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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质量追溯法律研究【字数:19569】

2024-11-02 12:42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到我国十几亿人口生存发展的重大民生问题,而食品质量追溯制度是食品质量安全保障的有效措施,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愈发重视该制度的建设。据调查,我国食用农产品在食品总量的占比高达百分之八十,但由于其特殊性,实施质量追溯制度存在一定的困难。本文以法律制度为切入点,分析了食用农产品在追溯制度方面尚存在立法不完善,制度与国情不匹配,监管不到位,配套设施不健全等缺陷,并通过对欧盟、美国、日本等食用农产品追溯制度较为成熟的国家进行比较与借鉴,最终从健全相关立法、强化责任制度、规范追溯监管和设立配套机制等多个角度提出了食用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的完善建议。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食用农产品及其质量追溯2(一)对食用农产品的性质之界定2
(二)质量追溯制度和相关理论基础3
1.信息不对称理论3
2.责权利效相统一理论4
(三)食用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的意义4
1.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4
2.增强消费者的信心4
3.提高食用农产品出口竞争力4
二、我国食用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的现状和不足5
(一)相关立法及实施现状5
(二)当前我国追溯制度存在的不足6
1.立法不够具体且缺乏强制力6
2.制度设计在一程度上脱离实际6
3.质量追溯监管机制不够合理7
4.追溯辅助措施有待进一步完善7
三、域外相关制度的考察与借鉴7
(一)国外有代表性的质量追溯制度7
1.欧盟8
2.美国8
3.日本8
(二)域外相关制度可供借鉴的方面9
1.统一完整的追溯制度9
2.稳步推进的立法思路9
3.匹配协调的监管机制9
四、完善我国食用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的建议10
(一)健全相关立法体系 10
(二)明确追溯法律责任11
(三)优化追溯监管机制11
(四)加强配套制度建设12 *51今日免费论文网|www.51jrft.com +Q: *351916072

结论13
致谢13
参考文献14
食用农产品质量追溯法律研究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取代温饱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过去的几年里,不管是“毒豆芽”事件还是黄浦江死猪肉事件,每一起食品安全事件都引起了社会公众广泛的关注。危机过后,不仅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会受到损害,政府的监管服务以力也容易受到质疑。可以说,食品安全问题不只关系到生命安全和人类健康,同时也会在经济发展、政府公信力、社会稳定等多个层次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其意义已远远超出了食品安全本身。
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中,质量追溯制度是国际上被广泛认可的重要手段。它起源于1997年的欧洲,被欧盟首先用来应对当时爆发的“疯牛病”问题,在此之后,美国、日本等多个国家纷纷实行并推广该制度,取得了很大的成效,逐渐成为国际公认的维护食品安全的重要举措。在认识到质量追溯制度的重要性后,我国早在2001年就开始相关理论研究和省市项目试点,并在2015年将该制度正式写入了《食品安全法》。但是,目前国内关于质量追溯制度规范对象主要为普通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的相关立法尚不成熟。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一项制度的确立离不开法律的支持,用法律赋予追溯制度以强制性,才能确保质量追溯制度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而相较于普通食品包装完善,工厂化程度高,食用农产品具有标准化生产程度低,无包装和标示的特点,不便于追溯信息的采集和录入,在法律规制上本身存在一定的难度。而且2018年国务院机构调整之后,食用农产品更是分阶段分别由农业部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由于没有清晰的分工,两个部门之间容易发生互相推诿责任的情况。诸多的原因造成了质量追溯制度实施的困难。与立法上的滞后同时并存的还有研究上的不够充分。当下学者对追溯制度的探究多是从技术层面展开,较少考虑到制度设计的要求,特别是没有针对食用农产品质量追溯的特点以及实践中所存在的困难。很显然,我国对于食用农产品追溯制度在法律方面的探究并不充足,而目前制度的实施难以达到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的目的,需要从法律层面跟进并配合农业实证探索,有效解决食用农产品的追根溯源问题。因此,作者选取食用农产品为研究对象,探索质量追溯制度的理论依据,分析其实施现状并从中总结出所遇到的问题,在参考国外成功经验的前提下,着重从法律制度层面给出食用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的完善建议,希望能为中国食品安全保障尽一份力。
一 、食用农产品及其质量追溯
(一)对食用农产品的性质之界定
食用农产品是我国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领域的一类特殊的产品,虽然同时具有食品和农产品的基本特点,但又不能完全等同于普通的食品和农产品,这使得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适用以及监管部门职权的划分等与普通食品和农产品都有所不同,带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食用农产品的概念及性质界定,是科学设定其追溯制度的一个重要前提。
我国《食品安全法》对法律概念上的食品做出了界定: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及时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同时《食品工业基本术语》中规定,食品加工过程中添加的添加剂、保鲜剂也属于食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食品的内涵不断丰富,转基因食品,绿色食品等新概念成为食品概念新的外延。而农产品根据作为我国农产品领域第一部较为完善的法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其中包括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但不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制作的产品。细看该规定,“初级产品”“农业活动”等概念未做出详细解释,在实际应用时容易引发争议,导致各部门之间职责不清的难题。比如,野外采蜜、野外打猎所得没有经过人类有目的的种植或者养殖过程进行管理,不属于“农业活动”获得,是不是就不是农产品呢?显然不是这样的,这些都是典型的农产品。针对农产品概念上的模糊,作者认为应该进行明确,农产品是指人类通过种植、养殖、采摘、捕获(捕捞)等方式获得的对人类有利用价值的植物、动物、微生物产品和其在一定环境下经过自身生长转化的产品,以及对其经过去皮、剥壳、捻、梳、粉碎(碾磨)、打蜡、分拣(分级)、脱水(包括晾晒和烘干)、宰杀、腿毛、清洗、切割、冷冻、包装等简单处理的产品。农产品可以分为食用农产品和非食用农产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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