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冲突群体性事件风险管理研究【字数:11489】
目录
摘 要 II
Abstract IV
引言 1
一、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1
(一)征地冲突群体性事件相关概念界定 1
(二)征地冲突群体性事件的相关主体 1
(三)征地冲突群体性事件的形成原因 2
1.利益分配 2
2.法律制度 2
3.风险感知 2
4.权益保障 2
(四)征地冲突群体性事件风险研究方法 3
二、方案论证 3
三、风险识别 3
(一)风险因素提取 3
(二)指标体系的构建 4
四、数据说明与研究方法 6
(一)数据说明 6
1.数据来源 6
2.样本总体特征 6
3.信度和效度分析 6
(二)研究方法 7
1.熵权法 7
2.灰色关联分析法 8
五、实证结果分析 9
(一)二级指标权重结果 9
(二)一级指标平均水平 9
(三)灰色关联分析结果 10
六、结论与建议 11
(一)结论 11
(二)建议 12
致谢 13
参考文献 14
征地冲突群体性事件风险管理研究
摘 要
土地征收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牵涉面广、涉及人员多,尤其在互联网时代稍有不慎很容易激发社会矛盾,从而导致或者加速了严重征地冲突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因此对征地冲突群体性事件风险进行研究具备必要价值。本研究以河北省被征地农民为研究对象,在实地调研和文献梳理基础上,厘清了征地冲突群体性事件的相关概念,构建了适合的征地冲突群体性事件风险两级指标体系,运用熵权法判断了指标客观权重。然后,在此基础上,本研究通过灰色关联分析模型识别了河北省征地冲突群体性事件的关键风险因素,依此提出了征地风险管理的政策性意见,为完善征地风险评估体系和分析土地征收领域研究方向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具体研究结果如下:第一,征地冲突群体性事件是指在征地中由于存在争议,被征地农民为了满足其诉求所组织参加的 *51今日免费论文网|www.51jrft.com +Q: ^351916072#
群体性的聚众暴乱行为,具体表现包括阻挠拆迁施工建设、围攻政府、暴力抗议等不理智的过激行为;第二,征地冲突群体性事件的关键风险因素共有四个,分别是法规政策、情感趋向、诉求反馈和信息公开;第三,要注重土地征收法律落实、加强农民心理干预、加强信息公开建设和调动农民表达积极性。
引言
(一)征地冲突群体性事件相关概念界定
征地冲突群体性事件(简称为MITLE),是指由征地冲突所诱发的群体性事件,要理清楚这个概念,必须先了解征地冲突和群体性事件这两个词。从已有文献来看,群体性事件是指在社会矛盾激化下,通过集体影响而自发产生的情绪性个体行为的集聚,有多人参与,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2]。具体来讲,集体上访、罢工游行和聚众闹事等多人集聚行为一般会被认作是群体性事件。而对于征地冲突而言,根据谭术魁的研究,其是指在征地过程中,由于对土地征收存在一定的争议无法和平解决,而采取的过激行为,其行为主体一般为被征地农民[3]。结合学者周航冰对征地冲突群体性事件的论述,他认为征地冲突群体性事件是一般意义上的群体性行为的分支,是一般群体性事件特征和我国当前土地矛盾的结合体[4]。
综合来看,本文认为征地冲突群体性事件是指在征地中由于存在争议,被征地农民为了满足其诉求所组织参加的群体性的聚众暴乱行为,具体表现包括阻挠拆迁施工建设、围攻政府、暴力抗议等不理智的过激行为。
(二)征地冲突群体性事件的相关主体
Wang J指出,政府在土地冲突风险中占据了重要一环,对风险的产生和控制有强大影响,他们不是风险的制造者,但可以加速风险在各个环节的发生和阻碍风险的扩大[5]。Baranyi等认为,中央政府和基层政府在征地冲突风险中发挥作用的路径和方式是不同的,中央政府可以通过改革司法制度以保障多方参加者的权益,确定利益相关方可以公正有效地参加土地政策制定和改进,而基层政府则是站在风险的最前沿,可以及时与制造风险者沟通交流[6]。鲍海君等认为,想要土化解地纠纷,不仅仅需要与土地事务相关联的各层级政府,农民和农民组织也是必须需要关注的主体[7]。
显然,征地冲突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主体有三个:农民集体、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其中农民集体是征地冲突群体性事件的行动者和制造者,地方政府是征地冲突群体性事件的处理者和应对者,中央政府则是通过法律制度对征地冲突群体性事件产生作用,往往属于调控方,并不直接参与其中。
(三)征地冲突群体性事件的形成原因
通过对大量文献的梳理,笔者发现MITLE的形成原因有四个,分别是利益分配、法律制度、风险感知和权益保障。
1.利益分配
冯晓平研究发现,由于政府在制度设计上天然拥有的权力和优势,其可以借此在土地事务中占据主动权,从而按照政府意愿将分配的利益向政府倾斜,这种利益分配的不公平带来了征地冲突[8]。与之不同的是,刘广平虽然赞同政府和被征地人之间存在的利益博弈诱发了征地冲突,但他认为地方政府处于弱势的地位,强权者为被征地人[9]。
2.法律制度
刘杰提出《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天然缺陷,只能被动更新而难以与现实相符合,这就导致了法律制度在土地征收中实际上是缺席的,这种土地征收制度风险为广大的被征地农民所承担,长此以往,不断积累的不公导致了集体反弹[10]。此外,李红波等通过对大量征地冲突案例的研究,经过深入分析后,认为由于土地监督制度的缺位和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执行者在土地征收中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去执行,这也成为了造成土地冲突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因之一[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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