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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字数:11422】

2024-11-02 12:41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自《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修改后,将公益诉讼归入立法,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已经在我国树立起来,并进行了较为广泛的实践。经过多年试点实践,时至今日,检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正式确定下来;两高业已出具了专门的司法解释巩固,然而,由于仍处在起步阶段,一些规则难免粗疏,随之而来的权力寻租风险亦不容忽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架构,仍有待完善;转换思维,改变立法模式,建立检察机关内外部信息一体化机制,期待能够对当前的制度欠缺有所补益。
目录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 1
摘要 1
一、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概述 2
(一)概念 2
1、环境公益诉讼 2
2、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2
(二)特征 2
1、诉讼目的具有公益性 2
2、起诉主体具有广泛性 2
3、救济内容的预防和补救性 2
4、裁判结果的扩张性 2
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理论及现实依据 3
(一)理论基础 3
1、诉讼信托理论 3
2、环境权司法化理论 3
(二)法律依据 3
1、宪法条文 3
2、法律条文 4
3、司法解释 4
三、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现状及经典案例 4
(一)实践现状 4
(二)经典案例及其意义 4
1、许某惠、许某仙民事公益诉讼案 4
2、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4
四、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现存风险 5
(一)入侵个人利益 5
(二)职权定位模糊 5
(三)线索来源单一 6
(四)诉前程序不完善 6
(五)处分权有待进一步明确 6
五、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建议 7
(一)修改立法模式 7
(二)明确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 7
(三)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 7
(四)完善诉前程序 8< *51今日免费论文网|www.51jrft.com +Q: #351916072
br /> (五)严格限制处分权 8
六、结语 8
致谢 9
参考文献: 9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
引言
(一)概念
1、环境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制度发源于古罗马统治期间,九十年代中后时,我国为了缓解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借鉴了该制度,但直至北大师生苏中石油公司环境污染一案才使此项制度获得广泛的关注。
对于公益诉讼的概念的界定,韩志红、阮大强在《新型诉讼——经济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一书中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的性质、地位为根据,将公益诉讼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国家公权力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代表国家保护公益的诉讼,也包含其他适格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简言之,即所有为了护维公共利益而起提的诉讼;狭义的公益诉讼则仅指国家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诉讼。[1]
环境公益诉讼是相对于“环境私益诉讼”而言的,为了公共利益而进行的诉讼活动。作为公益诉讼的一个下位概念,是指当公共环境利益已经或者将要遭受来自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侵害,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形式的,为了预防危险的扩大或挽回已经造成的损失,法律规定的组织或机构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制止损害环境的行为,或者要求不法侵害人对造成的公共环境损害进行赔偿的权利。
2、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司法实践中,通常将环境公益诉讼划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类,这样划分的依据是起诉主体性质的区别为区分。理论界也对这两类诉讼进行了概念上的界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在行为人实施了损害生态环境安全行为,使得公共环境利益已经或者即将遭受到不法行为的侵害的情况下,全国人大授权的有关组织或机构依据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在公共环境利益受到损伤或者有被损害的可能性的时候,此种可能性是由于法定的环境主管机关不正当履行自己的职责引起的,或者自己实施了有损环境利益的危害行为,此时法定机关可以依据相关行政法律的规定法就主管行政机关的行为诉诸法院。
(二)特征
1、诉讼目的具有公益性
虽然环境公益诉讼也有保护私益的方面,但是相对来说,公益诉讼的根本目的还是保护公共利益,其与私主体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提起的诉讼仍是有所区别的。
2、起诉主体具有广泛性
作为公益诉讼的下位概念之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天然的具有公益诉讼的所有特征,公益诉讼最大的特点,就是突破了传统诉讼中适格当事人必须与诉讼结果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限制,其原告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尽管在诉讼中,危害与这些组织的损失之间可能没有因果关系,但由于公共利益受损与私人利益保护息息相关,所以法律赋予其启动诉讼程序的权利。
3、救济内容的预防和补救性
环境损害存在着潜伏期长、不易逆转等特点,其所造成的实害结果不一定会在行为人实施当时即刻显现出来,要使环境损害的结果显现,可能要经过一段相当长的时间。等到人们肉眼可见损害结果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可能已经扩张到对环境造成了难以恢复的损害。基于此种原理,各国在设置具体的诉讼机制时基本都遵循“预防为主”这条基本原则,允许在损害结果未发生时提起诉讼,以“防微杜渐”,当然,能够进行此种诉讼的前提是,明显某种实害结果会发生。[2]
4、裁判结果的扩张性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追求环境正义为目的,关注保护公共环境利益,因此,法院的裁判结果,不仅要约束到双方当事人,还要约束到相关的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乃至整个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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