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字数:11927】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一、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概述 2
(一)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概念 2
1.老年意定监护制度 2
2.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2
(二)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与其他监护制度的对照 2
1.意定监护与委托监护对照 2
2.意定监护与遗赠扶养协议对照 2
二、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3
(一)意定监护制度的现状 3
(二)意定监护制度的不足 3
1.意定监护人的选任条件不明确 3
2.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 3
3.缺乏监护监督制度 3
4.缺少意定监护公证制度和登记制度 3
三、国外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分析 4
(一)日本任意监护制度 4
1.任意监护制度设立要件 4
2.监护人选任 4
3.日本任意监护制度监督机制 4
(二)英国持续代理权制度 4
1.持续性代理的设立要件 5
2.LPA权限内容 5
3.持续性代理的终止 5
(三)两种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5
四、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 6
(一)意定监护效力的补足 6
(二)监护人职责的限定 6 *51今日免费论文网|www.51jrft.com +Q: ^351916072^
(三)意定监护合同主要内容的限定 7
(四)建立双重监管监督机制 7
1.完善私力监督制度 7
2.完善公力监督机制 8
3.双重监督机制 8
五、结语 8
致谢 8
参考文献 9
论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
引言
(一)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概念
《民法总则》中对于监护制度的调整,尤其是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新增,明确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是出彩之处,体现了我国民法紧跟我国国情发展的及时性。法律的制定总是滞后的,及时更新法律更有利于应对社会的发展。在《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前提下,《民法总则》新增规定了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认真了解两种制度产生的背景和不同之处有利于清晰认识新增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1.老年意定监护制度
老年意定监护制度是专门为老年人构建的法律制度,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是该制度为老年人保障的对象。可以看见,我国法律越来越看重公民的权益。但令人惋惜的是,虽然老年意定监护制度出彩的地方尊重了老年人个人的自由意志,但在2012年修订的该项制度法律条文表述的不是很清晰,在监护人职责、监护监督等方面太过笼统,在社会实践中对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制度上不易于操作,但社会影响力不可小觑。[1]
2.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总则第33条规定的内容是具有完全意思表示能力的人,可以未雨绸缪,在自己有完全意思表示能力时提前寻找另一个信任并且有能力的同样具有完全意思表示能力的人或者组织,在自己没有能力处理个人事务时,由其代替自己的意志处理事务,保障自己的生活水平。协商寻找的发挥自己意志的人可以获得报酬,但也应当妥善履行自己的职责,尽最大可能发挥本人的真实意志。总则上意定监护制度的添加,可以说顺应了我国社会人权理念的不断发展和进步。首先,该制度重点突出了本人的自由意志,体现了该制度的优越性;其次,该制度极大发挥了本人的自主决定权,尊重了公民的自由权利;最后,本人的人格尊严在该制度也有所体现,表明了我国社会人权理念的不断进步。[2]
因此,本文认为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是其核心为人的自主决定权的制度。该制度应包括的具体内容应该有监护人的范围与职责、合同的具体内容以及制度的监督机制等。
(二)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与其他监护制度的对照
1.意定监护与委托监护对照
从一方面来说,委托监护实际上是意定监护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委托监护应用比意定监护广泛,比如将自己的子女委托给幼儿园、寄宿制学校;将自己的孩子委托给祖父母照顾。[3]虽然意定监护和委托监护都是由订立协议产生,但还是有不同之处。一方面,两者协议订立的主体称谓不同,前者主体被称为本人和监护人,后者主体则被称为法定监护人和受托人。另一方面,二者不同主体意愿的体现也是不同的,前者更加偏重于被监护人本人的意愿,而后者则更加偏向于监护人的挑选。
2.意定监护与遗赠扶养协议对照
继承法第31条规定的内容是公民可以与扶养人商量确定一份协议,由其承担自己的生前供养和死后安葬事宜,然后扶养人可以获得的报酬是享有该公民的受遗赠权。不难看出,遗赠扶养协议与意定监护制度类似,都尊重遗嘱人的自由意志,但二者是有区别的。一方面,生效时间上两种制度是有区别的。前者是有生前生效和死后生效两个时间点,生前生效是指协议生效之日,死后生效是立遗嘱人死亡后,扶养人的权利生效。扶养人在生效之日后不需要再次表示接受遗赠,但是扶养人的义务是从协议生效之日后就已经存在;后者从双方达成合意即成立并开始生效,除了要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外,一般双方还会有财产管理或者处理相关事务的授权。另一方面,两者的受益主体是不同的。前者的受益主体是立遗嘱人和扶养人;后者的受益人是立遗嘱人。再者,两种制度的功能也是不同的。前一种制度的功能不仅有预防纠纷的优势,还有能更好地解决立遗嘱人地生养死葬问题;后一种制度的功能在于保障当事人全部丧失后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生活质量、晚年赡养以及死亡后的丧葬事宜。
综上所述,新增的意定监护制度填补了我国监护制度体系,弥补了现有制度的缺失。
二、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一)意定监护制度的现状
目前,我国已经设立了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委托监护等多种方式,意定监护制度于民法中的确立使我国的监护制度内容得到了丰富,其作为一种新的监护制度,为更多需要保障权益的被监护人提供了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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