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三权分置下闲置土地开发利用问题以无锡锡山区为例【字数:13174】
目录
目录
引言 1
一:文献综述 1
(一)宅基地制度变迁研究 1
(二)宅基地变革诱因分析 2
(三)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与典型地区综述 3
1.经济发达地区——浙江省义乌市 3
2.经济发展一般地区——江西省余江县 4
3.国家级贫困县——安徽省金寨县 4
4.不同发达程度改革对锡山区改革的借鉴意义 5
(四)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未来方向 5
(五)总结 6
二、方案设计 6
(一)研究方法 6
1.文献研究法 6
2.实地走访调查法 6
3.村委成员访谈法 6
4.描述性统计分析法 6
(二)实践方案 7
1.调研目的 7
2.调研对象与调研方法 7
3.调研内容 7
三、实证分析 7
(一)农户家庭信息情况收集及数据分析 8
1.调查成员年龄分布 8
2.家庭人口构成情况及是否拥有城镇住房 8
3.家庭主要收入来源 9
4.宅基地自用或其他用法 9
5.已退出整合宅基地面积及仍保留宅基地面积。 9
6.宅基地荒废因素及利用方式 10
(二)相关性检验 10
(三)年龄、文化、收入因素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看法 11
1.不同年龄段对所有权的看法 11
2.不同文化程度对使用权的看法 11
3.不同收入水平对宅基地的看法 12
(四)闲置土地开发利用的影响因素 12
1.政策对开发利用的影响 12
2.补偿制度对开发利用的影响 12
3.地理位置对开发利用的影响 13
四、结论及建议 13
(一)研究结果 13
(二)对策建议 13
1.加强制度的宣传与未来收益的展望 13
2.完善补偿制度、确定基价、相对公平 13
3.闲置土地利用方式 *51今日免费论文网|www.51jrft.com +Q: *351916072*
及时公布及听取村民建议 14
4.加强宅基地审批制度的实行、拒绝侵占土地 14
(三)总结 14
致谢 14
参考文献 14
宅基地三权分置分置下闲置土地开发利用问题以无锡市锡山区为例
摘 要
本论文通过宅基地制度退出及闲置宅基地利用为主题,先对我国建国以来宅基地制度变化做综述,并总结各类学者对宅基地变革不同分类方法;从以往的资料文献中寻找制度变革的诱因,从而获得以前所积累的经验与不足;再联系各个宅基地改革试点范围内施行的宅基地制度进行概述并对其取得的成效进行优缺点解析,找出宅基地退出的阶段性特征及影响以及退出之后闲置宅基地及闲置土地的利用影响因素,最后借鉴优秀的制度政策以及对不足之处提出解决方法。
引言
1990年之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使得大量劳动人口向城市聚拢。Carola de Groot(2012)在研究荷兰农村时发现不富裕的农民一旦住房保障受到影响则相应的会往城市靠拢[1]。和中国类似,外出打工适应了城市的发展,不过这是一把双刃剑,务工建设城市无疑是积极地一面,然而空心村鬼村的到来也加剧了。同时,Katrina Mullan(2010)发现我国土地使用权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户籍放宽使更多的人涌向城市,城市中心越来越拥挤,而村庄却愈发荒凉,空心村现象更为严重[2]。
苏南农村空心化现象十分严重,与日美等发达国家轨迹基本相同。机械化的普及,生产水平的提高,造成了大量劳动力的空余,随着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力,大量劳动力进城寻找契机。农村大量的土地房屋闲置,耕地流转不及,这也为土地改革,闲置宅基地在开发利用提供了一个契机。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原本就稀缺的土地资源愈发紧张,但相对的是,部分地区却出现了农村宅基地空置和浪费的现状。而李裕瑞(2014)则将邯郸县为例分析空心村在闲置宅基地的开发利用与资源费配上的巨大潜力。[3]
改革现有的宅基地制度,整合闲置土地势在必行。本文对往年的宅基地制度的变迁及其原因进行分析,从中吸取前人的教训;再结合15个宅基地改革试点范围内实行的试点制度及其取得的成效进行分析,最终整理总结出对未来宅基地制度改革有益的意见和建议。
一、文献综述
(一)宅基地制度变迁研究
1949年以来到现在,重大的变革冲击了社会经济形势,农村的宅地政策也受到相应冲击,对宅基地历年制度变革的研究文献数不胜数,至于变革处于何种标准何种阶段不同的专家有自己的见解与准则。
王旭东(2010)认为,宅地制度和农村土地制度演变有一定的关联性,所以可以先分析农村土地制度如何朝着平稳方向发展,深入剖析演变的过程,将过程划分为三次平衡状态[4] :首先是建国初期平稳的状态,其次是农村合作社之后积极寻求稳定的状态,最后是将集体土地制度确立的阶段。无独有偶,根据宅地所有权性质的变化,划分宅地制度演变的阶段,那么各阶段就会有明显的特点,张振勇(2013)、朱新华(2011)两人把农民私人拥有宅基地作为第一阶段、初步形成宅基地使用制度为第二阶段、流转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第三阶段[5]。此外,丁关良(2008)则根据宅基地所有权的特征与主体的变化划拨了四个时间轴[6]:首先,在19491962,国家承认宅基地私人所有;其次,19621981,宅基地被生产集体所占,农民只有使用权,但是具有买卖和出租屋子的权利,不过所有农村宅基地不允许租赁和出售;再其次,19821996年,农民集体扔对宅基地由所有权,不管是农村还是城镇居民都有使用权这是最原始的权利,不过主体部分仍是农村居民使用农村宅基地;最后,1997现在,宅基地依然在农民手中,不过农民伯伯只有永远的使用下去的权利,如果不是农业户口城镇居民那么久不能在上面造房子。
原文链接:http://www.jxszl.com/hxycl/zyyhj/6068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