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刑事责任规制【字数:9642】
目录
摘 要 II
ABSTRACT II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1
二、国内外研究进展 1
三、土壤污染特点及刑法责任管制需求 2
(一)土壤污染的特点 2
1.土壤污染造成的危害程度特别大 2
2.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滞后性和长期性 2
3.被污染的土壤治理难度非常大 3
(二)土壤污染的刑法管制需求 3
1.土壤污染造成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失 3
2.刑法是惩罚和预防土壤污染犯罪的有效手段 3
四、土壤污染犯罪刑事责任现状与问题 4
(一)土壤污染犯罪刑事责任的立法现状 4
(二)现行土壤污染犯罪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 4
1.土壤污染罪名专设的缺失 4
2.溯及力不明确 5
3.责任自负原则和无过错原则引出的问题 5
五、完善土壤污染犯罪刑事责任规制的建议 5
(一)刑法中应当设置土壤污染罪并且合理确定构成要件 5
(二)土壤污染罪应该规定为危险犯 6
(三)《土壤污染防治法》具有溯及力的正当基础 6
(四)归责原则中应当附加一定的免责事由 7
(五)改进资格性和财产刑的必要性 7
致谢 8
参考文献 9
土壤污染刑事责任规制
摘 要
随着我国土壤污染情况日益严重,人们的生产生活受到极大不利影响。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惩治土壤污染行为,缓解土壤污染问题,本文首先利用文献分析法,从刑事责任角度对土壤污染问题进行研究,剖析了土壤污染的特点和刑事管制需求,分析了现行土壤污染犯罪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研究发现,现行土壤污染问题较多,主要包括刑法典中缺少土壤污染罪,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溯及力并不明确,因而产生不能明确被污染土壤修复主体的问题,以及《土壤污染防治法》中修复土壤污染归责原则不切合实际的问题。然后,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相关的意见建议,具体包括在刑法典之中加入土壤污染罪这一罪名,规定这一罪为危险犯,论证《土壤污染防治法》具有溯及力的正当性理由,在上 *51今日免费论文网|www.51jrft.com +Q: ^351916072#
述法律文件中设立免责事由,以及在处罚土壤污染行为时擅于利用并完善资格刑和财产刑。
引言
土壤是人类生产生活的重要资源。当土壤中含有的有害物质过多,超过土壤自净能力,就会引起土壤的组成、结构和功能发生变化,形成土壤污染。进而导致附着在其上的动植物和微生物的生存受到威胁。就人类而言,随着时代的进步,煤矿的长期开采、大量的修建建筑物、构筑物、长期使用农药和化肥等行为已经导致了土壤遭受了严重的污染。
根据不完全调查,目前全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1. 5亿亩,污水灌溉污染耕地3250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200万亩,合计约占耕地总面积的1 /10以上,其中多数集中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1]土壤污染的严重危害性使得世界各国十分重视对土壤污染的治理,采取各种措施控制土壤污染,法律控制就是其中途径之一。在法律手段中,除了民事、行政手段外,还有刑事手段。刑法与人们的权利密切相关,因此具有谦抑性,同时刑法也是其它法律的补充,以保障其它法律能够得到广大人民遵守。虽然我国在2019年已经颁布了《土壤污染防治法》,并且经过一年的现实检验,但是土地污染情况依然很严峻。由此得知,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并不能十分有效地解决土壤污染问题。然而,从学术理论研究来看,在刑法中界定土壤污染的刑事责任,不仅能使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手段得到加强,更可以加强人们对土壤污染防治意识。同时对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实践起到很好的指导和帮助作用,同时还能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实现建设生态环境的目标。
二、国内外研究进展
蒋兰香[2]分析我国土壤污染现状及其带来的危害,提出了刑法介入到土壤污染行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同时认为应当在刑法典之中增设土壤污染罪,并且从刑法犯罪构成的四要件方面对土壤污染罪进行合理构想。戚浩[3]提出了改进财产刑和资格刑的建议。陈德敏[4]分析了研究土壤污染者法律责任对于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同时在借鉴国外治理土壤污染和追究土壤污染者责任经验的基础上,主张将土壤污染责任主体具体化,并从土壤污染者的刑事法律责任,土壤污染者的民事法律责任以及其行政法律责任三个方面提出了详细的构想。孙鹏雷[5]详细分析了土壤污染者的责任,即对土壤污染受害者的民事责任以及污染土壤后的治理责任两部分进行分析,并分别提出了具体的构想。冷罗生[6]系统地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这三个角度分析了我国土壤污染者责任制度如何立法完善这一问题。
涂晟楠[7]分析了我国土壤污染的现状,又指出我国现在土壤污染刑事立法方面的问题。张所续[8]主要介绍了我国现在土壤污染的情况,他着重指出土壤污染信息不对称和法治意识薄弱是我们现在解决土壤污染的主要问题。张独一[9]也介绍了我国土壤污染的特点和现状,之后提出相应的刑法解决机制。杨建学和杨攀[10]指出了2019年新颁布的《土壤污染防治法》的亮点和一些挑战。时儒梦[11]则主要探讨了不同土壤污染责任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刘晓霞和田义文[12]针对现行土壤污染防治法责任体系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发现目前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责任中出现了问题,包括普通百姓的认识度不高,和国家和政府的政策、决策出现了一定的错误。兰倩[13]在关于生态法益中强调要改革现行环境犯罪的刑罚措施。王倩[14]认为土地继受者应当承担修复土壤的责任,同时其具有向土地污染者索赔的权利,并认为追究不到土壤污染的责任人时,政府应当兜底责任。巩固[15]提出土壤治理有公共责任、法定责任和执法责任等属性,土壤修复应当属于公共责任。王欢欢[16]提出《土壤污染防治法》应当具有溯及力,但是不应该具有全面溯及力。幸红[17]提出由于我国相关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制度的缺失,致使责任主体不明确、土壤污染信息不明晰等问题。古小东[18]提出要明确土壤污染的归责原则和规定免责事由。易崇燕[19]强调土壤污染生态修复的责任问题,认为政府、污染者、产权人应当是修复主体。对于土壤污染问题,刘丹和魏鹏程[20]强调谁污染、谁治理,同时对重度污染地区进行重点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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