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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完善【字数:14717】

2024-11-02 12:42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如今互联网融入了人们绝大部分的生活方式,随之产生的以多种形式存在的网络虚拟资产与日俱增。而网络虚拟财产的频繁使用难免碰撞出利益纠纷,人们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意识提高。当下对于该类财产的继承问题受到众多网民热议,如何确定网络虚拟财产可以继承、对于继承这类特殊的财产需要怎样的法律程序等等这些问题,都是相关课题的研究者所面临并不断探讨研究分析的方向。为确保网络空间的稳定秩序,以及更大化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本文随即针对现实中关于此类特殊财产的继承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提出关于明确法律规范化网络财产继承方面的建设性意见。现有法律框架下,通过从明确其继承的权利主体、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方式、网络虚拟财产可继承范围等问题,提出完善的建议。
目录
摘要3
关键词3
Abstract3
Key words3
引言 3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属性 4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4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4
1.虚拟互联性4
2.合法性4
3.效用性4
4.客观性4
5.排他性5
(三)网络虚拟继承的必要性5
1.经济价值决定继承必要5
2.精神价值决定继承必要5
3.社会趋势决定继承必要5
二、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现状6
(一)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立法现状6
1.宪法依据 6
2.民法依据6
3.物权法依据6
4.继承法依据6
(二)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障碍6
1.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计量标准难以确定 7
2.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举证责任分配不明7
3.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与隐私权保护存在冲突7
4.继承人缺少继承网络虚拟财产的意识7
三、网络财产继承域外法考察7
(一)美国7
(二)德国8
(二)韩国8
四、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法律保护的完善8
(一)明确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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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虚拟财产可继承的范围9
(三)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主体10
(四)严格规范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方式 10
(五)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10
1.网络运营商对客户的保障 10
2.建立继承程序和完善实践机制10
(1)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10
(2)完善和确定虚拟财产的价值11
(3)积极发挥三方机制的作用11
五、结语11
致谢11
参考文献12
论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完善
引言
网络虚拟财产于两年前便被新民法总则纳入法律保护范围,简短的法律条文也代表了法律对数字化网络虚拟财产合法地位的初次认可。而早在2003年伊始,我国首例“虚拟装备”失窃起讼之争使得游戏装备、互联网数据等网络虚拟物的相关法律保护问题逐渐步入了公众视野,随之而来的虚拟财产保护纠纷波骇云属。大众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其中人们对于虚拟财产是否有权继承、又该如何继承虽不乏关注,种种问题但至今仍未得出统一的正解。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属性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就目前的研究结论观之,大家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因国家而异,因学者而异。随着互联网的飞跃进步,网络空间不仅描绘了我们每天日常所见的数字化形式的商品,而且还囊括了大量各种知识、信息产品。而大家普遍认为其存在狭义虚拟财产与广义虚拟财产之分,狭义内涵一般所指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互联网空间,持有者能够以使用、交易等方式对其进行支配、调用的财产利益,常见的类型即游戏充值币、网络虚拟货币等等。另外广义上网络虚拟财产还包括有关网络客户个人信息,此类数据信息往往是经过网络活动要取得客户端互联网服务而需要提供的,往往牵涉到个人的身份、资金账号等[1]不难看出其外延很广泛,它强调“虚拟”性,泛化为以数字化方式存在于网络环境中的客体对象,其形式是数字化的、非物化的,而不论其是否具有交易价值。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
1.虚拟互联性
毋庸置疑,该属性即是其区别于其他一般财产的最显而易见的本质特征。其字面含义为虚拟虚幻的意思,但在现实中,它代表的是实际的,而不是名义上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其事物处于与过去非网络时代截然不同的形式。科技的发展运用数字化编程将各类信息传达汇总,通过一种信息化的网络使用规则,从而形成了互联网空间。他们一方面代表着现实交易生活中确有的商品,另一方面,又因存在于互联网空间而区别于一般的有体物。网络虚拟财产必须是“数据化的”,即是信息技术所形成的,且它诞生于网络、存在于网络,其价值的实现与网络须臾不可分割。虚拟财产虽无形,同时,互联性是互联网信息网络时代最本质的特征,特别是在网络游戏中,属于网络用户的虚拟财产可以被其他网络用户观察和检索、访问。[2]其信息的范围是全球性的,可见,公众通过互联网获得全球信息和趋势的互联网功能也将循序渐进地普及与发展。其对于互联网经济以及公众的网络活动,都将产生不可小觑的价值。
2.合法性
合法性必然是受法律保护的先决要素,而将网络虚拟财产列入民法保护范围其合法性要求并无例外,而根据多方面的研究认为,其合法性主要是强调其取得网络虚拟财产的方式应获得法律认可,法律是不允许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的,另外其也应当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3.效用性
网络虚拟财产效用一般体现在特定的网络操作平台功能上。对“虚拟财产”的理解应先基于主体对虚拟财产权利的支配,换句话说,要成为一种财产,首先要满足一个人的物质或精神需求,然后从中获利并赋予虚拟财产经济价值。毋庸置疑,网络平台正处于开发过程中,它们的经济价值体现在开发者付出的智力劳动的成果上。[3]而从另一方面来看,其为网络用户在网络空间的日常使用上增添了快捷高效,该属性也是凸显网络虚拟财产使用价值的有效凭证。诚然,网络虚拟财产的规模日渐庞大,其所带动的经济价值将不断提升,其效益将会越来越显而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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