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理论基础与规范结构【字数:11607】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行政抵抗权的法理基础1
对行政行为公定力的检讨2
无效行政行为理论2
实践中的争议3
行政抵抗权的正当性与合理性问题争论3
行政抵抗权与行政法治秩序关系的争论3
我国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制度的法律问题分析3
行政抵抗权的立法现状4
《行政处罚法》4
《行政处罚法》以外的相关法律规定4
行政抵抗权行使的对象5
抽象行政行为不在抵抗对象之列5
具体行政行为需考虑行为的违法性程度5
抵抗权行使的法律边界6
(四)无效行政行为的判定标准6
1.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7
2.减损权利或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7
3.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7
4.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7
(五)如何适用“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8
四、行政相对人抵抗权行使困境的破解9
(一)《行政程序法》的制度落实 9
1.建立说明理由制度9
2.建立抵抗必须答复制度9
3.建立确认无效制度 10
(二)行政抵抗权的实体保障10
1.进一步明确无效行政行为的具体类型 10
2.进一步明确抵抗不当的法律责任 10
结语 11
致谢 11
参考文献 12
论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理论基础与规范结构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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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抗权,在政治学意义上侧重于对专制独裁政权的暴力革命,在宪法学上侧重于对人权与法律秩序的关注和思考;在行政法学领域中,抵抗权则是相对人在穷尽公力救济手段无果时,对即将侵益的无效行政行为进行的温和拒绝。从一项理论到一项法定权利,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相关理论和制度的不断发展,体现了现代行政法对相对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在行政管理实践中,大量案例表明,相对人对该项权利的行使存在迫切需求,同时因缺乏明确的规范指引,在抵抗权行驶过程中也出现对无效行政行为判定不当、抵抗行为失序等问题。因此,研究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和规范结构,可以从无效行政行为的判定标准、抵抗权的行使对象、法律边界以及抵抗不当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上述问题的解决提供可行思路,以期规范该项权利的行使,最终在相对人权益保护与行政管理秩序之间寻求平衡。
一、行政抵抗权的法理基础
行政相对人抵抗权,蕴含着宪法学中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思想,将宪法中旨在表达人权保障的条款予以具体化,是指行政相对人为避免其合法权益遭受正在发生的无效行政行为损害,所采取的拒绝和抵抗行为。它区别于政治学意义上的革命,也并非与行政权相对立,更不是暴力、进攻这类对于行政管理秩序的践踏行为。它是行政相对人在穷尽公力救济手段无果后,在紧急情况下所采用的合法的、正当性的保护和防卫手段,比如拒绝履行行政权设定的义务等。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出于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以及效率和公正的综合考量,行政法承认行政权是支配权,行政主体可以根据法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不受行政相对人或其他社会主体意思表示的约束。受这种支配关系影响,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活动中的权利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比其在民事活动中所受的限制要更多或更严格。[1]排除行政权依法行使的情况,在行政权力异化并恣意侵犯相对人合法权利时,相对人为避免不良后果,运用抵抗权这种自力救济途径的主要法理依据陈述如下。
(一)对行政行为公定力的探讨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理论在西方法学界一直是一个很有争议的论题,长久以来主要形成“完全公定力”和“有限公定力”两派。二者都承认了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但是承认的程度不同。前者认为,行政行为一旦做出,就具有一种绝对的效力,相对人必须遵守行政行为所设定的义务内容。后者认为,一般来说,行政行为都具有公定力,但是重大且具有明显瑕疵的行政行为除外。笔者认同“有限公定力说”。行政权力本身即具有强制性、扩张性和对公民的侵略性,如果某一行政行为在客观上已经有重大违反法规的瑕疵存在,继续偏重行政权,有违现代行政法的根本价值和宗旨。
(二)无效行政行为理论
无效行政行为是指那些具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行政行为,这类行政行为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行政诉讼法》第75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做出确认无效判决的两种情形:一是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二是该行为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7条将该规定予以细化,前述无效行政行为包括了客观上不可能被实施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无效行政行为的约束,不履行该行为所设定的义务,对这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即具有抵制权。
二、实践中的主要争议
行政抵抗权在实践中的主要争议存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实务界存在对抵抗权的质疑,即该项权利存在本身是否正当合理。二是相对人行使该项权利与行政权所追求的行政法治秩序维护之间是否存在冲突。
(一)行政抵抗权的正当性与合理性问题争论
第一个问题在前述内容中已经做出探讨,行政法层面的抵抗权体现了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理念,即控制政府权力、保证其规范行使以保护相对人权益。该项权利的存在,可以弥补现有公力救济在保障相对人权益方面的不足,它作为一种自力救济手段,能够在无效行政行为对相对人造成侵害时起到阻却作用。
(二)行政抵抗权与行政法治秩序关系的争论
现代行政权的价值取向是追求公共利益,所以它必然实现有效增进与公平分配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2]行政抵抗权与行政法治秩序关系的争论,可以归结为个人权利保障与社会秩序维护二者如何兼顾与平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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