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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比例原则在网络言论监管中的理解与适用【字数:10453】

2024-11-02 12:42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国家应当尊重和保护言论自由,同时也要对网络言论依法进行监管。我国目前主要通过强行介入的模式来进行网络言论监管,其中存在行政管制色彩过浓,缺乏救济性规定以及技术手段与法律融合不够等问题,而这些问题实质在于没有厘清网络言论自由和法律规制的边界。本文通过比例原则适用,从三个子原则的出发对网络言论监管提出要求,并且为上述问题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建立救济机制、提升监管人员素质、注重各种综合手段的运用等具体的解决措施。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我国网络言论监管的现状1
(一)监管手段1
(二)监管模式2
1.事前监管2
2. 事中监管2
3.事后监管 2
(三)存在的问题2
1.行政管制色彩浓厚2
2.缺乏对监管机构不合法行为的救济规定3
3.技术手段与法律手段融合不够3
二、比例原则在网络言论监管中适用的必要性 3
(一)适当性原则确保网络言论监管能实现规范秩序的目的3
(二)必要性原则可以最小程度地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4
(三)狭义比例原则促使网络言论监管兼顾公益和私益5
三、比例原则在网络言论具体监管措施中的应用5
(一)政府应进行信息公开,正确引导5
(二)注重“法律”、“网络技术”等综合监管手段的运用6
(三)提升监管人员的素质6
(四)建立政府监管违法时的救济机制6
致谢7
参考文献7
论比例原则在网络言论监管中的理解与适用
引言
当前我国的网络言论监管,一直都没有厘清网络言论自由和法律规制的边界,始终面临着如何在维护网络言论自由和规制网络言论的矛盾中寻求一个平衡点的问题。因此,当务之急就是将政府的监管职能由强制性向协商性转变,在实现目的的前提下,尽可能保障公众利益,即找准言论自由和法律规制的平衡点。
那么如何找准这一平衡点呢?通过对监管现状的分析,可以发现比例原则或许可以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一些 *51今日免费论文网|www.51jrft.com +Q: ^351916072
思路。比例原则是我国行政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为实现行政目的和保护个人私益的平衡提供准则,避免了行政主体为达到行政目的而牺牲了个人私利,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实现对公民合法利益的保护。比例原则包含三个子原则,即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这三个子原则在互联网言论监管领域的合理适用,可以在保证监管目的的实现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对公民言论自由的限制,不仅能维护好公共利益,也能顾及到个人利益。[1]
我国网络言论监管的现状
我国目前主要通过制定行政法规等手段进行网络言论监管,有事前、事中、事后三种监管模式,但由于网络言论自由和法律规制的边界不清,整个监管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监管手段
我国目前对网络言论的监管主要实行强行介入的模式,严格管理网络信息传播及其相关服务。大多通过提前审批备案的方式,对网络信息传播活动进行严格而明确的规制,在事前就防止违法信息的传播,提前发挥抑制作用。[2]含有敏感词汇的言论的发布被提前限制,而对于已发布的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言论则进行删帖和禁言,也就是主要是“堵”的方式。
此外,对于严重违反法律规章的行为,监管机关会给予行政处罚,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警告、批评教育、停止联网、停机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取消联网资格、暂时或永久关闭网站,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其他处罚措施。[3]
(二)监管模式
1.事前监管
事前监管主要针对互联网提供商,一是规定在中国境内注册域名设立机构,需要经过工信部的批准;二是互联网IP数据库由工信部统一建设并管理;三是对不同互联网信息提供商采取不同的审批形式。[4]另外,我国对电子邮件服务、电子公告服务等其他网络服务形式,采取了专项许可、提前备案等事前监管模式。
2.事中监管
事中监管主要是依据法律法规对网络用户及网络服务商的行为进行规范制约,网络提供商要对其平台上存在的言论负责,及时监测到违法信息的存在,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如有必要,还应将相关情况上报给国家监管机构,同时要求网络用户要对其发表到网络上的言论负责。一切因为上述言论的违法而造成的后果,应由他们自行承担。[5]
3.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的主要措施包括:对未取得行政许可,未办理必要备案手续的网站,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如若拒不整改则关闭网站;对制作、传播违法信息的互联网信息提供者且情形严重的,由通信部门负责关闭网站,对经营性的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存在的问题
1.行政管制色彩浓厚
我国目前网络管理行政管制色彩过浓,网络监管的水准还停留在初级阶段,行政审批严格,极其看重事前的管控,忽视了引导和适当放松的作用。这样严格的管控极大地打击了互联网提供商和网络用户的积极性,既阻碍了我国网络市场的蓬勃发展,也不利于后续监管的持续进行。[6]并且,当前突出问题是前置性审批过多,甚至已经取代了部分监管,而且进行监管和审批的部门也多有重合。这样的做法不仅压制了市场的活力,也使得事后监管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其兜底作用。[7]
对待与政治相关的言论,监管尤为严格。对待这些言论采取预先审查的措施,含有与政治相关敏感字眼的内容将直接无法发布。为了实现对国家利益及公共利益的保护,网络言论监管领域的行政立法更多的是采取了限制的手段,对网络提供商和网络用户的行为设定了繁重义务,而对言论自由进行保障的条款却十分少见。[2]30当前我国对网络主体权利的保护,远远不及对政府监管力度的强调。
当前我国对与政治相关的言论则是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限制,现行的关于监管的相关规定,大多将方便政府管理作为第一要义,所以大部分内容是对网络提供商和网络用户苛以义务,极大地阻碍了公民言论自由的实现。
然而这样严格的监管手段效果却并不尽如人意,“漏网之鱼”依然大量存在,网络谣言、诽谤没能得到有效地遏止。这种困境出现的原因之一是技术手段不够发达,网络言论不能完全被置于监管体系之下。另一个原因就是网络删帖、禁言这样“堵”的方式,反而容易激起网民的逆反心理,引发消极猜测和情绪。同时,政府过于严厉的管制也削减了网络服务提供商自我管理的积极性和可能性,难以发挥网络行业的自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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