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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背景下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实施研究【字数:12149】

2024-11-03 10:33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目录
摘要Ⅰ
Abstract Ⅱ
引言 1
一、新《土地管理法》中集体士地征收与补偿制度概况 1
(一)前置程序 1
(二)征收范围 1
(三)补偿标准 2
二、新《土地管理法》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实施面临的问题 2
(一)征地的前置程序亟需完善 2
1.协议价购程序 2
2.征收决定 2
(二) 农民的参与权与监督权履行没有法律保障 3
(三)成片建设开发标准存在争议 4
(四)缺失公共利益的认定程序或机构 4
(五)区片补偿标准不明晰 5
(六)补偿标准仍存在单一问题 5
三、新《土地管理法》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完善的建议 6
(一)完善集体土地征收的前置程序 6
1.完善协议价购程序 6
2.完善土地征收决定程序 6
(二)保证农民的参与权与监督权 6
(三)明确成片建设开发的标准 7
(四)设置公共利益的认定程序或机构 7
(五)明确区片补偿标准 8
(六)加大就业安置力度 8
结语 9
致谢 10
参考文献 11
新《土地管理法》背景下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实施研究
摘 要
我国政府在2019年出台了新的《土地管理法》,针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问题进行了改革与完善。本文试图讨论新《土地管理法》下是如何更好地完善了我国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问题,以及其存在的不足,并尝试提出一些改进建议。本文主要分为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讨论新《土地管理法》中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所进行的改革,特别针对前置程序、征收范围、补偿标准三个方面进行讨论。其次讨论新《土地管理法》在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实施中可能面临的问题,如前置程序中协议价购程序缺失、征收决定不明,农民的参与权与监督权没有保障、成片建设开发标准存在争议、缺失公共利益的认定程序或机构、区片补偿标准不明晰、补偿安置标准单一等问题。最后针对以上指出的问题,尝试从完善集体土地征 *51今日免费论文网|www.51jrft.com +Q: ^351916072
收的前置程序、保证农民的参与权与监督、明确成片建设开发的标准、设置公共利益的认定程序或机构、明确区片补偿标准,加大就业安置力度等建议入手,试图为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引言
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中一个极易引发民众关注,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问题,甚至多年来我国各地曾频繁出现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因征收补偿意见不合而发生的群体性纠纷,也引起了很多民众上访的问题。而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出在我国旧有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累积存在的、尚待解决的制度规章待完善之处,因为存在于法律条文上的不清晰与不完善之处,使得部分地方的政府在操作中逐渐发现可以从中谋利的漏洞,也有一些地方政府利用这些漏洞,骗取甚至强夺农民的土地来从中获取利益。而这些问题不仅导致了社会管理秩序的混乱,也导致了民众对于地方政府的反感情绪。因为这些问题,我国在2019年进行了《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新的《土地管理法》中对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问题上进行了极大的修改。笔者试图讨论新《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的背景下,新法可能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并且探讨如何应对以更好地促进新的《土地管理法》的落地实施。
一、新《土地管理法》中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概况
我国新《土地管理法》关于集体土地征收问题的内容大多集中在三个方面,涉及到七个条款,具体来说:
(一)前置程序
在旧的《土地管理法》中,因为并不允许任何集体土地的入市,所有的对于集体土地的征收都必须是以国家的名义征收土地进行的。旧有的土地法并没有对集体土地征收设计十分严谨的审批和前置程序,而只是明确规定集体用地的征收需要向国家办理用于进行农用地转用的行政审批和农用地公告的相关手续。而在新的《土地管理法》中对于其集体土地的使用和征收则是设计了极为严格的审批和前置程序,具体来说:第一,征地前的公告手续,新的《土地管理法》中则将原有的征地后公告变更为征地前公告。第二,新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3款要求在征收发生之前,行政机关作为组织者,应当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土地征收以及其补偿问题进行表决。第三是,新《土地管理法》要求行政机关必须要与农民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才能开始土地的实际征收工作。
(二)征收范围
新法相较于旧《土地管理法》,新增了对于"公共利益"的规定和描述。即新《土地管理法》第45条,该条将土地的公共利益以列举的具体描述方式列出来进行了逐项的规定和描述,具体将其描述范围分为六种,即包括军事和公共外交的需要;包括对基建的需要,包括在清洁能源、交通、邮政通信、水利轨道交通等基础建设方面;包括对公共事业的需要,主要是包括在高科技、教育等;以及包括帮助农村贫困户的搬迁和保障其就业安居的需要和保障性;包括对住房工程建设的需要;包括在成片开发区建设的土地开发的需要,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最后一种是由法律规定的土地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时新的土地管理法条也进一步规定这些对于土地和公共利益的描述范围,并明确必须是要完全符合人民政府现有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城镇化发展的总体规划、以及现有的土地开发利用的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三)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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