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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问题探析【字数:14151】

2024-11-02 12:41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始对惩罚性赔偿做出相应的规定。但是对于除食品、药品之外的产品“知假买假”行为是否应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我国目前立法对此问题尚未明确表态,此类型案件的争议焦点即“知假买假”者是否为消费者以及其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具体认定等。本文将围绕以上争议焦点对食药领域外惩罚性赔偿是否应适用于“知假买假”者角度出发,结合相关案例,尝试分析该问题,得出食药领域外“知假买假”者也应认定为消费者,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但职业打假公司不应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结论并提出一些相关的意见与建议。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问题的提出1
二、相关概念概述2
(一)“知假买假”的相关概述2
1.“知假买假”的概念2
2.“知假买假”的类型2
(二)惩罚性赔偿的相关概述3
1.惩罚性赔偿的概念 3
2.惩罚性赔偿的功能3
(1)惩罚性赔偿鼓励消费者维权3
(2)惩罚性赔偿抑制假货泛滥,有助于形成健康的市场秩序3
(3)惩罚性赔偿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4
三、“知假买假”者的消费者身份认定分析4
1.消费者概念争论的起源 4
2.国外立法对消费者概念的界定4
3.我国立法对消费者概念的界定5
(1)肯定说5
(2)否定说5
(3)折中说6
四、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认定6(一)不构成欺诈的情形6
(二)构成欺诈的情形7
五、“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建议7
1.明确客体范围7
2.明确主体范围8
(1)明确消费者的定义8
(2)明确何种单位为消费者8
3.明确主观要件 8
(1)明确欺诈的含义8
(2)对故意的界定8
(3)对重大过失的界定8
4.完善相关的程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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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举证责任倒置8
(2)建立小额诉讼通道8
(3)重新界定提起惩罚性赔偿的条件8
(4)统一中央和地方法规、立法和司法规范9
结语9
致谢8
参考文献9
“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问题探析
引言
2014年3月15日开始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条规定确认在食药领域内,在食品、药品本身含有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法律将对“知假买假”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但是食品药品领域外的“知假买假”者作出的“知假买假”行为是不是可以理之当然地由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55条得到保护,获取惩罚性赔偿的问题还存在着争议,并且这种争议很难得出结论。国家对于“知假买假”现象的立法态度也一直变幻莫测,暧昧不明。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只有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地改进与完善,才能更好地解决现实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假冒伪劣商品的增加成了人们较为担心的一个问题,层出不穷的“毒奶粉”“地沟油”“瘦肉精”事件不仅让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也让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下降。1993年《消法》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第一次有了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1]《合同法》在1999年规定了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应该适用惩罚性赔偿,自此之后,“知假买假”的现象风行一时,引起了社会群众广泛的关注,法学界的学者们对于有关“知假买假”者的一些普遍问题如其是否具有消费者的身份,是否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等问题发表各自意见,却难以达成共识。在2013年新修订的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核心和基础《消法》也回避了此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新《消法》与旧《消法》相比,其细化了惩罚性赔偿并扩大了适用范围,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并增强了惩罚性赔偿的力度,这对解决此问题有着极大借鉴的意义。前言提及到的2014年施行的《食品药品规定》明确的规定了“知假买假”者所作出的“知假买假”行为并不会影响其获得惩罚性赔偿,法律在食品和药品领域仍然会继续保护其合法权益。随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3号指导案例以及其它的一些典型案例来对食品药品领域内的“知假买假”行为进行肯定,但却没有对食品药品领域之外的作出规定。工商总局2016年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重新对《消法》的适用范围作了界定,除了之前对消费者的定义以外,又新增了一条即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适用该条例。由此可见,食品药品领域外的“知假买假”者尤其是长期存在的相关“职业打假人”和“职业打假公司”,对其可以适用的法律又提出了新的挑战,食品药品领域外的“知假买假”者是否可以得到法律上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的问题又逐渐开始难以捉摸。
一般来说,首先要了解“知假买假”和惩罚性赔偿的相关概念,然后在试图分析不论是食药领域内还是领域外的“知假买假”都会涉及到消费者认定和欺诈行为的认定问题,然后得出食药领域外是否也应适用“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结论。本文正是从此角度出发,在分析完这些问题后得出食药领域外“知假买假”也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二、相关概念概述
(一)知假买假的相关概述
1.知假买假的概念
“知假买假”不是法律术语,而是一种社会现象,此现象经常被大家称作“王海现象 ”。北京某大厦售卖索尼耳机,1995年的时候,王海在此大厦买了一副,他当时怀疑是假货,便去查证,后经证实为假货。王海在得知其购买的耳机为假货后又去购买了十幅一模一样的耳机,并要求商场依一九九三年的《消法》第四十九条加倍赔偿。王海的行为经过媒体报道之后,引起了很大的社会反响,其也可以理解为此“知假买假”行为是先发生在食药领域外的,并且当时法院认定王海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获得相应的赔偿。在这件事情发生之后,所有在消费领域发生的有关“知假买假”的事件都被学界称做“王海现象”。无论是食药领域内还是领域外的“知假买假”,我国法律对其概念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也没有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予以界定。但其顾名思义就是指消费者在明明知道其即将购买和使用的商品是假货的情况下,仍然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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