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公司股权分割法律问题研究【字数:12176】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问题的提出:何为“夫妻公司”股权?2
(一)由“当当案”引发的思考2
(二)“夫妻公司”股权的概念2
(三)“夫妻公司”股权的性质3
二、离婚时“夫妻公司”股权分割的法理探讨3
(一)夫妻共同股权与“夫妻公司”股权的关系3
(二)股权转让与股权分割的区分4
(三)离婚时“夫妻公司”股权可分割性探讨4
三、离婚时“夫妻公司”股权分割的实践困境5
(一)“夫妻公司”财产与夫妻财产混同 5
(二)股权价值难以确定5
(三)股权分割引发公司结构变更5
(四)股权难以执行保全措施6
四、离婚时“夫妻公司”股权分割的制度完善6
(一)离婚时“夫妻公司”股权分割原则 6
(二)离婚时“夫妻公司”股权分割方法7
(三)离婚时“夫妻公司”股权分割相关立法建议7
结语8
致谢9
参考文献9
离婚时“夫妻公司”股权分割法律问题研究
引言
“夫妻公司”作为传统家庭合伙经营改制为公司形式的产物,具有满足家庭投资需求,增强市场活力等突出优势,将在当前的经济社会环境中长期存在。但是,作为一种不同的市场经济主体形式 *51今日免费论文网|www.51jrft.com +Q: &351916072&
,“夫妻公司”虽然具有婚姻法与公司法上的双重属性,却没有对应的明确的法律制度与之配套,使得在夫妻遭遇婚变时,对“夫妻公司”股权进行的分割存在许多问题,目前,法律学术界与实务界在“夫妻公司”的性质界定、“夫妻公司”股权性质的界定、股权分割方法原则、《婚姻法》与《公司法》在该问题上的衔接等方面存在异议,使得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模棱两可的现象。为维护司法权威,同时防止在该问题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给法官在处理该问题时提供一个明确的法律依据,对“夫妻公司”股权分割方面的制度完善一刻也不能再拖延下去了。
问题的提出:何为“夫妻公司”股权
自2019年年初开始,李国庆和俞渝这对既是当当网的奠基者,又是他人眼里举案齐眉,相敬如宾的恩爱夫妻因为公司股权问题产生了强烈的矛盾,并随着事态的发展逐渐变得不可调和。自2016年当当网完成私有化进程后,当当网作为一家典型的“夫妻公司”,其独有的执行力强,不用担心股权旁落他人,可以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在成立初期成本较低、比较容易做到不计得失等优势成就了当当网的飞速发展,却也因为“夫妻公司”的固有风险,由于夫妻感情破裂而给当当网带来了难以消除的负面影响。
如何充分发挥“夫妻公司”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正面作用,减少因为夫妻婚变而对“夫妻公司”股权进行分割时对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需要法律针对性的做出相应的制度设计。
本文研究的“夫妻公司”定义为,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且控股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1]
由“当当案”引发的思考
回顾当当案,从2019年年初开始,当当网内部关于股权的纷争演变得越来越激烈。2019年1月,李国庆被俞渝利用大股东在公司中的强势地位逐渐排挤出当当的决策层。7月,李国庆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平分股权。2019年11月,在离婚诉讼中,两人没有能够达成共识,俞渝认为两人的感情基础依旧存在,反对离婚。2020年4月李国庆从当当公司抢公章一事上了热搜。从“夫妻公司”发生争议,到抢公章,争夺控制权,这是很典型的“夫妻公司”中夫妻离婚导致的后果,而这一切的目的还是为了分割“夫妻公司”的股权。
在分割“夫妻公司”股权之前,我们要经历这样一个逻辑,先确定“夫妻公司”到底是一种怎样的公司,具备怎样的属性,这种公司的属性又决定了该公司股权的属性,如果无法确定这种公司的股权能否被用来分割,那么所谓的分割“夫妻公司”股权无从说起。
那么,“夫妻公司”同其他类型的公司相比,具有怎样的特殊属性呢?与一人公司不同,“夫妻公司”既然是以共同财产出资设立的,其投资主体自然是夫妻两人,夫妻两人之间既能够同心协力一起经营公司,也会因为离婚而导致两个人分开,因此不能简单的认定“夫妻公司”股东只有一个。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夫妻公司”因为投资主体之间存在家庭关系,在公司的管理、决策问题上存在较大的特殊性,其股权的构成也是基于夫妻自主协商,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有着较大不同。[2]因此,本文认为,“夫妻公司”是一种和一人公司以及普通有限责任公司都不同的一种新型公司,法律应当承认这种特殊的公司形式的存在,并在《公司法》中单独对其进行制度设计。
“夫妻公司”股权的概念
根据“夫妻公司”的定义可知,其在经济生活中表现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公司法》对此分别采用了“股权”和“股份”这两种不同的表述[3],在统一研究“夫妻公司”股权时,如何将这两种表述衔接起来统筹考虑呢?本文认为,在单独分析股权和股份两个概念时,股权所指的是股东具有的包括其融入公司、协调运营及得到分红等一系列权利,当然,这些权利享有的程度与股东的出资额在公司中所占的比例息息相关,而股份其实就相当于出资额的比例,股份可以作为股权得以实现的前提,没有股份,权利便无从依托,因此,“股权”与“股份”概念在内涵上是存在区别的,但是在研究“夫妻公司”的两种存在形态时,我们通常将“股份”这一表述用“股权”这一表述加以代替,统筹为“夫妻公司”股权进行研究,因为以“股权”这一较高级别的表达既可以把股份的内涵包含在内,也同时有着权利的意思,两者统一起来就不必分开研究,可以节省不必要的精力花费。
由上述可知,在以共同财产出资设立的公司中,如果夫妻是控股股东,则他们因出资入股而享有的与公司有关的权利即为本文所述“夫妻公司”股权的概念。[4]
“夫妻公司”股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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