研究思路 4
(二)计算方法确定 4
五、研究区域概况 5
(一)研究区域社会经济自然环境 5
(二)研究区域劳动力结构分析 6
(三)研究区域退耕还林补偿现状 6
六、 收益法计算退耕还林合理补偿标准 7
七、结论讨论与政策建议 10
(一)研究结论 10
(二)研究讨论:区域退耕还林存在的问题 10
(三)政策建议 11
参考文献: 12
致谢 13
退耕还林合理生态补偿标准分析——以山西省中阳县金罗镇为例
摘要
退耕还林自二十一世纪初实施以来在生态修复,环境治理,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收入增长等方面均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在退耕还林的将近二十年期间,农民的生活方式,劳动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2014年退耕还林再启动阶段开始,在新的社会经济条件下,退耕还林面临许多的问题,农民参与度低,以往的退耕还林成果难以巩固,部分地区出现毁林复耕,偷耕的现象,这些因素影响到了退耕还林实施的政策效果。而退耕还林,合理补偿标准与上述这些问题的出现有较大的关系。新形势下,退耕还林生态补偿标准和机制有待进一步的研究。本论文发现退耕还林以来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户的种植结构产生了很大的变化。这间接影响到了合理生态补偿标准的计算,对只针对退耕还林第一轮生态补偿标准的估算方法提出新的要求。本论文采取机会成本法对退耕还林合理生态补偿标准进行估算,得出合理的生态补偿标准为486元/亩,并与现行补偿标准进行比较,得出调查区域现行的退耕还林补偿标准低于合理的生态补偿标准,虽然节约了成本,但过低的补偿标准打击了退耕还林农户的积极性,容易使退耕还林效果大打折扣。
引言
退耕还林工程与其他生态工程的直接参与主体为政府林业、水利部门和相关国有(林业)企 *51今日免费论文网|www.51jrft.com +Q: *351916072
业的情况不同,退耕还林的主要参与主体是千百万原本从事种植业的农户。这就意味着,为确保工程的成功,政府在政策设计上必须考虑到参与农户的激励相容问题[]。
经济人属性是退耕还林工程中参与农户重要的属性之一,经济人属性是指当一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面临不同选择机会时,总是选择给自己带来最大经济效益的那种机会,刘烜等人的研究表明根据经济人假设理论,农户主观认为退耕还林补助高于合理的生态补偿标准就视为该农户具有高受偿意愿。农户主观认为退耕还林补助大约等同于合理生态补偿标准就视为该农户具有中受偿意愿。 农户主观认为退耕还林补助低于合理生态补偿标准就视为该农户具有低受偿意愿。可以看出退耕还林补偿标准与合理生态补偿标准影响是农户受偿意愿影响最直接,最重要的因素。
所以说,退耕还林工程中政府的补贴应该至少不低于合理生态补偿标准,以使农户认为参与该工程有利可图,这样作为经济人的农户才具有高受偿意愿,参与退耕还林的积极性较高,退耕还林才有可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综上所述,合理生态补偿标准对工程实施效果有重要的影响。
退耕还林补贴与合理生态补偿标准相比较的差值大小即为退耕还林这项工程的“成本有效性”,公共工程 “成本有效性” 分析就是评估工程实施是否以最低的成本实现了特定的目标, 不仅可以用来直接判断工程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 推断政策成本的节约空间, 也可以从政府财政视角评判分析工程的持续性。如果退耕还林补贴略高于合理生态补偿标准,那么退耕还林就以较为合理的成本完成目标,就可以认为退耕还林成本有效性较高,如果补贴远高于合理生态补偿标准,那么可以认为这项工程存在过度补贴的问题,其成本有效性较差,如果退耕还林补贴远低于农户弃耕的机会成本,那么退耕还林的工程效果往往难以保证,甚至出现违反协议毁林复耕等负面效应。
在退耕还林初期,徐晋涛等人通过对比国家补贴标准与退耕农户前几年收入进行比较来判断成本有效性的高低[]。在这之后学者对退耕还林的研究大多集中在农户异质性与退耕还林支持程度,实施效果之间的关系,退耕还林生态补偿机制,退耕还林生态效益等方面的研究,并没有随着时间发展,社会环境变化对成本有效性做进一步的研究。
政府实行退耕还林政策一方面为了保护环境,另一方面也倒逼地方政府来发展第二,第三产业,吸收由于实施退耕还林而产生的剩余劳动力 退耕还林已经开展了近二十年,随着时间发展,劳动力逐渐由农业转移到其他生产部门转移,相当多的农户已经不再从事以农业为主的生产活动,在劳动力转移过程中,劳动力的价格是逐渐上升的,农户收入增加,对蔬菜等农作物需求增加,农业生产逐渐由其主业变成了剩余时间所从事的副业;而且随着农作物市场价格变化,农户农作物种植结构也发生了变化;在这些以劳动力转移为主的因素影响使农户放弃农业生产的机会成本发生了变化,同时政府给予的政策补助标准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因此有必要对退耕还林实施较长时间,劳动力转移带来一系列变化下农户的机会成本与政府补贴标准进行比较,探究退耕还林工程的成本有效性。以便当地政府根据农户劳动力转移情况下形成的新机会成本制定新的补贴政策标准,提高退耕还林工程的成本有效性。
文献综述
从二十世纪初到2014年即新一轮退耕还林开始之前,许多学者对退耕还林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进行了探讨研究。学者对于补偿标准的研究主要从供给和需求两个角度进行研究。供给角度以农户为主体,通过对农户参与退耕还林的机会成本进行分析[],得出补偿标准,这是学者目前的主要研究方法;需求角度以退耕还林所创造的生态价值为出发点,通过将生态服务价值货币化来确定生态补偿标准[],但此种方法估算出来的补偿标准往往过高,使得政府难以承担,不具备可行性。
以农户为主体,从供给角度以机会成本法为基础来计算生态补偿成本是目前比较符合实际情况的估算方法。但不同的学者对机会成本的具体内容有不同的观点。部分学者认为机会成本仅仅包含农户的地块收益,部分学者认为其还包括劳动力转移成本,以及由于生活,生产方式变化带来的成本。除此之外机会成本法的具体计算方法也存在许多差异,有的学者通收益法进行补偿标准的估算,通过问卷调查得出农户农业收入,再结合承包地数量算出每亩地的净收益,此种方法可行性较强但被采访者容易受主观因素影响,而且部分地区农作物主要用途为自用,这给问卷调查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得出的结论不具备普适性。有的学者通过地租法,根据土地流转收益或者土地租金来推算补偿标准,但对于土地流转市场不发达的地区,难以进行数据统计。还有学者依据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对退耕还林补偿标准进行估算,但此种方法适用于地块平整的平原地区,对一些丘陵地区坡地,梯田等地块的补偿估算不太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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