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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保护研究由乌苏里船歌案引发的思考【字数:9884】

2024-11-02 12:41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保护是知识产权理论界的基础问题,但是目前仍然存在着很多理论和现实的争议。对乌苏里船歌案的观察可以帮助我们从微观的角度采取实际可操作的手段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只有界定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著作权人的范围,才能确定主体的适格资格和客体的具体保护范围;区分民间文学艺术的原生和派生作品,可以帮助确定著作权衍生权利的范围;许可使用及收费制度、保护期限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可以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带来实际价值。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界定 2
(一)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 2
(二)民间文学艺术派生作品 2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人范围的分析 3
(一)著作权人推定的各种学说 3
(二)对各种学说的评析 3
1.是否可推定最近传承人 3
2.是否可推定族群和社区 3
3.是否可推定个体和集体共享 4
三、“个体、集体和国家三元论”作者观 4
(一)“个体、集体和国家三元论”作者观的提出 4
(二)“个体、集体和国家三元论”作者观的辩证完善 5
1.著作权归属的顺次理论 5
2. 国家主体的限制和“共同共有”理论的提出 5
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建议 6
(一)司法判决中自由裁量应当谨慎 6
(二)建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许可使用制度 6
(三)限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期限 6
1.可固定化作品的限期保护 6
2.不可固定化作品的无限期保护 6
(四)限制向境外转让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7
(五) 引入公益诉讼制度 7
1.采用“利益权利标准” 7
2.行政诉讼前置 7
五、总结 7
致谢 8
参考文献 8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研究
——由“乌苏里船歌案”引发的思考
引言
 *51今日免费论文网|www.51jrft.com +Q: ^351916072
“乌苏里江长又长,蓝蓝的江水起波浪。赫哲人撒开千张网,船儿满江鱼满舱”伴随着歌唱家郭颂的演唱,乌苏里江的美景和赫哲族人的淳朴生活被描绘在人们眼前。但是,在本世纪初,赫哲族乡人民政府却控告郭颂侵占了本民族民歌的著作权。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认定《乌苏里船歌》是将《想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两首歌曲融合、改编形成的作品,而《想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是赫哲族代代相传的原始民族曲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任何人在原始作品基础上进行再创作,必须注明新作品的由来。因而,赫哲族人有权利要求任何人使用改编作品《乌苏里船歌》时,事先注明该歌曲原始来源是赫哲族民间曲调《狩猎的哥哥回来了》和《想情郎》。法院认可了赫哲族人是涉案民歌的著作权人,认可涉案民歌的著作权是赫哲族人共享的权利。赫哲族人共享《乌苏里船歌》的著作权,就是说,赫哲族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有主张本民族民歌不受侵害的权利,但是《乌苏里船歌》又不单独属于某一个赫哲族人。[1]
《著作权法》颁布后,“乌苏里船歌案”作为首例涉及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纠纷的案件,引起了相关音乐界、法律界的广泛关注,该案件所涉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定义、诉讼主体资格和作品保护期限等焦点问题的讨论持续至今。当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司法实践面临着“无法可依”的难题,探讨该问题有助于更好地采取措施有效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界定
原生作品和派生作品组成了完整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范畴,其中,派生作品是在原生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产生的成果。
(一)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
真正意义上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一般指的是原生作品,原生作品与普通意义上的作品不同,它更是一个族群、地区文化信仰的原始彰显。《想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是赫哲族代代相传的原始民族曲调,属于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
绝大多数民间文学艺术的表达是无固定形式,复杂多样的。法律保护的是民间文艺的外在表达方式,而不是技术秘密和操作方法。所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内涵和情感,才能与时俱进,适应需求,时时丰富和发展。
定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一般采用的是“列表+兜底”的方法,全面覆盖不同地区、不同表现形式的所有民间文学艺术。这种定义方法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 征求意见稿) 》中的“包括但不限于”的规定不同,不会使得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太过宽泛,造成过度保护。笔者主张,当我们从国家层面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整体进行定义时,要赋予地方政府立法规制的自由,认可“法律法规或者地方习惯规定的其他形式”,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有针对性、分门别类的法律定义,才能使法律保护更有效。[2]
(二)民间文学艺术派生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3]大多数派生作品都是民间艺术家或相关组织收集、整理、改编原生作品的结果,因为进行再创作的主体能够确定,著作权法也能确定权利人并且进行保护。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派生作品的权利主体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是受到特殊限制的。任由派生作品的权利人随意处置作品,“卖断民歌”之类的事件就会不断发生,届时,不仅会流失珍贵的文化财产,还会威胁到国家文化安全。所以派生作品的再创作过程要秉持原生作品的精神内涵,派生作品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前提是要事先保障原生作品权利主体的利益。
合理范围内的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应该受到当然保护;正确的再创作行为是在不歪曲、孤立割裂地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并且尊重原生作品国家或群体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的前提下,不断地发展完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并且要注明原始种族或原始地点的名称。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人范围的分析
“乌苏里船歌案”中原告赫哲族的乡镇政府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是当时讨论的焦点。确定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人,不仅可以给予合格主体诉讼资格,还决定了相关权益的归属。任何具有价值的资源都必须有确定的资源归属主体,但是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传承是动态的,使得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人存在难度,理论界对此进行了长期研究,目前尚未达成有效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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