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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汽车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研究【字数:16098】

2024-11-02 12:42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我国目前并没有规定自动驾驶汽车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如何归责,由于自动驾驶汽车具有自主学习能力,所以现行的法律规范在此问题上无法完全应用。解决自动驾驶汽车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问题的一大关键在于自动驾驶汽车是否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本文旨在探讨自动驾驶汽车有限的工具性法律人格,以及为自动驾驶汽车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提供几种可行的解决路径。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基础理论2
(一)自动驾驶汽车的概念和技术分级2
1.自动驾驶汽车的概念 2
2.自动驾驶汽车的技术分级2
(1)技术分级2
(2)技术分级的法律意义2
(二)自动驾驶汽车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特殊性3
1.使用人的广泛性 3
2.驾驶系统的数据依赖性3
3.驾驶操作的独立自主性3
二、现行法律于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规定与缺陷3
(一)现行法律于自动驾驶汽车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规定3
1.自动驾驶汽车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主体3
2.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归责原则4
(二)现行法律于自动驾驶汽车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规定的缺陷4
1.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地位不明确4
(1)客体说4
(2)主体说5
2.自动驾驶汽车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主体不明5
3.自动驾驶汽车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不明6
4.自动驾驶汽车配套制度缺失6
三、自动驾驶汽车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制度完善7
(一)赋予自动驾驶汽车独立的法律人格7
1.自动驾驶汽车法律人格之建构7
2.赋予自动驾驶汽车以法律人格之必要性7
3.自动驾驶汽车法律人格的有限性7
(二)确立自动驾驶汽车的归责原则8
1.自动驾驶汽车相互之间发生交通事故8
2.自动驾驶汽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 *51今日免费论文网|www.51jrft.com +Q: #351916072
交通事故8
(三)自动驾驶汽车主体的责任分配8
1.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者承担责任为主8
2.自动驾驶汽车所有人、使用人的过错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9
3.自动驾驶汽车本身承担部分责任9
(四)完善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配套制度9
1.强制保险制度9
2.赔偿责任基金9
3.自动驾驶汽车的政府监管10
致谢10
参考文献11
自动驾驶汽车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研究
引言
2020年2月24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科技部等11个部委联合发布《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以下简称《战略》),《战略》指出,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方兴未艾,智能汽车已成为全球汽车产业发展的战略方向,需加快推进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智能汽车虽然目前不为普通公众所熟知,但在《战略》中提到,“2025年高度自动驾驶的智能汽车在特定环境下的市场化应用。”这代表着还有5年时间,自动驾驶汽车就有可能走进千家万户。与此同时,我们同样不可忽略其相关立法,而智能汽车立法的重中之重就在于责任的承担。就自动驾驶技术来说,责任的承担必须要在自动驾驶技术推广于公众之前得以“解决”,因为这和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前景息息相关,立法应对不够及时或不够完善很有可能会“降低或者完全阻止消费者接受高度发达智能汽车技术的意愿”,从而严重影响自动驾驶技术的开发与利用。[1]67作为率先发展自动驾驶汽车产业的国家之一的美国,在已经颁布的自动驾驶汽车方面的立法仍然停留在了将技术标准进行统一和规范自动驾驶汽车管理的阶段,并没有对自动驾驶汽车的责任确定进行准确规范。这主要是因为,自动驾驶汽车与传统汽车存在较大的差异,其牵涉的主体与法律关系非常复杂,责任确定很难通过立法对其进行直接规定。同时美国作为一个判例法国家,立法的缺位是可以通过司法造法活动进行弥补的。但我国作为一个成文法国家,立法先行十分重要。目前国际上和国内的大部分学者都认为运用现有的法律框架即可解决自动驾驶汽车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比如德国作为世界顶尖的汽车强国,通过修订其现行的《道路交通法》来弥补自动驾驶汽车的立法缺失。德国没能突破现有的法律框架,而是在此基础上作出修订的做法颇受诟病。笔者认为,根据现有法律框架,我们并不能十分妥当地解决自动驾驶汽车致人损害的问题,因为智能自动驾驶汽车只能被定位为人造的机器或工具,不具有独立的人格,但是作为具有自我学习功能的智能产品,其行为并不能被人类完全控制,并不能被简单地认为是和传统汽车一样的简单工具。因此目前传统的产品责任对自动驾驶汽车而言,在适用上已经穷于应付。那么,基于自动驾驶汽车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特殊性,笔者认为确立其有限的工具性人格,并提出自动驾驶汽车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的可行路径,是非常重要的。立法的完善对于提升我国自动驾驶汽车产业基础能力,增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引领能力,壮大经济增长新动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基础理论
(一)自动驾驶汽车的概念和技术分级
1.自动驾驶汽车的概念
在《战略》中将自动驾驶汽车定义为:通过搭载先进传感器等装置,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具有自动驾驶功能,逐步成为智能移动空间和应用终端的新一代汽车。据此不难发现,自动驾驶汽车不同于普通汽车的重大区别在于,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具有自动驾驶功能。也就是自动驾驶汽车凭借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无需人工驾驶,就可以到达指定的地点。
2.自动驾驶汽车的技术分级
(1)技术分级
根据美国汽车工程师协会(SAE)对车辆自动水平的定义,将自动驾驶技术分为L0L5六种等级。L0代表没有自动驾驶系统加入的传统人类驾驶。L1为辅助人工驾驶,在一定的驾驶模式下,人类驾驶者和自动驾驶汽车同时进行驾驶操作,自动驾驶系统仅根据驾驶环境再加减速和方向控制上提供驾驶支持,其余的驾驶操作仍由人类驾驶者完成。L2为部分自动驾驶,在一定的驾驶模式下,自动驾驶系统对加减速和方向控制提供多项技术支持,人类驾驶员仅需完成对周边驾驶环境提供感知、判断的驾驶任务。L3为条件自动驾驶,在一定的驾驶模式下,自动驾驶系统完成所有的驾驶操作,人类驾驶员仅需在系统提示的情况下接受干预请求,做出响应。L4为高度自动驾驶,在一定的驾驶模式下,自动驾驶系统完成所有的驾驶操作,即使人类驾驶员不能对系统的干预请求做出回应。L5为完全自动驾驶,自动驾驶汽车在任何可以由人类驾驶者驾驶的驾驶环境下可以由自动驾驶系统完全独立自主的完成所有的驾驶操作。其中,L3、L4与L5均具有“高级驾驶辅助系统”、“自动紧急介入系统”与“无人驾驶系统”。高级驾驶辅助系统与自动紧急介入系统可以描述为“无时不在”的体系,不仅在任何时候能够进行驾驶,而且在任何地方均能驾驶。无人驾驶系统则为“无处不在”的体系,该种系统能够从事所有的驾驶行为,但局限于特定条件。[1]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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