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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软暴力犯罪【字数:13761】

2024-11-02 12:42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软暴力”犯罪是以“软暴力”的形式实施的犯罪。“软暴力”作为新型犯罪手段,其具有不同于传统暴力的特征与表现形式,在理论上存在缺陷,在司法实践认定中也存在困难。本文通过对比“软暴力”与“精神暴力”以及恐吓、威胁等手段对“软暴力”犯罪的含义和特征进行研究探讨。从黑恶势力和信息网络空间两个方面入手对“软暴力”犯罪的表现形式进行归纳认识。以2019年4月发布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基础,对其内容进行研究分析,指出当前“软暴力”犯罪的法律缺陷以及司法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 1
一、“软暴力”犯罪的含义2
(一)“软暴力”与“精神暴力”的关系2
(二)“软暴力”与恐吓、威胁等手段的关系2
二、“软暴力”犯罪的特征2
(一)心理强制性3
(二)暴力保障性3
(三)组织性3
三、“软暴力”犯罪的表现形式3
(一)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的表现形式3
(二)信息网络空间“软暴力”犯罪的表现形式4
四、“软暴力”犯罪的立法缺陷5
(一)《软暴力意见》存在的缺陷5
1.缺少对妨害公务罪“软暴力”手段的规定5
2.“软暴力”手段能否构成寻衅滋事罪认定不清6
(二)司法实践认定困难6
五、“软暴力”犯罪的立法完善建议7
(一)完善妨害公务罪的“软暴力”手段7
(二)明确寻衅滋事罪“软暴力”手段的认定条件7
(三)司法实践统一“软暴力”的认定标准8
六、结语9
致谢10
参考文献11
试论“软暴力”犯罪
引言
随着国家扫黑除恶的不断深入以及司法震慑力的日益提升,相应的犯罪手法也在更新换代,犯罪分子选择适用更低成本且更为隐蔽的犯罪手段来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在这种新形势下,“软暴力”犯罪也逐渐以它的独特姿态吸引着人们的注意,开始在政策文本中扮演起新角色。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 *51今日免费论文网|www.51jrft.com +Q: #351916072
、司法部在2019年4月出台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软暴力意见》),对“软暴力”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初步规定,结合之前发布的关于“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文件对“软暴力”也有所提及。但由于其“年纪尚幼、资格尚轻”,在理论与实践中仍存在值得探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提出相关讨论。因此,研究此课题具有其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软暴力”犯罪”的含义
黑中介、套路贷、网络暴力等等,新闻报道中的“软暴力”似乎总是与这些词语一同出现,但是“软暴力”本身对于老百姓来说仍然是一个较为生僻的词语,其含义在法律层面也存在诸多讨论。《软暴力意见》中采取概括式加列举式对其概念进行表述,规定“‘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这也是第一次正式对“软暴力”这个在实践中多次出现的高频词的法律界定。然而,在此基础上我们需要进一步明晰“软暴力”在逻辑上的周延问题以及明确“软暴力”的法律性质与法律地位,即究竟在理论界与实务界扮演着怎样的角色。要想搞清楚这些问题,笔者认为需要着重探讨“软暴力”与“精神暴力”以及恐吓、威胁等手段的关系。
(一)“软暴力”与“精神暴力”的关系
“软暴力”与“精神暴力”的关系问题涉及到“软暴力”在逻辑上的周延问题,即“软暴力”的范围界限如何划定、具有怎样的行为特性才能构成“软暴力”。笔者认为,“软暴力”与“硬暴力”相对应,“精神暴力”与“肉体暴力”相对应,前者区别于暴力的性质与特征,而后者区别于暴力针对的不同对象。有学者认为“软暴力”与“精神暴力”之间可以划等号,[1]但是“软暴力”并不是完全排斥“硬暴力”的。施害人对被害人施加的摸脸颊、拍肩膀等作用于被害人身体的轻微硬暴力的行为,足以形成心理强制,是“软暴力”的一种体现。所以不能将“软暴力”等同于“精神暴力”,“精神暴力”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于“软暴力”的范围之中。[2]明晰这一点,能够更大范围的保护受“软暴力”之害的人民群众,更强力度的惩处“软暴力”犯罪分子,不放过“漏网之鱼”。
(二)“软暴力”恐吓、威胁等手段的关系
“软暴力”在刑事案件中扮演着怎样的角色?针对这一问题,《软暴力意见》认为“软暴力”作为违法犯罪手段参与到刑事案件中,排除其能够构成独立罪名与犯罪类型的能力。那么同样作为违法犯罪手段的恐吓、威胁等与“软暴力”是以何种关系存在于刑事案件之中?这关乎到对于“软暴力”的法律地位及性质的界定,只有明确这一点,才能消除理论上的争议以及实践操作中的困惑。笔者认为,恐吓、威胁等手段包含于“软暴力”之中,在一定条件下,“软暴力”可以作为其他手段,也可以属于恐吓、威胁等手段。对于恐吓一般理解为行为人将恶害以一定的方式通告于受害人,受害人也因此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在行为人支配控制下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3]由此可见,“软暴力”手段的范围要大于恐吓手段,《软暴力意见》也规定若采用“软暴力”方式且属于《刑法》中相关罪名规定的“恐吓”,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但不能将“软暴力”等同于恐吓、威胁,因为在实践中某些行为不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做出但同样构成了“软暴力”犯罪,比如司法实践中有黑恶势力人员采取跟踪贴靠的方式来索取债务,尚不属于威胁手段,却也是“软暴力”的生动体现。明确这一点,能够更加全面精准的打击“软暴力”犯罪分子,保障群众的人身及财产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发展。
二、“软暴力”犯罪的特征
不同于传统的“硬暴力”,对于“软暴力”的相关立法规定以及司法认定仍处于起步阶段,不够完善,使用“软暴力”手段相对来说更为隐蔽。并且有学者从经济学和社会学的角度论述了“软暴力”的产生与作用机制,指出使用“软暴力”手段能够降低犯罪成本从而获取更多利益。[4]这就导致“软暴力”犯罪成为时下“风靡”的犯罪手段,同时也在不断被使用的过程中凸显出其自身的特性。
(一)心理强制性
“软暴力”犯罪通过其特殊的形式对相对人形成心理强制。[5]《软暴力意见》明确指出,要认定“软暴力”,先要看该行为是否达到两个“足以”,其中之一便是足以使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软暴力”犯罪的突出特征之一就是心理强制性。所谓心理强制是指相对人因行为人的某种行为而感到恐惧、恐慌,但笔者认为对于心理强制的程度认定应当以行为人而非相对人的认知水平为标准,即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能够使相对人产生心理强制进而达到其犯罪行为的目的。如黑中介采取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等手段催租,但相对人并未因此就范,该行为若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则同样构成“软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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