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环境犯罪严格责任引入【字数:11206】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引言1
一、我国环境犯罪与追诉现状1
(一)追诉现状1
1.立法角度 1
2.司法角度 1
(二)环境犯罪特点1
1.环境犯罪具有间接性 2
2.环境犯罪具有隐蔽性 2
二、国外环境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及其借鉴2
(一)新过失论与英美法系的严格责任3
1.英美法系严格责任的确立3
2.英美法系严格责任的发展3
3.当代严格责任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应用3
(二)主观危惧说与日本严格责任4 1.日本严格责任的确立 4
2.日本1970《公害犯罪制裁法》 4
三、严格责任与我国刑法的兼容性5(一)我国刑法是否存在严格责任5
(二)公平与效率的衡量5(三)严格责任是否违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6(四)严格责任是否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6四、严格责任适用的配套措施7(一)对总则罪过条款进行补充7(二)严格限制严格责任的适用7(三)与行政措施接轨7五、结语7
致谢8
参考文献8
试论我国环境犯罪严格责任引入
引言
环境问题自古以来就受到了人类慎之又慎的对待。早在公元前2100年拉加齐法典就规定了对污染水区者罚以金钱的制度,而同样的,在我国公元前11世纪西周时期颁布的《伐崇令》中亦有“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的记录。[1]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在人类社会进入风险社会时期后环境方面的问题也愈加凸显出来, *51今日免费论文网|www.51jrft.com +Q: ¥351916072¥
更加成为人类理应重视的关键点。因此,本文将就环境犯罪和严格责任展开讨论。
我国环境犯罪与追诉现状
早在1996年就有学者提出:“近年来 ,我国每年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失超过2000亿元,相当于20个唐山大地震的损失”。[2]而这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进一步的飞跃增长,以及工业化水平不断提高,我国对自然环境资源的开发与践踏只增不减,由此造成的环境影响也愈加恶劣,这一骇人的数字恐怕早已已发生质变。
(一)追诉现状
而令人遗憾的是,无论从哪一个角度来观察,目前我国关于环境犯罪的追诉情况乃至于整体的打击力度都处于一个并不是非常乐观的境地。
1.立法角度
相对其它国家而言,我国的环境刑法发展较为迟缓。一方面体现在我国环境的立法方面呈现出滞后与笼统的特点,具体可以从我国刑事法典上来看——1979刑法并没有能够对环境犯罪作出明确的规定,而1997年刑法虽然有所进步,但也只能被认作是初具环境犯罪体系的规模,却不能称得上是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另一方面则体现在目前我国对于环境犯罪的理论研究方面,既不够充分和也不够彻底,不仅相较于其它国家开始得比较晚,而且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产出的、可供参考、研究的判例亦是少之又少,以至于难以将对于环境刑法犯罪的理论知识构建出基于我国环境方面的基本国情之上的框架。
2.司法角度
同样地,在我国,对环境犯罪的司法追诉也呈现出一片低迷的景象。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出的数据统计可得:自1998年到2002年,在387例重大环境事故中仅有25例受到了刑法的追究;而在2011年立法机关修改了条文之后,相应的,2012也只有一件是被作为污染环境犯罪处理,且就结果而言也只能够算作是无罪判决;[3]2013年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出台后环境犯罪受到追诉的案件终于有所增多,但仍未能解决许多问题,也并没有能够根本上地解决环境犯罪追诉难的问题,许多严重的污染问题仍然受到了放纵,比如说海洋环境污染行为便是至今无一例构成犯罪。
而在我国目前环境方面问题上,相关的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手段上同样左支右绌、漏洞百出。[4]也就是说,我们难以指望通过有效的民事手段或行政手段来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整治,而刑法作为“兜底”的法律本应弥补对于环境问题整治的缺漏点。但是,就现实而言,不完善的环境问题救济方式直接导致了我国目前环境治理体系的不完整和低效率,间接使得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不受控制,环境污染逐渐恶化。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待环境犯罪实施粗放性打击的方式已经得出了效果不佳的结论,对待环境犯罪我们更应该结合公害犯罪的特殊罪质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期实现更为有效的打击。
环境犯罪特点
由于环境犯罪所涉及的是公共安全,以公众的利益作为保护的法益,而并不完全类似于传统犯罪的犯罪形态。这使环境犯罪具备了于现行刑法之上的超越性,有着自己区别于现行刑法其它具体罪名独特的特性。
1.环境犯罪具有间接性
与大多数犯罪所表现出来的行为模式有所不同,实施环境犯罪的行为往往不会直接导致环境危害的结果直观、立竿见影地呈现到我们眼前。假如说故意杀人罪即行为人通过各种方法意图将死亡的结果直接作用到被害人身上,那么环境犯罪则是在其它意图下(如贪利或没有环境意识)实施了环境污染行为,而后再经过长期的污染物质的积累、变质,这些污染物质通过与环境本身即水源、气体等媒介交互、反应,最后才将作用反映到自然人的身上。更有甚者,在这漫长的期间,环境往往已经遭受到了不可逆转的破坏。而在这其中,犯罪主体一般主观上不会产生直接侵犯他人人身权或财产权的故意及过失,这也是导致环境犯罪主观方面难以确定和与众不同的重要原因。
再者,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往往可能会存在相当长的时间差,这也是环境犯罪具有间接性的重要原因,在此举例日本富山骨痛病的案件。在该案件中,由三井矿山神岗工厂废液中镉中毒所引起的病状从出现到权威机构科学地判明原因及其中的因果关系,前后历经了整整20余年的时间。而在这一漫长的变化过程中,各种情况很有可能已经较行为实施时发生了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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