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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规划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满意度研究【字数:10233】

2024-11-03 10:31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目录
摘要 II
ABSTRACT II
引言 1
一、国内外文献综述 1
(一)国外文献综述 1
1.国外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理论发展 1
2.国外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现状 2
3.国外公众参与的城市规划满意度研究 3
(二)国内文献综述 3
1.我国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理论发展 3
2.我国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现状 3
3.国内公众参与的城市规划满意度研究 4
(三)综合述评 4
二、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4
(一)数据来源 4
(二)变量选取 5
(三)研究方法 6
三、实证分析 7
(一)满意度总体情况分析 7
(二)满意度的影响因素分析 7
(三)满意度边际效应分析 8
四、结论与建议 10
致谢 11
参考文献 11
城市规划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满意度研究
摘要
近年来,公众参与已成为法定规划决策程序中一个重要的、不可缺少的环节,引入公众参与是促使城市规划更加科学化、合理化发展的重要举措,公众参与规划的满意度是城市规划总体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探究公众参与度对公众满意度的影响,可以帮助政府更了解城市规划过程中公众的诉求,做出更大限度满足公众需求的规划,缓解规划过程中的矛盾,从而提升公众对政府的满意度。本文以伊宁市为例,以问卷调查法探究公众参与伊宁市城市总体规划时的参与度与满意度,采用Ordered probit模型和边际效应分析,分析了城市规划过程中公众参与度与公众满意度的关系;结果表明城市规划过程中不同的公众参与度对规划满意度有显著影响,公众参与度越高,公众对规划满意的概率越大。采用切实有效的措施提升公众参与度,是提升公众参与效力,进而提升城市规划公众满意度的有效途径。
引言
经过对国内外文献的查阅和学习,为城市规划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和满意度研究进行了相应的梳理及总结,研究国内外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现状与发展,以及公众参与满意度评价体系的发展与有效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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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外文献综述
国外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的研究大体可以分为对参与制度的完善和满意度评价理论的发展。以下从公众参与制度的发展、公众参与规划的现状和满意度理论的发展研究三个方面对国外相关研究进行综述。
1.国外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理论发展
在1947年,英国“城乡规划法”所建立的规划体系就表示允许社会公众发表他们的建议,同时,公众还可以对不满意的规划决策选择提出申诉;英国政府部门的规划咨询小组(PAG)在1965年初次发表“公众应当参与城市规划”的想法[1]。在1968年3月,“the Skeffington Report”首次指出公众可以使用“社区论坛”(the Skeffington Report)的方式创建与当地规划机构之间的联络;政府应该委任“社区发展官员”(Community Development Officer),用以联系那些对公众参与不倾向的利益群体。学术界将“the Skeffington Report”评价为公众参与规划理论发展历程的里程碑。早期时,公众参与规划的定义不够明确,一方面指出公共政策应该由公众确定,然而同时又认为规划师应当自己作出决定,可见在早期公众参与规划本质上更倾向于“征求”公众建议,而不是公众主动地参与城市规划决策[2]。
在美国,Paul Davidoff在1965年发布了“规划中的辩护论和多元主义”(Advocacy and Pluralism in Planning)一文,他提出规划师应该代表和服务于各种社会团体尤其是“弱势”团体,应该为公众在城市规划中争取到更多的权益以及更有利的地位[3]。Sherry Arnstein在1969年发布了“公众参与阶梯”(A Ladder of Citizen Participation)[4]。她从实践出发阐释了有关城市规划公众参与度的“公众参与阶梯”理论,作此为基准来权衡规划过程中公众参与的成功与否:她将公众参与划分成3个层次、8种形式,其中最低层次为“无参与”,包含“执行操作”和“教育后执行”;第二层次为“象征性地参与”,从低到高依次是“提供信息”、“征询意见”以及“政府退让”三种形式;最高的层次为“市民权利”,从低到高依次是“合作”、“权利代表”和“市民控制”[5]。Arnstein的阶梯理论表明,只有各种社会利益团体之间(包含地方政府、私人企业、邻里以及社区非盈利组织间)构建起一种规划和决策的联合体系,市民的建议才能切实地起到作用[6]。
2.国外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现状
城市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一些地区和城市的公众参与规划的实践、法规等也在不断完善。在处理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组织保障这个问题上,为了提升公众参与规划的有效程度,美国一些地方当局常采用教育和培训的方法向公众普及相关知识,同时政府和相关负责人员还会以定期的电话访谈来对公众进行问答和征集市民的意见[7]。而在英国,在计划执行阶段,若计划机构的计划并不合理,公民或公民团体可进行诉讼,再由计划主管或相关负责人进行检查并做出决定。期间,将通过非正式听证会的方式或审查会议[8]。可用六个阶段来划分德国的城市规划,第一阶段是公告城市规划;第二阶段是征询意见;第三阶段是研究意见;第四阶段是方案公示;第五阶段是结果告知;第六阶段是规划执行与反馈修订。目前,德国各城市以及地区正逐步广泛引入公众参与,尤其是在推动“地方21议程”的进程中,公众参与已成为各类发展目标编制的必需环节,公众顾问小组已经制度化,构成法律框架的一部分,其中成员通常代表了地方利益相关者的团体,由此可见德国的城市规划建设中公众参与已具有坚固的法律基础、宽泛的社会基础以及有力的制度保障[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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