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对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影响研究【字数:10854】
目录
摘要 II
ABSTRACT II
一、文献综述 1
(一)国内文献回顾 1
1.工会在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中发挥的作用 1
2.工会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
3.促进工会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政策措施 3
(二)国外文献回顾 4
二、现状调查 4
(一)农民工群体对劳动权益认知调查 4
(二)工会在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中发挥的作用 5
三、未来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措施 6
(一)结论 6
(二)政策建议 7
1.提升农民工的综合素养 7
2.改革工会职能 7
致谢 8
参考文献 8
工会对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影响研究
摘 要
从当前社会背景看,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事件时有发生,由于制度上的缺失以及劳动执法监察力度不足,社会利益的趋势以及法制观念的落后,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也没有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其中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问题更为严重,如何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值得思考并研究的问题。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维权组织, 若工会能够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时纳入“工会会员”,并积极称当农民工的“维权者”,可大大提升农民工的就业稳定性,也可最大限度的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能进一步促进我国的城市化发展。然而,在现实过程中,在多种因素的限制之外工会的表现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本文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相关概述入手,深入分析我国工会针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现状,指出当前我国工会针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存在的不足,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促进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几点建议。
引言
(一)国内文献回顾
1.工会在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中发挥的作用
工会群众组织工会是一个由当时中国共产党地下组织和工会领导的群众组织。《工会法》第六条则针对实际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工会的最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国整个现代社会企业阶级工会的组织规模和社会作用程远大于20世纪70年代的中国工会。金剑琳(2018)指出良好和睦的劳资关系不仅 *51今日免费论文网|www.51jrft.com +Q: ¥351916072¥
有效保护了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而且有效促进了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工会作为企业与职工之间的桥梁,产生了重大的意义[1]。
首先,企业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协商或者调解无果,如果劳动争议侵犯到农名工的权益,则农名工有权向用人单位的工会主席发出赔偿诉求,起到一个劳动争议调解的保障作用。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组织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用人单位工会主席直直接担任主任,具体成员则是通过内部职工代表以及有条件的企业内部职工代表来进行共同选举组合而成。褚晨阳(2019)认为从而可以最大程度降低双方财力、精力的损耗来避免和消除矛盾[2]。
除此之外,林莉和,汪飞燕和韦静(2018)指出工会还构建了和谐稳定的农民工劳动权益关系,为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和进步提供了一个稳定的劳动权益环境。通过加入工会把农民工组织起来,最终的目标是为了以组织的力量与雇主谈判,维护农民工权益,并对农民工统一进行管理和教育,加快农民到市民、农民工到产业工人的转化,让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3]。大量实践证明,农民工通过加入公会能够进一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效提高农民工的社会地位,促进我国向现代社会发展,这对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王浩洋(2019)认为工会在促进企业构建和谐的劳动权益关系中发挥自己的作用和职能,具体表现在如何更好的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还应当致力于更好的构建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我国的政治和社会经济发展和进步起到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4]。孙佳琪的观点(2018)是工会作为维持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一环,力求与解决好实际企业工作中的问题,对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意义重大[5]。由此可见,通过将农民工加入工会的形式,能够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对社会矛盾的缓解具有一定促进作用,可有效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对于工会而言,通过农民工的积极加入,能够壮大工会的社会基础,有效促进工会事业的发展壮大,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促进意义。
2.工会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郄夏利(2018)觉得工会的职能是维护企业中劳动关系稳定,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不受侵害。但在实际实行过程中,工会在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过程中仍在存在一些问题,导致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工会没有充分发挥对企业应有的监督作用。企业与动者之间双方存在不平等的关系,劳动者常常处于弱势地位[6]。企业主不仅需要具有较为强大的社会资本的实力,还可能与同行企业形成合力,这也直接导致农民工想通过合法的劳动权益社会保护更加困难重重,工会本身作为职工利益的保护者,其并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柏骏(2011)的调查显示例如一些企业为了逃避对农民工的责任和义务,在与农民工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不按照相关劳动合同法有序地进行,导致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一旦农民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意外,农民工个体及背后的家庭损失惨重,让社会矛盾和冲突进一步加深,影响社会稳定性发展[7]。这种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行为,作为工会理应制止。王彦波(2017)认为我国工会的普及程度虽然较高,基本符合《工会法》中关于设立工会的要求,部分企业基层的工会组织虽然有组织、有机构、有成员。但是事实上,工会大量存在却没有能够完全发挥其职能,工会的工作职责不够主动深入,工作浮于表面,流于形式,尤其是农民工数量较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8]。李婷婷的调查(2014)显示但是在这些单位中,整个劳动关系体系不够完善,企业往往会为了谋取利益忽视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容易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工会也没有真正对企业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也没有真正为员工谋福利保护他们的劳动权益[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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