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964年荒野法研究【字数: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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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64年荒野法的立法背景1
(一)对荒野定义的大辩论1
(二)荒野保护运动 2
二、1964年荒野法主要内容 3
(一)荒野法概要与立法目的3
(二)荒野法的程序规划 4
(三)荒野法的物权规定 5
(四)国家荒野保护体系 5
三、对美国1964年荒野法的评析5
(一)荒野法的保护效果 6
(二)荒野法独创机制与影响6
四、结语 8
致谢 8
参考文献8
美国1964年荒野法研究
引言
荒野是美国文化重要发源地之一,是美国独有的地域符号。自20世纪90年代起,关于荒野定义的哲学观念大辩论与荒野保护运动快速增长,而此时荒野的自然状态在行政部门的低效管理下遭到严重破坏。1964年,美国颁布荒野法,这部法律在法律体系、机构设置、审查方式有了重要创新,不仅在当时保护了大片荒野土地,平衡了荒野保护与人类利用之间的关系,而且对其他国家环境保护立法与美国后续环境保护立法建设法律基础。在哲学层面,荒野法引发人们深入思考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也代表人类中心主义与自然中心主义的一次交锋。我国作为当今时代中国际影响力较高的发展中国家之一,地势复杂,自然保护区多样,结合美国荒野保护立法经验将为我国环境保护立法带来较多收获。
一、1964年荒野法的立法背景
(一)对荒野定义的大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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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的界定是荒野法立法的起点,也是整个荒野法保护的核心与基础,决定着荒野法保护的土地范围、土地性质。在文化角度上,荒野在美国历史上由来已久,是美国独特地域文化的孕育之地。荒野在美国人眼中象征着单纯与自由的机遇,也是孕育美国民主发展历史的土地。
在数十年中,有关荒野定义的辩论日渐激烈,一般将荒野定义通常分为广义与狭义,广义的范围较大,美国法律对于荒野的定义侧重于狭义概念。古典学者克罗尔认为,荒野不是地球上的任何一个区域,而是在文化领域方面人类的创造。人们不应该把荒野定义为一个排斥人类存在的地方,而应该在人与荒野之间建立一种和谐的关系。同时,塞缪尔海斯认为荒野是客观存在的,从荒野保护运动的角度反对克罗尔的观点。他认为,克罗尔并没有从实际意义上思考荒野运动的真实存在,应该从荒野本身出发,而不仅仅是从哲学的角度去理解荒野。[1]根据迈克尔里夫斯的观点,荒野是被人们创造出来,以定义野生环境和动植物生态系统为目的的概念。[2]威廉克罗农则认为,保护荒野应该建立在文化建设、人类文化、历史、文学和法律的基础上。[3]自大辩论以来学者对于荒野的概念从数个不同角度进行阐述。以人类为中心将荒野定义中心设为人与荒野的和谐关系;从广义出发将荒野定义思想、状态、原则的集合体;从文化角度认为荒野定义应当包含文学历史学的视角;从美国国家角度出发认为荒野定义应当深刻体现荒野与美国的深刻关系。[4]
在这种大辩论的激烈讨论背景下,美国划定了荒野的范围以及荒野法的目的,并将荒野定义为:是指未受人为干预影响的由地球与其生命群落主导,人类不居住并仅供参观的区域。这一定义明确了美国荒野法的哲学基点并非人类为中心而是荒野为中心,将人类描述为荒野中的过客,即并非自然环境的主人,而是相互交流的独立个体。这一定义在美国环境保护立法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坚持了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保护思想。另一方面,立法并没有采取将完全将人类与荒野隔离开的理念,而是确定了双方之间的关系尺度,更偏向于荒野对人类的接纳,这也为后续对荒野的保护利用等提供和基点。[5]
