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可撤销合同中重大误解的认定【字数:1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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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 1
重大误解的认定在实务工作中的问题2
通过两个实务案例分析存在的问题2
具体案列 2
案列分析 2
(二)实务中重大误解认定的现状的原因3
二、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3
(一)重大误解须是主观上的误解或者不知3
(二)误解造成或将要的后果应该是重大的3
(三)重大误解的对象范围4
(四)误解发生在表示行为成立之时4
三、重大误解之认定过程4
(一)意思表示解释是第一逻辑环节4
(二)具体事实具体分析具体考察5
1.用来判断的四个方面 5
2.分析具体案列 6
四、重大误解制度综合评价与改进建议6
(一)重大误解制度的合理之处6
(二)表意者的过失是否限制撤销权6
(三)改进建议7
五、总结7
致谢8
参考文献8
论可撤销合同中“重大误解”的认定
引言
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然处在一个快速健康发展的新时期,在快速推进依法治国的社会大背景下,在法学家与实务工作者努力下,法律法规正以一个极快的速度更新着。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相当重要的《合同法》,随维护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但在确认可撤销合同中重要的重大误解制度的过程中 *51今日免费论文网|www.51jrft.com +Q: ^351916072*
,存在着现有重大误解制度界定不清、构成要件过于简单等问题,直接导致相关法院的法官对相似重大误解案件作出不同的判决。
一、重大误解的认定在实务工作中的问题
对于普通百姓来说,对法律最直观的感受就是来自自己所看所闻的种种实务案列,同一案件的不同判决不仅动摇了法律在公众心目中的庄重性与威严,也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建设的进程。在深入分析重大误解制度的认定之前,我们先来看看两个极为相似的案例。
通过两个实务案例分析存在的问题
1.具体案列
案例一:薛某与孙某人身侵权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件情况:用人单位雇佣薛某到杭州某建筑工地协助孙某做重型机械设备的安装维护,孙某在施工过程中不小心从高处高空坠落导致受伤。在医院治疗期间,薛某和孙某双方签署了赔偿协议。后来,薛某原协议存在重大误解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合同撤销之诉。
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1.法院认可订赔偿协议时,薛某存在重大误解的辩护意见。法院支持撤销薛某与孙某签订的赔偿协议;2. 判决生效后薛某归还孙某已支付的补偿金;判决薛某的用人单位应赔偿薛某的各项损失。
案件二:左某与吴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件情况:吴某驾驶小型机动车不慎与在骑自行车的左某发生碰撞,造成左某身体受伤。交警进行事故调查后,吴某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左某为治愈身体花费了一笔不小的费用。后左某与吴某在交警的协调下签署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调解书规定:左某所受损失由吴某承担。后来,左某不满意原协议的赔偿数额,要求撤销此前赔偿调解书为由向法院提起合同撤销之诉。
当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告左某所认为的原赔偿调解书存在重大误解辩护意见,法院依法裁定依法不予认可,法院判决支持被告吴某继续履行双方已签订的协议的要求。
2.案列分析
这两个典型案例的共同点是在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双方私下达成了赔偿协议,然后双方要求解除协议。两起案件的赔偿协议是在明确责任和现有医院对伤情诊断的基础上签订的,双方的赔偿金额和治疗费用差别不大。不同的是,在第一种情况下,协议被法院否决了,而在第二种情况下,协议被确认了。在案例一中,法院做出撤销原赔偿协议的判决主要理由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薛某是在从事其用人单位的指派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的,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并没有具体调查薛某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对在协议中的条款是否存在着重大误解,只是基于承担责任对象错误这个误解,法院就做出了撤销薛某与孙某协议的判决,并让薛某的用人单位最终赔偿了薛某因工伤所受的损失。在案例二中,法院检查特定的客观情况下损伤程度和比例的补偿协议签订之后,和受伤的人能否正确理解他的伤害,所以,它是表意人有一个正确认识他的伤害和赔偿协议中约定赔偿的金钱数量基本上是等量的,因此,法院依法作出的关于继续维持吴某和左某的赔偿协议的判决是正确合理的,符合重大误解制度的认定规范。两个几乎一模一样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立案、经不同的法官之手审理却出现了两个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一个被法官维持,另一个却被撤销,这说明如何正确识别重大误解制度仍然是一个在法院的日常工作中较为常见的问题。
(二)实务中重大误解认定的现状的原因
之所以会出现上文这种及其相似的案件不同判情况,是因为:在我国法律条文中,我国现有的重大误解规定有一些问题,如不清楚定义和过于简单的组成要件,《民通解释》第71条的表述又过于简单,只是错误的内容,当事人才能按规定得到了撤销权,但表达错误(口误,笔误,是指说的不是正确的方法,错误的不想表达的意思表达出了,如项目将10000元的标签价格错误标为200元),动机认识错误(即形成阶段就出现的认识错误),传达错误(在传达过程中出现错误的意思)排除在法定救济内容之外,不能对重大误解进行纠正,为社会经济活动提供统一的有力的保证。
二、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对于重大误解具体由几个要件构成,专家学者们有不同的见解,现在得到较多人认可的学说有三要件构成说和四要件构成说。但是以我之见,我是认为四要件构成学说是更加合理的。其一,必须是表意人因为由于自己的原因,造成了误解。其二,表意人因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其三,重大误解的对象是合同的内容。其四,表意人因误解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给表意人带来了较大损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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