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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公司设定受益计划的实施情况评价和建议基于对国际会计准则的思考【字数:13648】

2024-11-02 13:19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目录
摘 要 III
一、文献综述 1
(一)国外文献综述 1
1.离职后福利两种计划的评价 1
2.设定受益计划的投资风险分析 1
(二)国内研究概述 2
1.离职后福利的性质认知 2
2.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核算 2
3.设定受益计划的披露问题 2
(三)文献述评 3
二、我国离职后福利相关规定的变迁 3
(一)2006年之前 3
(二)2006年的修改 4
(三)2014年修改 4
(四)评价 4
三、Z公司设定受益计划的案例分析 5
(一)公司背景介绍 5
(二)设定受益计划应用情况 5
1.设定受益计划的确认 5
2.设定受益计划的计量 6
3.设定受益计划的精算假设 7
4.设定受益计划的披露 7
(三)Z公司实施设定受益计划过程中的问题分析 8
1.设定受益计划的认定 8
2.定受益计划的受益对象 8
3.精算假设的选取 8
4.精算假设的估值 8
5.与设定受益计划有关的风险分析 9
四、国际准则中设定受益计划规定与我国的差异分析 9
(一)离职后福利计划的定义 9
(二)设定受益计划的精算假设 9
(三)设定受益计划的披露 10
(三)差异影响分析 10
五、结论和建议 10
(一)结论 10
1.对于离职后福利计划性质的认定 10
2.案例公司的实施设定受益计划的问题 10
3.我国准则与国际准则对比 10
(二)建议 11
1.对Z公司的建议 11
2.对我国准则完善的建议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4
Z公司设定受益计划的实施情况评价和建议——基于对国际会计准则的思考
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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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第九号实施后执行设定受益计划的一家国有企业,采用规范研究和案例研究的方法对其2014年2018年的离职后福利计划的执行状况进行分析,并用文献分析法对国际准则中的离职后福利部分进行规范研究,最后通过比较分析法,从国际经验中吸取对我国企业实施可借鉴的规定。本文的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如下:第一,明确我国会计准则中离职后福利规定的理论基础的演变及原因。第二,分析我国企业设定受益计划的确认、计量、精算假设和披露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第三,确定国际会计准则中设定受益计划的规定对我国可参考的内容并进行总结并提出建议。
引言
(一)国外文献综述
欧美一些国家对于离职后福利的研究在20世纪中期就已经起步,且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稳定的体系规范,积累了大量的案例经验和实证数据,如美国、法国、英国等。且由于经验丰富,国外很多相关研究已经不仅仅停留在规范研究层面,更是深入到设定受益计划的精算假设分析、计划投资风险和收益分析以及该计划经济后果研究等方面。
1.离职后福利两种计划的评价
Zvi Bodie等(1988)研究了一些主要影响设定受益计划和设定提存计划的权衡因素,认为从员工福利的角度来看,两种计划类型都不能说完全主导了另一种,两者各有优缺点[3]。James Poterba等(2007)从最终收益的角度对两者做了更进一步的比较,利用健康与退休研究(HRS)的收益历史分析,总结了退休时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的财富累计差异,并发现设定提存计划平均的离职后财富积累几乎总是低于设定受益计划的[4]。Susannah Bruns Ali等(2019)通过研究文化差异、性别、年龄和任期等因素对两种计划的影响程度,发现性别和年龄并不重要,并研究了企业选择计划的偏好,为公共部门的退休计划提供方法和建议[5]。
2.设定受益计划的投资风险分析
Thomas Jacob K(1988)为设定受益计划的投资方案提出了对人口的年龄结构不敏感的新模型,最佳组合中包括对股票最低40%,最高100%的投资,差异取决于企业的风险偏好[6]。Ricardo JosaFombellida等(2006),通过对三种不同投资方案的选择发现最优的一个常数比例型投资策略[7]。Raimond Maurer等(2009)利用蒙特卡罗框架分析了从无资金来源的设定受益计划体系转向有资金来源的德国公务员计划的风险和收益,确定了最佳缴费率和投资策略以及该策略下的缴费率降低的可能性[8]。Helen Choy等(2014)通过对2002年至2007年期间宣布严格冻结设定受益计划的公司进行抽样,发现总风险和冻结DB计划后的信贷风险均有所上升,投资策略也从冻结前的资本支出转向冻结后风险更大、杆杆率更大的的研发项目[9]。Tomoki Kitamura等(2019)考虑了公司现金流的分布,不考虑模型的扩展,发现股权持有者DB投资问题的最优解决方案不是100%投资的极端方式,而是在于某个中间范围[10]。
(二)国内研究概述
1.离职后福利的性质认知
“社会福利观”和“劳动报酬观”是离职后福利性质认定的两种主要观点。赵悦(2011)认为社会福利观使得理论界对离职后福利的会计性质产生了很大争论[11]。同样林克利(2005)认为我国早期对养老金性质的认定有很大弊端,使得企业各期的损益缺乏可比性,这也加大了国家财政负担[13]。因为我国过去所持的社会福利观是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学者们开始逐渐认可“劳动报酬观”的价值。因而朱康萍(2004)提出应参考国际惯例,统一认识,将养老金定性为递延工资,把我国的养老金会计准则建立在“递延工资论”基础上[13]。在此基础上王一(2015)进一步提出,社会福利与劳动就业相分离是遵从市场规律、实现福利平等的必然要求,在今后的发展中,要把职业福利与国家的福利责任区分开来[14]。此外还有很多其他学者(童文胜,2006;周明明,1999;季晓东,2002)都认可了劳动报酬观的合理性[15][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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