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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大数据背景下的商业秘密保护【字数:16317】

2024-11-02 12:42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大数据时代已然来临,然而我国现行商业秘密保护模式在面对数据信息定性问题时却困难重重,现行传统的商业秘密保护模式已暴露出诸多弊端。此外,云服务的快速发展与行业自律的失衡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商业秘密保护,因此,在目前大数据背景下商业秘密保护面临着诸多困境。文章认为,明确数据信息权利性质、重新解读商业秘密三性、持续完善数据立法保护、统一商业秘密保护相关立法、力求遗忘权与公共利益达到平衡等是完善大数据背景下商业秘密保护的途径。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 商业秘密的界定及相关概念1
(一) 商业秘密的界定与构成要件 2
1.何为商业秘密? 2
2.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2
(二)商业秘密与数据信息 2
二、 大数据背景下的商业秘密保护模式3
(一)大数据背景下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 3
1.对大数据背景下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秘密性”的界定3
2.对大数据背景下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保密性管理”的界定3
(二)现行传统的商业秘密保护模式 4
三、 大数据背景下商业秘密保护面临的困境4
(一)商业秘密认定模糊 4
1.易获得性与秘密性冲突4
2.透明性与秘密性冲突5
3.何为“合理的保密措施”?5
(二)“遗忘权”与公共利益之间存在冲突6
(三)数据化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举证难度较大 6
(四)云合同格式条款导致信息泄露 6
四、 对完善大数据背景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建议7
(一)在遗忘权与公共利益之间持续改进数据立法保护 7
(二)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相关立法 7
1.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整理、编排8
2.适度调整现有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8
3.确立以全面补偿与惩罚赔偿手段相结合的侵权惩戒方式8
(三)政府和监督机构应严格履行监督职责 9
(四)企业应采取技术防范措施 9
五、 结论 10 *51今日免费论文网|www.51jrft.com +Q: #351916072

致谢10
参考文献11
试论大数据背景下的商业秘密保护
引言
众所周知,“大数据”已经成为了现阶段IT领域最火的概念,它为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带来便利,同时也为企业的发展注入活力,社会各界都在适应大数据时代带来的改变。然而,若不对日常普遍的大数据采集、分析进行规范,将会增加个人信息、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造成严重后果。
与美国和欧盟相比,我国的大数据发展才刚刚起步且尚未成熟,且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模式仍处在传统水平,较为落后的商业秘密保护势必无法适应当前新时代的发展。对于社会上任何一个企业来说,商业秘密无疑是企业存在的根基与竞争发展的核心,倘若商业秘密在当前全新的数据时代得不到全面的保护,则企业的商业秘密在数据高速流通的交易过程中极易被泄露,这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济利益和整个行业的竞争秩序。从目前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形势来看,企业的商业保护遇到大数据时代之后面临着巨大考验,如何使企业商业秘密在大数据时代处于安全状态是一个急需我们解决的问题。
商业秘密的界定及相关概念
(一)商业秘密的界定与构成要件
1、何为商业秘密?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然而,我国至今仍然没有就商业秘密给出统一的界定标准。这里的“技术信息”既包括一项完整的技术内容,也包括其部分技术要素。[1] 而“经营信息”则是与企业经营和运行密切相关且具有秘密性和经济价值的信息。[2] 虽然学界就商业秘密的性质问题众说纷纭,但现在的通说观点是:商业秘密权应当属于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可以说是一个企业的“心脏”,它在企业运行过程中为其注入源源不断的活力,使企业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保持竞争优势从而在众多竞争对手中脱颖而出。显而易见,商业秘密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并通过排他性限制他人使用以达到激励市场主体创新的目的。即最商业秘密不再仅仅具有相对性,也具有相当程度的对世性和排他性,与知识产权具有同质性。[3]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学术界对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讨论颇为激烈,笔者认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表述已十分清晰,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同时具备了这三个构成要件,即可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并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该法条中“相应保密措施”的“相应”二字使用的十分微妙,笔者将在后面对此发表见解。
也有学者认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还应当包括实用性。[4]仔细想来,若将实用性作为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之一的话,未免有些画蛇添足了。因为,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正是在实用性的基础上呈现出来的,它的商业价值性也从另一个角度印证了其本身的实用性。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其最本质的体现就是,权利人通过使用其商业秘密获得了更大的经济利益与竞争优势。[5]
(二)商业秘密与数据信息
如今,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我们日常生活中充斥着海量的数据信息,其作为一种重要资源蕴含着无限的商机和经济价值。有心的人们通过这些数据信息可以更加便利、全面地了解到社会各个行业的现状,同时,数据信息的价值性也为人类改造社会提供指导。然而,数据信息作为大数据时代的产物,其本身是一类特殊的权利客体,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并未明确其权利性质,因此学界在讨论“其应为何种法律保护的对象”这一问题时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究竟何为数据信息呢?它是指与数据主体有关的任何数据信息。[6] 数据信息种类多样,其涵盖能够直接指向数据主体的所有数据信息,如个人信息、商业秘密、国家机密等。[7] 这其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就是“数据信息与商业秘密的关系”,我们知道,企业在正常运营情况下,不管是与他人进行金融交易,还是对其内部机构进行管理,都伴随着大量数据信息的产生并留存于企业内部,而需要我们注意的便是,在这海量的数据信息中,究竟何种数据信息可被认定为数据化商业秘密从而受到法律的保护呢?
不可否认的是,几乎所有信息都可以以数据的形式在云端运行。[8] 因此,在大数据时代,企业的商业秘密可以说是“数据信息”这个庞大家族中的一员,某些具有共同特性的数据信息在具备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即转化为商业秘密,具体来说,数据信息只有符合以下三性: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才可将其认定为商业秘密。因此,往往供企业内部使用的数据信息或投入流通前的数据信息才有可能获得商业秘密保护。[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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