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本人可归责性研究【字数:1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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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表见代理制度及本人可归责性1
(一)概述2
1.表见代理的概念2
2.表见代理的分类2
3.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2
(二)表见代理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现状2
(三)在我国完善表见代理制度的关键——是否考虑本人可归责性3
二、国外表见代理制度中的本人可归责性3
(一)国外表见代理制度本人可归责性的立法例3
1.法国立法3
2.德国立法3
3.日本立法4
(二)国外表见代理制度的借鉴意义4
1.本人可归责性定位4
2.立法的改进方向4
三、将表见代理本人可归责性纳入我国法律的可行性分析4
(一)立法宗旨与原则角度的可行性4
1.立法宗旨4
2.意思自治原则5
3.公平原则5
(二)表见代理理论基础角度的可行性5
1.制度类比5
2.学说分析6
(三)现实法律实施状况角度的可行性7
四、表见代理本人可归责性的归责机制7
(一)过错原则7
(二)诱因原则7
(二)风险原则8
五、我国表见代理本人可归责性的立法完善8
(一)概括性条款与具体条款相结合,将本人可归责性纳入立法8
(二)设立统一的判断标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8 *51今日免费论文网|www.51jrft.com +Q: *351916072*
六、结语9
致谢9
参考文献9
表见代理本人可归责性研究
引言
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由于具备了代理权的外观,实践中往往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责任。我国表见代理制度侧重对善意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时常忽略了本人是否具有可归责性,一味地将责任强加于被代理人。我国对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在理论和实务中始终存在争论,有关立法多次改动,没有定论,导致表见代理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适用情形。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表见代理在民商事活动中越来越常见,因此,进一步探究表见代理本人责任的来源,为表见代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奠定基础,在理论上与实践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表见代理制度及本人可归责性
(一)概述
1. 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又作表现,即外观表现出的状态;受人之托,替人办事,谓之代理。由此,表见代理是指外观呈现出代理的表现形式,同时代理人从事了一定的代理活动,使相对人相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实质上表见代理人并无代理权的一种无权代理形式。
我国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存在于民法中,根据《民法总则》第 172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可以归纳出表见代理中代理人对代理行为并没有合法的代理权,是无权代理的一种,是指由于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具有代理权外观,且该种外观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享有代理权,因此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负代理责任的代理制度。
我国立法与理论界关于表见代理政策的思路更侧重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即只要产生了表见代理的外观,无论本人是否具有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本人都需要承担代理的后果,此种观点在实践中往往会导致被代理人利益的失衡。
表见代理的分类
我国现有的民法理论将表见代理分为三种,即授权表示型、权限超越型和权限延续型。
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指被代理人表面上做出过授权表示,外观上具有授权的意思,实际上并未授权,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已获得本人授权,并与代理人达成合意的表见代理。概括来说即有表见代理的外部授权,本人可能出于后悔或过失而没有进行内部授权,此种类型的表见代理本人一般具有过错。
权限超越型表见代理指代理人超越了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进行代理活动,该种代理后果由本人承担的表见代理。
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指代理人曾经具有代理授权,但是却在代理授权期限到期之后继续从事代理活动,相对人没有过失,同时对此并不知情,并且有理由相信其继续享有代理权,此种代理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表见代理。
权限超越型表见代理和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中本人是否尽到及时通知的义务,与本人的可归责性具有重要联系,笔者将在后文中具体探究。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我国关于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一直存在“单一要件说”与“双重要件说”之争。主张“单一要件说”的主要代表人是佟柔,他的观点是表见代理的成立仅仅要求该代理行为具有代理权外观,因此第三人有充分理由信赖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这种情况下即使被代理人没有过失,也需要承担代理责任,此种观点没有考虑本人可归责性。[1]相反,尹田支持“双重要件说”,他的观点是表见代理有两个成立要件,一方面要求相对人基于代理外观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另方面是该种信赖行为是由被代理人的过失所导致,此种观点强调需要本人存在过失,本人可归责性来源于本人的过失行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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