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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妨害安全驾驶犯罪的刑法规制【字数:12955】

2024-11-02 12:42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2018年重庆公交坠江案给社会带来了极大影响,“车闹”事件也因此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目前,根据两高一部发布的指导意见,我国司法实践大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此类妨害安全驾驶犯罪案件进行定罪处罚。然而,因妨害安全驾驶犯罪案件有其独特的表现形式及特征,其危害程度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没有类似性质,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规制显然不合理,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是完善当前法律规制之所需。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妨害安全驾驶犯罪的表现形式与特征2
(一)妨害安全驾驶犯罪的表现形式2
1.接触式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2
2.非接触式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2
(二)妨害安全驾驶犯罪的特征2
1.妨害安全驾驶犯罪影响范围特定2
2.妨害安全驾驶犯罪危害结果控制难度不大2
3.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险程度不一3
二、妨害安全驾驶犯罪的司法实践问题3
(一)妨害安全驾驶犯罪案件定性不统一3
1.以“交通肇事罪”规制妨害安全驾驶行为有违司法公正3
2.“寻衅滋事罪”难以全面评价妨害安全驾驶犯罪3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口袋化倾向3
(二)妨害安全驾驶犯罪案件量刑千差万别4
三、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必要性与可行性4
(一)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必要性4
1.现有规制标准不一,处理效果不佳4
2.避免不当扩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5
3.填补现有法律缺失,引导公众意识5
(二)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可行性6
1.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不违背刑法谦抑性6
2.国外相关制度的借鉴6
(1)美国7
(2)加拿大7
(3)英国7
(4)澳大利亚7
四、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立法建议7
(一)妨害安全 *51今日免费论文网|www.51jrft.com +Q: &351916072
驾驶罪的定义7
(二)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构成要件7
1.客体要件7
2.客观要件7
3.主体要件7
4.主观要件7
(三)妨害安全驾驶罪的量刑规则7
结语8
致谢8
参考文献9
论妨害安全驾驶犯罪的刑法规制
引言
2018年10月28日,乘客刘某因错过下车地点,与正在驾驶中的公交司机冉某争执不下,随后攻击冉某,迫使冉某右手放开方向盘,导致车辆失控坠江,酿成十五人死亡的悲剧。案中公交司机与乘客已不复存在,刑事程序自然不会再启动,但造成如此惨重的危害后果必然引起社会热议。2019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交车司乘冲突刑事案件分析的司法大数据报告显示,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的公交车司乘冲突刑事案件共223件,各年的此类案件量占全国一审刑事案件的万分之一。[1]52由此,对“车闹”事件的防范不再单纯是伦理道德上的需要,其行为高度危险性更需要在法律层面加以规制。
面对形势严峻的妨害安全驾驶犯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规定,乘客对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实施“殴打、拉拽,或者抢夺车辆操纵装置”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1]53同时学术界也有许多关于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安全的研究争议,包括有学者主张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从重处罚[2],攻击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要承担刑事责任[3],在我国《刑法》中增设“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罪”[4]等。然而,在司法实务中该类案件常出现定性不准确、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甚至有不少学者质疑该《意见》的适用性。笔者认为,妨害安全驾驶犯罪案件于近期才出现,其行为法律性质如何界定、罪责刑如何适用等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
本文在相关司法实践基础上,从妨害安全驾驶犯罪独特的表现形式与特征入手,着重分析司法实践中该类犯罪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所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内外其它国家的成功经验,系统地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进行评价,提出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立法建议,准确定性妨害安全驾驶罪与非罪,恰当适用罪名,合理区别轻重罪行、实现罪责刑相适应,以完善妨害安全驾驶犯罪的刑法规制。
一、 妨害安全驾驶犯罪的表现形式与特征
(一)妨害安全驾驶犯罪的表现形式
任何犯罪都有其行为构成,结合相关司法实践,妨害安全驾驶犯罪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根据是否直接与公共交通工具司机直接接触,该类犯罪案件可以分为接触式与非接触式两类。
1.接触式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
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中接触式的行为最常见、最为典型,重庆公交坠江案就属于接触式的危险行为。该类行为往往致使驾驶员不能保持端坐的姿势,难以控制车辆的正常行驶,主要表现为乘客暴力袭击、拉拽驾驶员,抢夺方向盘,拉拽变速杆,触碰紧急制动装置等车辆操纵系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大数据,有超半数案件有攻击司机的行为,更有近三成乘客出现抢夺车辆操纵装置的情况。[5]此外,接触式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还表现为向驾驶员倾倒其他物质,包括日常生活中常见物质如自来水,甚至是有毒有害物质例如硫酸,高温液体等。公共交通工具在运营过程中,需要驾驶员时刻保持高度集中,即使是日常生活中一个普通的行为,也完全有可能导致驾驶人员操作失误,影响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驾驶。因此,接触式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是最为常见,也是最具威胁的一种妨害安全驾驶行为。
非接触式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
结合各相关案件发现,除了乘客直接接触式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外,还有一些非接触式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也尤为明显。如言语侮辱、刺激驾驶员,私自夹带禁止携带物品并引发相应危害后果,或者遮挡正在行驶过程中驾驶员视线、听觉等妨害驾驶员安全驾驶的行为。[6]1这些方式看似没有直接造成司机人身伤害或者危及车辆安全行驶的可能,实际上却具备很大安全隐患,容易影响驾驶人员的心态,甚至引发其情绪失控,从而难以稳定驾驶公共交通工具,造成安全事故。综上,非接触式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主要包括乘客干扰驾驶人员的心理、视线或者听觉,此类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不仅发生频率高,也容易引起公共交通工具安全事故。因此,在个案中我们需要结合实际谨慎思考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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