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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黑名单制度的相关法律问题【字数:11450】

2024-11-02 12:41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行政黑名单的最先适用是在市场经济领域中,拥有职权的行政主体通过行政黑名单这样的管理方式来维护市场经济的正规运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黑名单开始逐渐运用的广泛,它是建设社会信用价值体系的重要一环,但在法律层面上对行政黑名单的规制,还没有建立统一的规定,对其相关有争议的法律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这样会导致行政黑名单制度被滥用,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增加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矛盾,因此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对其进行研究有重要意义。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行政黑名单制度的概述1
(一)行政黑名单的概念1
1.行政黑名单的来源1
2.行政黑名单的界定1
(二)行政黑名单的功能其价值2
(三)行政黑名单的法律性质争议3
1.惩罚性黑名单3
2.警示性黑名单3
3.备案类黑名单3
二、行政黑名单制度的法律问题分析 4
(一)行政黑名单的立法问题4
(二)行政黑名单的实体问题4
1.行政黑名单的设置主体混乱4
2.行政黑名单适用范围不明确4
(三)行政黑名单的程序问题4
1.缺乏听证程序5
2.缺乏专家评审制度5
(四)行政黑名单的救济问题5
1.异议提出困难5
2.诉讼救济缺乏5
3 .退出机制的缺失5
三、完善黑名单制度的法律对策 5
(一)健全相关立法,确定立法层级6
1.确定法律性质6
2.确定立法层级6
(二)确立行政黑名单的建设遵循的原则 3
(三)确立列入行政黑名单的法定构成要件 6
1.主体存在失信行为6
2.危害性较大7
3.行为与危害有因果关系7
(四)保障行政黑名单的救济 7
1.事先预防的救济7
2.事后的权利救济7 *51今日免费论文网|www.51jrft.com +Q: #351916072

致谢8
参考文献8
浅析行政黑名单制度的相关法律问题
引言
一、行政黑名单制度的概述
(一)行政黑名单的概念
1.行政黑名单的来源
将一些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记录在黑皮书上,这是在中世纪时剑桥和牛津等大学针对品行不端的学生做的记录,被记录的学生们会因为这个而声誉受损,也给别的学生带来一定的威慑力。这就是黑名单的初始。后来黑名单又逐渐应用在商业领域中,市场自身是有短板的,针对这些短板,无论是从道德约束或者市场的自我秩序约束出发,这些约束作用仍旧是较弱的,还是需要第三方力量介入市场主体信用约束,对那些不遵守市场规则的的市场主体增加风险、惩罚其对信任基础的破坏。对其他主体起到强调遵守信用规范,对合法权利进行有效的保护,维护市场信用秩序。[1]于是商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联合起来建立一个商业会,商业会会将不诚信的客人信息公布,使这些客人不能在其他店消费。这样的模式在商业领域取得一定成效后,政府就开始效仿,在各领域内都建立起了行政黑名单制度。
到发展后期,在行政黑名单兴起的诸多原因中,社会文明的进步是关键的促进因素。公开行政相对人的失信事实。引发社会的批评,对行政相对人的信誉产生不可泯灭的影响,来最终实现督促、惩戒的目的。这种公开行为能起到效果的关键点就在于人们把自己放在了社会主人的位置,开始关注维护自己的形象,企业也普遍注重自身的社会形象。[2]在我国,因为我们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一些市场主体为了追求利益,侵犯其它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为了规制这种现象,我们的市场的监管部门,创建了行政黑名单制度。
到发展后期,在行政黑名单兴起的诸多原因中,社会文明的进步是关键的促进因素。公开行政相对人的失信事实。引发社会的批评,对行政相对人的信誉产生不可泯灭的影响,来最终实现督促、惩戒的目的。这种公开行为能起到效果的关键点就在于人们把自己放在了社会主人的位置,开始关注维护自己的形象,企业也普遍注重自身的社会形象。[2]在我国,因为我们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一些市场主体为了追求利益,侵犯其它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为了规制这种现象,我们的市场的监管部门,创建了行政黑名单制度。
2.行政黑名单的界定
从行政黑名单的来源上看,行政黑名单是一种社会治理手段,它是行政机关针对市场主体一般行为的监管,也是对市场主体相关违法或者不良行为的整理公开。在法律上,我国最早提出黑名单制度的法律文件是在2001年由交通部印发的《关于整顿和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目前我国运用黑名单制度的主体主要包括法院、政府部门、行业自律主体,如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公布超标排放企业黑名单,航空公司立乘客黑名单。根据以上,笔者认为行政黑名单制度是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对具有不良行为的相对人的信息进行记录、公布并限制、剥夺其权利的法律制度。
(二)行政黑名单的功能及其价值
行政黑名单最首要的功能就是惩罚功能,例如:对于霸座者,我们可以将其列入黑名单,限制其坐火车,这种目的就是一种惩罚。其次是警示功能,在行政黑名单公布后,这种震慑会将失信的动机扼杀在萌芽之中,告诉不特定的相对人应该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在此基础上,社会大众也会涉及到关于此行为的相关法律依据,这对提高公众法律意识也有作用,这也符合现在对普法的要求,当公众了解后,也不会再去做这样违法违规的行为,而针对已经受罚的主体来说,它在一段时间内也不能再进行失信行为。最后是行政机关内部备案功能。
从价值上看,行政黑名单最主要是想保护信用价值。对失信者进行惩戒是在维护社会信用体系,在2016年颁布的《中国诚信建设状况研究报告》中有提到: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偷逃骗税等诚信缺失问题,已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影响和制约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顽症。各类失信事件之所以屡禁不止、频发不绝,主要是因为失信成本低、监管缺位等。[3]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是国家社会和谐的基础,而行政黑名单就是刚好就是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精准契合,行政黑名单是行政主体对失信行为的集合、发布对相对人进行行政惩戒,两者都是在促进制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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