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下农地产权配置结构差异研究基于典型农地流转模式的比较分析【字数:14360】
目录
摘 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一、引言 2
二、 “三权分置”的制度内涵、农地产权结构与产权功能 4
(一)“三权分置”的制度内涵 4
(二)“三权分置”下的农地产权结构 4
1.农民集体与所有权 4
2.承包农户与承包权 5
3.经营主体与经营权 5
(三)“三权分置”下的农地产权功能 6
三、“三权分置”下不同的产权配置模式 6
四、不同产权配置模式的的案例比较 7
(一)所有权主导模式 8
(二)承包权主导模式 9
(三)经营权主导模式 10
五、 政策建议与启示 13
致谢 13
参考文献 14
“三权分置”下农地产权配置结构差异研究
——基于典型农地流转模式的比较分析
摘 要
“三权分置”使农地产权结构得到进一步丰富和细分,本文从农地产权配置的视角出发,厘清了“三权分置”的制度内涵、农地产权结构及产权功能,同时对各地区形成的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农地流转模式进行划分尝试,划分出了“所有权主导型”、“承包权主导型”“经营权主导型”三种不同权利主导的土地流转模式,并结合上海松江家庭农场、山东枣庄土地托管和四川崇州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运行机制和产权配置以及潜在风险等进行比较分析,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对于深化农地产权制度改革,丰富农地“三权分置”的权能内涵与具体实现形式,为改革提供实践指导具有重要意义。
引言
土地作为我国农业生产力的重要组成载体,基于其合理的土地制度是促进农业生产力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和关键,土地制度作为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制度,其核心是土地产权问题,并影响了农业生产效率、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农民利益的合理实现以及农村社会的稳定[21](耿宁、肖旭东,2018)。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土地产权配置及其制度化改革已经成为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需要关注的一个重点问题,不断改革和调整农村土地产权结构,实现农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优化 *51今日免费论文网|www.51jrft.com +Q: @351916072@
农地产权的配置,这也是近年来国家进行农村土地产权政策的修订与制度化改革的基本方向。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实行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改革使得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结构实现了“两权分离”,即实现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这一产权结构的优化改革和调整,极大地提高了我国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对于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以及我国农村经济高速的增长都具有推动和促进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农村经济宏观环境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原有的农村土地、人力、技术、资本等一系列的农业生产要素的社会经济形成和约束条件已经发生了改变:(1)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推进和深入发展,化肥、农药、机械化等在内的一系列农业生产技术的进步和普及,使得原有的农村劳动力的工作量被极大程度的减轻和替代,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2)在这一过程中,很大一部分的农户将土地进行了流转,由他人管理和经营,这一变化使得土地承包主体与土地经营主体再度发生了分离,并且这一变化现象已经发展成为了中国现阶段城乡发展的一个客观趋势;(3)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进一步发展,原有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已经逐渐不能满足我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需求,农业生产的效率也需要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原有的小农与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均已经无法稳定其经营的预期,农地的经济功能不能够得到充分发挥,因此急需打破我国原有“两权分离”的体制下农地产权结构的约束条件限制,优化农地产权的结构,充分发挥产权功能,促进现代化农业的发展。
基于此,国家于2016年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将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在实现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的同时,充分发挥农地的经济功能。在党的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再次提出“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也对上述问题做出进一步强调。
已有的大量研究表明,“三权分置”制度是对我国原有农地产权结构“两权分离”的进一步细分,厘清不同产权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期有效促进土地承包权的社会保障功能和土地经营权的经济功能的分离和实现[45](肖卫东、梁春梅,2016);“三权分置”制度与现行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着逻辑上依赖和边际变革的基本关联关系[15](高帆,2018),符合中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逻辑和思路,符合农业的现代化和经济发展的新要求。
李宁、陈利根等(2015)学者对不同历史时期我国的农地产权结构即权利束在国家、集体、农户之间产权分割配置的变动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认为在现今的历史时期我国农地产权结构的分割配置的主导作用力主要是以尊重社会自发为基本前提下的地方政府产权建构与社会自发两方面共同力量的作用,从而调整农地的产权结构进行制度改革[27]。徐砾、吴一恒等(2018)学者的研究认为农地“三权分置”下土地产权的实际配置情况主要受到了国家层面土地产权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与地方政府层面的土地政策创新和其相关主体契约规则的共同作用和影响[44]。众多的研究和实践表明,“三权分置”制度是当代中国的农地产权制度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的又一次革命性创新,也是在各种主导力量下进行土地产权解构与重构的过程。细观历史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整体发展思路,也正是通过不断调整土地产权结构,细分土地产权,在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界定各项土地产权的功能,对土地产权进行不断的优化配置,促进农业现代化的进一步发展。
“三权分置”政策自提出以后,地方各级政府都在探索适合本地发展的实现机制,在试点不断进行改革创新,通过改革进一步明晰土地产权,在保证土地所有权的这一前提下,稳定土地承包权,活化土地经营权,旨在更好地找到一条适合当地农业发展的土地流转模式和道路,以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规模化经营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可以清楚地看出,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的这一转变主要体现的是对产权结构的进一步优化和合理配置,这绝不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简单分离,而是集体、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三者分别在农业的生产经营中地位与功能的变革[50](张广辉、方达,2018),全国各地试点地区在实践中衍生和发展出了多种农地产权的配置结构,形成了多种产权配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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