(二)荒野保护运动
在整个荒野法立法的过程中,荒野保护运动有着深刻长远的影响。荒野保护运动与荒野法组成保护荒野的两条不同线路,贯彻于整个荒野保护历史。荒野被严重破坏这一现实背景激化了荒野保护运动的进程。在经济方面,二战后美国国民生产总值以奇迹般的速度增长。城市化进程大大加快,在行业方面,建筑业发展,是美国人选择在郊区居住的催化剂。另外,美国交通业如春笋般快速分布在每一寸国土中,高速公路及汽车的普及为人们旅游提供了基本条件。与之相对应,美国发达的交通网络形成有助于一次次观光国家保护区。物质需求的扩张使得大批自然资源被开采利用,木材矿产石油等被不断开发,荒野遭到巨大破坏,面积急剧下降。在文化层面,自殖民地时期到18世纪,一望无尽的荒野在美国人眼中蕴藏着无限希望与能源,美国人试图征服荒野,在这一过程中荒野不断影响美国文化的形成。十九世纪末,荒野在文化层面的象征意义更加突出,成为美国个人主义、自由、开拓等文化的地理象征。[6]美国人追捧“荒野文明”,由于城镇化的加快许多美国人开始怀念以往的生活方式,许多中产阶级将荒野选择为度假的地点,人们对于荒野的感情提升的同时也在人为地破坏荒野的原始面貌,荒野的消失促使许多美国人寻求在现代文明中保留荒野的方式。在这样的背景下,荒野保护运动日益发挥重要的作用,将保存荒野自然状态的思想深入人心。
从哲学层面上,荒野保护运动实际上是对传统荒野定义的一种对抗,在美国传统宗教思想中,荒野是受诅咒的地方,是邪恶力量的居所。在荒野保护运动之前这种观点占据主流位置。[7]荒野是否与人类环境相排斥。这一点决定着立法对待荒野的态度,是隔离或是接纳,如果立法采纳了荒野与人类生存环境相隔绝这一观点,那么关于对荒野的利用与保护就无从谈起。因此,从不同角度理解荒野对于法律文化的建构具有实际意义。从哲学、保护运动、自然主义等角度理解荒野的存在与发展对于荒野法律文化的形成起到了基础性作用,为荒野保护运动和荒野法的颁布营造了文化环境。
霍毕德作为美国荒野法之父,对美国荒野法的诞生做出了巨大贡献。霍毕德不仅参与荒野法的立法会议,同时加入荒野协会,领导美国荒野保护运动。美国荒野保护运动是荒野法颁布的基础,如著名的赫奇赫奇峡谷水坝一案中,保护者就是否应当在该峡谷修建水坝产生争议,部分人认为应当存留大自然之美,最终美国国会于1913年通过了赫奇赫奇水坝修筑提案,主张利用自然为旧金山市合理供水的人士占据多数。尽管这一次保护运动结果失败,但是保护荒野,引导人们欣赏自然之美的思想逐渐发展,并且丰富了自然保护主义的哲学思想,也为荒野法颁布构建了思想基础。1956年的回音谷反筑坝保护运动中,主张拒绝在保护区建立水坝的一派取得胜利,最终该水坝没有修建在保护区而是在替代位置修筑水坝,但改变后的方案对其他自然资源造成的破坏大于原有方案。因此,如何在保护自然环境与利用资源中取得平衡引发了人们的思考。这些保护运动本身与引发的后果正是构建荒野法的基础。而在另一方面,这次保护运动也体现出若仅从机构措施角度保护自然环境的效用较低,无法起到真正地平衡利用与保护关系的作用。[8]荒野保护主义者缪尔认为政府尽管享有管理荒野的最广泛的权力却并没有发挥,反而对荒野造成破坏。在1929年,L20条例的颁布是保护荒野的一个进步,然而在一些私人利益方面该条例并没有起到真正的保护作用,另外由于机构设置的原因,美国国家公园管理局和美国林业局因为法律对于二者职权行使范围与程序缺乏准确的规定,机构的分散行使职权使得荒野保护的实际发展降低速率。这也使得人们进一步深刻反思通过立法来保护荒野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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